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吗?基本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
网友咨询:
最近我才发现,原来我的工资条上的基本工资长期以来都是低于我们当地的最低工资的,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工资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提供劳动后支付的对价,事关劳动者的生存权,是劳动关系项下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劳动合同最主要的内容之一。随着法律的普及,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提高,也学到了很多的法律知识,但是,对于工资的理解与认识,还是有很多误区的,最常见的说法就是:最低工资是红线,工资一旦低于最低工资,肯定违法!
这个说法对吗?
这句话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全日制工时制下,劳动者正常出勤并提供了劳动,这样,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简单举例:如果劳动者当月请了事假、或者休了病假,都可能导致工资低于最低工资。
问题来了: 企业约定的基本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吗?
要想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白:工资都包括什么?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既然工资包含的内容那么多,基本工资只是工资的一个部分,基本工资之外还可以有津贴、补贴、奖金等等,那工资的一个部分低于最低工资当然是没问题的啦,只要不是全部加起来低于最低工资就没问题了。
回到本案例网友的提问,经询问并分析网友提供的工资条,发现他的基本工资这一项的确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但是,根据工资条综合计算下来,他每个月的工资都远远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所以,单位的工资支付没有问题!
实务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是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但那是加上了劳动者的加班费后的工资!
也就是基本工资+加班费>最低工资。
这种情况单位就存在违法行为了,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补足工资差额,单位拒绝补足的,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以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被迫辞职,并可以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好了,看似最简单的工资条工资问题,你明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