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入职一家新公司,有必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吗?
首先,让我们看看劳动合同法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看到这里,细心的朋友肯定注意到了,这两个条款一共出现了两个关键词,其一是“劳动关系”;其二是“劳动合同”。那二者又是什么关系呢?劳动关系是一种事实上客观存在的状态,而劳动合同即是证明劳动关系事实上客观存在的书面文件。这就好比我们与父母之间的关系,我们与父母之间是父母子女关系,这是一种事实上客观存在的状态,而我们家庭共有的户口本,即是证明父母子女关系事实上客观存在的书面文件。
心思缜密的朋友又会问了,这两个法条在现实生活中有什么应用价值呢?我们举几个例子来说明它的重要性:
1.张三在2022年1月1日入职甲公司(意味着张三2022年1月1日就开始在甲公司干活了),但是劳动合同却是2022年3月1日签订的,而且劳动合同上写明的劳动关系是从2022年3月1日起算的。这意味着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1日之间,张三虽然与甲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但这段期间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后面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起始日期是2022年3月1日嘛),所以张三可以向法院主张甲公司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差额,即一个月的工资。而为什么没签劳动合同明明是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1日整整两个月的时间,却只能主张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呢。因为法律规定了,劳动者入职的第一个月,公司可以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从第二个月开始就必须签了,所以只能主张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2.张三在2022年1月1日入职甲公司(意味着张三2022年1月1日就开始在甲公司干活了),但是劳动合同却是2022年3月1日签订的,而且劳动合同上写明的劳动关系是从2022年1月1日起算的。这意味着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1日之间,张三不但与甲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且这段期间也签订了劳动合同(因为后面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起始日期是2022年1月1日嘛,这也叫“倒签”,在法律上是允许的)。所以案例2中,张三无法向法院主张甲公司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差额,即一个月的工资。
3.张三在2022年1月1日入职甲公司(意味着张三2022年1月1日就开始在甲公司干活了),但是劳动合同却是2022年1月20日签订的,而且劳动合同上写明的劳动关系是从2022年1月20日起算的。这意味着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20日之间,张三虽然与甲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但这段期间却没有签订了劳动合同(因为后面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起始日期是2022年1月20日嘛。但在本案例中,张三是无法向法院主张甲公司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差额,即一个月的工资的。因为法律规定了,劳动者入职的第一个月,公司可以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从第二个月开始就必须签了,所以本案例中,无法主张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4.张三在2022年3月1日正式入职甲公司(意味着张三2022年3月1日才开始在甲公司干活),但是劳动合同却是2022年1月1日签订的,至于双方这样做的理由嘛,比如说甲公司虽然与张三在2022年1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合同刚签完,张三就因为自己家里有事请了两个月的事假,所以正式入职是2022年3月1日。虽然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很少发生,但也是存在的。那笔者讲这个案例的目的是什么呢,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劳动者思想品德有点问题,他很有可能会在后面和公司发生纠纷提起劳动仲裁时,多主张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1日期间的工资,然后说自己这两个月被拖欠工资了。好奇的朋友可能会问了,张三这两个月都没有来上班,如何主张工资呢,法院肯定不会支持吧?笔者在这里告诉大家,不一定。因为在劳动纠纷实务中,对于工资发放的证明责任是在公司一方,法院很有可能会让公司来证明劳动者那两个月没有出勤。而现实生活中,很多公司都因不懂劳动法,没有规章制度,更没有法务。从而没有有效的证据能够证明劳动者两个月确实没有出勤,最后导致公司败诉。那公司应该怎么做呢?笔者在这里提醒公司,当劳动者请假的时候,一定要让劳动者签署书面的请假表,而不是口头请假。这样在打官司的时候,就好证明多啦。
我们在说回标题,劳动者入职一家新公司,有必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吗?答案是肯定的。理由(意义)如下:
1.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按照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在职的时候,可能会忍一忍罢了。但日后离职了,劳动者可以去用人单位所在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公司,从而让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这时,劳动监察部门会让劳动者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书面劳动合同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据。若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可能劳动者要先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下自己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然后拿着生效的裁决书再去劳动监察部门才行。而这一来一去至少耽误了两个月。所以,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用人单位补缴社保,意义重大。当然,劳动者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用人单位给自己补缴公积金也是如此。
2.现实中,很多劳动者因和用人单位闹矛盾而离职后,无法开出有效的离职证明,从而无法入职下一家公司。这时劳动合同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自己有行业相关技术经验的证据。从而省去了不少麻烦。
3.法律规定,当劳动者工作年限累计1年以上,是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而现实中,很多劳动者请求公司给予自己年休假的时候,无法证明自己工作年限累计1年以上了。比如说有的劳动者因之前的用人单位未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从而无法用社会保险凭证证明。此时,劳动合同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工作年限的证据(当然,这个证据是否好用,我们之后再谈)。
4.现实中,很多劳动者在遭受工伤,请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科给自己认定工伤的时候,因无法提供有效的劳动关系的证明,导致工伤科不予受理劳动者的申请。劳动者不得选择劳动仲裁去确认劳动关系,而这一来一回,又要耽误好长时间。而有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则会直接得到工伤科的受理,从而省去不少麻烦。
5.现实中,很多人因其他民事纠纷需要打官司的时候,法院往往会让当事人出具证明在本地经常居住满一年的证据,从而法院才能取得管辖此案件的权利。这个时候,持续有效的劳动合同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然后当事人就可以在自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打官司,而不需要去被告所在地啦。
6.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因未及时地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这种明显的错误,是用人单位必须要规避的。
由此可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