法律意识增强 玉宝墩“拆迁安置意见书”与回复

张家口资讯 2018-01-03 09: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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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以这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政府以这种方式回复解答,是法律意识明显增强的表现,可喜可贺。

玉宝墩村民的“拆迁安置意见书”有回复了!

前两天,有人爆料了一则玉宝墩村民对于棚改回购安置的意见书,目前,经开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对村民的意见书作出了回复意见,看看说了啥?

玉宝墩村民对于棚改回购安置的意见书

经开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对村民的意见书作出了回复意见,内容如下(节选部分):

经开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关于玉宝墩村民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

12月28日,玉宝墩村民到村委会反映在签订购买回迁安置房协议时对《购房安置协议书》个别条款提出异议,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玉宝墩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是严格按照《张家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朴偿实施方案》(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2014)第1号)的规定执行的,《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经开区玉宝墩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也是经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批准备的,在全村范围内进行了征求意见,并且签约率达到了92%,这充分说明补偿安置方案是大多数村民认可的,补偿协议是有效的。目前棚改工作处于发放征收补偿款和签订购买回迁房协议阶段,《购房安置协议书》内容条款是参照和依据《张家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应。现将村民对《购房安置协议书》个别条款存在异议的问题详细说明如下:

一、安置地点不明确的问题

《补偿安置方案》排名前列章,第六条,房屋安置地点中明确回迁安置房位置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安置高层框架结构住宅楼房。具体到哪一地块建设回迁安置房由村委会研究确定。

二、购买回迁房全款支付不合理问题

《补偿安置方案》第四章,第十六来,明确购买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在收到上述征收补偿款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所选定的安置房将购房款交付征收实施单位并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逾期不交房款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将被视为自动放弃购买安置房资格。

征收村民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与实物安置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不能两种安置方式同时选择。村民选择实物安置的(购买回迁房)就必须交还相应的全额购房款。

三、回迁房交房时间、违约责任不明确问题

《补偿安置方案》排名前列章,第五条过渡方式和期限中明确约定,购买安置房的被征收人,一律自行过渡,过渡期不超过三年(36个月)。

第五章,第十九条约定如三年内不能按期回迁安置,参照《张家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回迁房产权性质未提问题

《补偿安置方案》第五章,第十八条,房屋权属登记中明确约定,安置房屋产权为城市房屋产权,即大产权房屋,村民可办理房产证。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不合理问题

《补偿安置方案》中第四章,第十二条明确约定购买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如所购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按所购安置房面积计算过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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