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利用互联网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十大案例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利用互联网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 被告人林某某通过网约车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小型轿车通过滴滴软件平台接单,将独自一人坐车的被害人江某某(9岁)由本市某公交车站附近送往某小区。当车行至某中学侧门附近时,林某某为满足性欲,停车后露出下体欲让坐于副驾驶座的江某某抚摸,遭到拒绝后,又强行对江某某进行猥亵。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林某某猥亵儿童,依法应从重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网约车因便捷实用,使用人数较多,发展势头迅猛,但网约车监管漏洞引发的社会问题也逐渐暴露,网约车司机殴打、杀害乘客等新闻时常见诸报端。本案被害人母亲因临时有事,通过手机平台预约打车后,被害人在独自乘坐网约车过程中遭到司机猥亵。本案警示:家长要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较弱这一特点,在无法亲自陪伴时,应尽量为未成年人选择公交车等规范交通工具以保证安全。网约车平台及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提高车内安全监控技术水平,提高驾驶员入行门槛,加大身份识别力度,保障乘车安全。
案例2 施某通过裸贷敲诈勒索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3月30日,被害人陈某(17岁,在校学生)通过QQ交流平台联系到被告人施某进行贷款。根据施某要求,陈某提供了裸照及联系方式,但施某并未贷款给陈某,而是以公开裸照信息威胁陈某,勒索人民币1000元,陈某一直未付款。施某进一步威胁陈某父母并索要人民币3000元,陈某家人未付款而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施某的敲诈行为,陈某害怕亲朋好友收到其裸照信息,故而休学在家,学习生活及心理健康遭受严重影响。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施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施某敲诈勒索未成年人,可从重处罚。施某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结合其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施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典型意义
“裸贷”是非法分子借用互联网金融和社交工具为平台和幌子,以让贷款人拍摄“裸照”作“担保”,非法发放高息贷款的行为。因“裸贷”被诈骗、被敲诈勒索的,时有发生。“裸贷”就像一个大坑,一旦陷入,后果不堪设想,有人失去尊严,有人被迫出卖肉体,有人甚至失去生命。本案警示: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应当理性消费,如有债务危机,应当及时和家长沟通或者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能自作主张进行网络贷款。以“裸”换“贷”,既有违公序良俗,也容易让自己沦为严重违法犯罪的受害者。对于已经“裸贷”的,如果遇到以公开自己裸照进行要挟的行为,一定要及时报警,寻求法律保护。
案例3 被告人庞某某等人约网友见面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6月,被告人庞某甲(15岁)与被告人庞某乙(18岁)、周某甲(18岁)、周某乙(15岁)、黄某某(15岁)在旅社房间住宿期间,庞某甲提议并经过同意后,通过QQ联系其在互联网上认识的被害人李某(女,13岁,在校学生)到旅社房间。李某到达后随即被庞某甲、庞某乙、周某甲、周某乙、黄某某在房间内强行奸淫。另以相同方式,庞某甲、庞某乙还曾共同强奸李某1次,其中庞某乙强奸未遂;庞某甲还曾单独强奸李某1次。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庞某甲单独或分别伙同被告人庞某乙、被告人周某甲、被告人周某乙、被告人黄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在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庞某甲、庞某乙、周某甲、周某乙、黄某某,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庞某甲多次强奸未成年人,依法应从重处罚。庞某甲、周某乙、黄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周某乙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黄某某被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