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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1-10-10 发布单位 :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 阅读量 : 827 当前用户是否已读 : 1
 粤工信规字[2021]5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9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以下简称“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21号)《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和《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粤财预〔2018〕26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技术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技术改造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绩效导向、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技术改造资金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改造资金预算申请,制定明细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下达资金项目计划;按要求对资金支出进度和绩效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督,组织开展绩效自评等工作;指导地市做好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技术改造资金预算管理,按规定下达拨付技术改造资金,按要求组织实施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审核全省技术改造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将技术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运用于预算编制和资金安排等。

  第六条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申报、验收(完工评价)、评审、公示以及项目计划下达、信息公开等工作,负责资金支出进度和绩效自评,接受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 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及时下达拨付项目资金;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支持对象:

  (一)企业技术改造设备事后奖励申报单位及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承担单位为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且在广东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

  2.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具备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等文件。

  3.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及申报奖励的设备投资未获得过省财政资金的支持。

  4.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工,且完工日期在项目备案证建设期内。备案证发生变更的,企业提交变更时间应在前备案证项目建设期内。

  5.珠三角地区(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肇庆市,下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条件的设备购置总额不低于700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和云浮市,下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条件的设备购置总额不低于400万元。

  6.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7.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二)企业技术改造设备事前奖励主要支持在规定时间内完工的2019年度已获支持的设备事前奖励技术改造项目。

  (三)省委、省政府决定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支持范围:

  (一)支持提质增效。重点支持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及其产业链、供应链企业和工业基础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共性问题等进行整体技术改造,支持推广应用共性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标准,带动上下游产业集聚发展。

  (二)支持智能化改造。重点支持企业推动智能制造,运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升级改造,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提升生产设备,支持工业企业生产经营中5G模块、智能传感器、网络设备等关键设备器件更新改造和信息化改造,推动生产装备数字化。

  (三)支持设备更新。重点支持企业淘汰老旧设备,引进和购置先进设备(含配套软件,包括与项目设备配套的CAD、CAE等工业软件),推广应用工业机器人装备,大力发展智能制造装备,进行生产条件改善,提升企业装备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

  (四)支持绿色化发展。重点支持传统产业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高耗能设备节能改造,推广国内外先进节能、节水、节材技术和工艺,推进节能降耗和清洁生产,提高生产效率和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强度,促进工业企业低碳转型。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扶持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支持方式:

  (一)设备事后奖励方式。对珠三角地区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购置额不超过20%予以奖励,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购置额不超过3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原则上按地区奖补比例上限予以支持,地区内奖补比例保持一致,具体奖励比例根据竞争性评审遴选后的项目设备更新额度等因素确定。

  (二)设备事前奖励方式。2019年度已获支持的设备事前奖励技术改造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工并通过验收后,按实际设备购置总额核算奖励金总额,项目最终所获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按原计划设备购置总额核算的奖励额度。

  (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四章 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

  第十一条 技术改造资金全面实行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发年度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入库通知或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范围、支持方式和支持标准等。

  (二)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发本地市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地区企业项目申报。

  (三)项目单位根据申报通知或指南提交项目完工评价申请、资金项目申请至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审核:

  (一)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受理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完工评价和资金项目申请,根据项目单位申请自行或按程序遴选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机构成立专家组开展完工评价、竞争性评审、现场核查等,遴选符合条件的项目。

  (二)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对评审通过项目实施内部复核,按规定程序经集体研究审议并报批后确定入库项目,并按照轻重缓急程度进行综合排序。同时,组织上线填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系统,按程序在规定时限内正式行文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入库项目不等同于最终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根据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入库项目和项目轻重缓急综合排序等情况,结合相关政策、制度规定等,编制技术改造资金分配方案,制订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地市正式行文报送的技术改造项目清单及资金分配方案,确定最终资金安排额度,编制省级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计划,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公示后在规定时限内下达资金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规定下达资金。

  第十六条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下达本地市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计划,细化绩效目标;同时将本地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计划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地级以上市的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下达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履行资金项目管理主体责任,按照“谁评审、谁负责”原则切实抓好项目竞争性评审和遴选,加强项目审核把关,提高资金分配合理性,防止“报大数”和资金项目申报骗补。

  第十八条 技术改造资金预算编制具体按照当年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流程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内容外,技术改造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技术改造资金申报通知;

  (三)技术改造资金分配结果;

  (四)技术改造资金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

  (五)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条 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跟踪督查和绩效评价的绩效管理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审核地级以上市报送的绩效目标,制订全省技术改造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有关工作等。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全省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有关工作,将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于预算编制等工作。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订并申报本地的技术改造资金绩效目标,根据省指导意见修改完善绩效目标信息,落实绩效跟踪督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全面监控并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并将督促检查情况报告抄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适时开展监督核查;检查核查结果运用于预算编制等工作,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市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会同财政部门落实绩效跟踪督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资金申报和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可视有关工作要求或相关评估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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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
发布时间 : 2020-02-15 发布单位 : 云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阅读量 : 596 当前用户是否已读 : 1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在全面落实省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措施。

