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住酒后坠亡,朋友遭起诉索赔,冤不冤?
近日,一则法治案件报道引发不少网友关注。
20岁的小伙张林(化名)来北京找工作,借住在朋友易某出租屋。当晚,两人饮酒之后,张林不慎从楼上坠落身亡。事后,张林父母以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易某及出租房屋的物业公司等人告上法庭,并提出36万余元的赔偿请求。16日,该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 案情:借住朋友家酒后坠亡,父母索赔36万余元
去年,张林来到北京找工作,借住在朋友易某的家里。当晚,张林不慎从楼上坠落,经医治无效死亡。
富某(易某女友)表示,当晚自己下班回家后,发现张林和易某正在喝酒玩游戏,没过多久,两人就收拾餐桌准备休息。因为是复式楼,楼梯很陡,担心张林在二楼不方便,所以就安排他在客厅休息。
“当晚10点左右,易某醒来起身去厕所吐酒,因为有声响我就醒了。”富某说,当时张林突然开窗户,应该是要开窗呕吐,窗户也没有护栏,他重心不稳就掉了下去。
张林父母认为,易某、富某以及出租房屋的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了张林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张林父母起诉要求他们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6万余元。
对此,富某表示,张林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晚也是正常饮酒,张林是睡了一段时间后,突然开窗撞破纱窗坠楼,主要原因是窗户设计不合理(窗户底部距离地面30厘米左右)、没栏杆,自己和易某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物业公司认为,窗户和纱窗能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张林不可能是失足坠落,应该是其自伤造成的损害。同时,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最多只能居住两人,张林不是租客,与物业公司不是合同关系,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
不过,易某和物业公司均表示,愿意给死者家属一定补偿。本案未当庭宣判。
|| 争论:好意留宿出意外,朋友是否该担责
这条新闻下,网友一边倒的骂开了。
“好人不能做,好心收留别人还被讹上了。”“想让人与人之间更冷漠吗”……在大多数人看来,张林作为成年人需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出了事儿怎么把责任转嫁给他人呢?而网友们之所以那么激动,是因为大家认为,易某是好意招待张林,不仅没得到报答,还遭到死者家属的索赔起诉,似乎很“冤”。
其实该案并非个案,去年也有类似的案例判决引发了舆论热议。
陈先生和芳芳曾是同事,二人关系一直很好。一年前,陈先生邀请情绪低落的芳芳到家中做客,对方趁其转身时跳楼身亡。女儿无故在别人家中丧命,芳芳的父母悲痛欲绝,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他们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先生赔偿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等近30万元。
法庭审理后认为,陈先生明知朋友当时心情不好,本应当给予安慰并注意芳芳有无反常行为,但其未预料到芳芳会发生从其家窗户坠落而亡的严重后果,陈先生理应承担责任。虽然芳芳的死和陈先生无直接关系,但陈先生仍应当承担20%的次要责任,支付死者父母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8万余元。
然而,回到案件本身,张林父母的索赔要求,真的是毫无道理的吗?张林酒后坠亡,留宿人是否如前案一样需担责呢?
法律角度来看,易某夫妇的借宿他人的行为,可以视为一种“好意施惠”。通常来说,施惠者对受惠者负有的是一般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以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是否能够注意为标准”。而事实中应根据不同情况来看,留宿人如果已尽到义务,无需担责。但是若没尽到合理义务的,需要承担过失责任。
因此,“好意施惠”并不能作为免除法律责任的理由。当然,如果借宿人主观上也有过错的,应按双方的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因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自己行为产生的后果应有一定的认知,懂得什么是危险行为,以及预见行为带来的后果。
那么,出租屋留宿他人出意外后,房屋出租房承担什么责任呢。倘若房屋出现安全隐患,没有及时修缮房屋、排除隐患,借宿人因此受到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总而言之,不让“好人难当”很重要,但是坚持法律原则也很重要。司法不能够以舆论为准绳,而应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案件也给大家敲响警钟,留宿人在留宿他人时,应负担起注意义务,如发现不妥之处,要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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