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离职后请求支付加班费的仲裁时效
张三2017年5月入职一家公司,只2021年2月份离职,工作期间张三时常加班,公司从未支付加班费。张三在2021年10月份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公司补足自2017年5月至2021年2月份的欠付加班费。公司提出张三的加班费支付请求早已超过仲裁时效,不同意支付。
劳动仲裁时效为1年,张三2017年至2021年的加班费是否因超过仲裁时效而不能得到支持呢?
李冠松律师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五)加班加点工资”。
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相关争议处理中应当适用特别仲裁时效。因此张三的仲裁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同时律师提醒,仲裁时效与员工的实体权利密切相关,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动行使自身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