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败诉方需要承担哪些费用?
一、败诉方需要承担的费用
(一)案件受理费(必然产生)
1、第一审案件受理费(通常必然产生,胜诉方自愿承担除外)
2、第二审案件受理费(非必然产生,不上诉则不会产生)
3、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非必然产生,不再审则不会产生)
(二)申请费(非必然产生)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申请保全措施;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公示催告;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6、申请破产;
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三)律师费(非必然产生)
1、若原告未聘请律师或您胜诉,无需承担律师费;
2、原告已聘请律师,且存在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约定,若您败诉,是需要承担律师费的(必然产生);
3、原告已聘请律师,但不存在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约定,您无需承担律师费。
(四)相关费用(非必然产生)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二、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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