       一、减轻企业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负担

       对于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失业保险单位缴费实行费率浮动,失业保险基准费率维持1%标准至2020年底;工伤保险在全面实施浮动费率的基础上,单位缴费费率维持下降34%执行,实施至2021年4月30日。

      二、减轻企业及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负担

      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用的,允许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待遇。阶段性下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的6%下调0.5个百分点至5.5%,生育保险维持1%不变,实施至2020年底。

      企业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中断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关系的,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进行补缴,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含生育保险)予以补支,且视为连续缴费。

企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需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的人员,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办理,符合条件的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所需资金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

      继续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实施稳岗返还,按企业和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予以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受影响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鼓励企业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适岗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停工期、恢复期采取依托自身培训平台、委托各类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各类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纳入补贴范围。

      四、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因疫情影响,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合理减免2020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申报困难的企业,可在申请后依法办理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加大对重点企业的支持力度

      支持疫情防控急需重点调拨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产能,企业在2020年2月8日-2月20日前通过技术改造新增或转产纳入国家、省调拨使用的合格产品(不低于新增或转产产能的50%),对其设备投资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在2020年2月21日-4月20日前通过技术改造新增或转产纳入国家、省调拨使用的合格产品(不低于新增或转产产能的50%),对其设备投资给予不超过40%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已享受此类补贴的企业不重复享受。对市内注册的口罩机、防护服贴条机、负压救护车等重点急需设备及关键零部件等装备企业,对其服从国家和省、市医疗防控物资调度要求的生产销售予以奖励:对2020年2月7日-2月20日产生实际销售的企业,按每台(套)设备售价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奖励;对2020年2月21日-4月20日产生实际销售的企业,按每台(套)设备售价不超过40%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我市将积极协调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企业向省申报有关奖励资金。对国家、省和市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的2020年新增贷款部分,按照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予以贴息。市县统筹各级涉农资金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畜牧水产养殖企业、休闲农业企业等给予适当补助。

      六、减轻中小微企业租金负担

      对于国有资产类出租用房,因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民营承租企业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鼓励大型商场、市场、商业楼宇等物业持有人适度减免租金。

      七、发挥国有企业关键作用

       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国有企业要按照合同要求按时足额支付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开通正在实施重组企业办理资产转户、资金划转、产权变更登记等业务的绿色通道,维护企业生产运营稳定。

       八、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和市级金融基金支持力度

      指导和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安排特定信贷额度,简化审批流程,解决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相关企业流动性需求。确定市重点保障企业,并与当地人民银行对接,做好疫情防控应急融资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受延迟复工影响的企业,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给予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和减免利息支持。对上述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和压贷。

       运用我市组建的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基金、科技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应急转贷基金等专项基金,引导各金融机构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风险补偿、保证保险、续贷、增信等多渠道金融服务。

       九、优化企业征信管理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按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做好逾期等不良信息报送前的核实和告知工作。对因疫情防控出现征信不良记录而提出异议和投诉的,要核实处理,妥善化解。市贸促会要建立“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为受疫情直接影响的外贸企业出具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十、强化项目建设要素保障

       加强重点项目建设保障,将重点工程建设单位人员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施工物资供应等工作纳入重点保障范围。对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疗资源、生态环境等在建和新建项目,优先保障用地用林等资源指标;对新建非盈利性医护场所,所需建设用地指标由市统筹解决;优先保障项目建设必需的钢材、混凝土、砂石等建筑材料及时供应;协调解决重点项目的市政配套、水电接入、资金落实等问题。加快弥补健康医疗和公共服务领域短板。

      十一、全面推进网上审批和办理

      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强化便捷审批服务。制定《疫情防控期间投资项目审批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依托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通过采取网上咨询、网上申报、材料邮寄、视频会商、网上审批、网上出件等方式办理项目审批事项,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通过“粤商通”平台和云浮“云祥”微应急小程序中的疫情防控服务专区,帮助企业实时了解最新政策措施。各涉企业职能部门进一步梳理并公布“粤商通”、“粤省事”、广东政务服务网的网上可办服务事项,鼓励企业网上办、掌上办、快递办,减少到实体政务大厅办事,提高疫情防护工作的有效性。提高12345政府热线服务水平,为企业提供网上可办操作指引。

       十二、建立疫情防控物资境外采购快速通道

       建立疫情防控物资境外采购快速通道和“绿色通道”,对可提供主管部门证明、涉及特殊物品的防控物资实行便利通关政策,无须进行卫生检疫审批。对疫情防控治疗物资实行“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担保放行”等作业模式,确保通关“零延时”,提高通关效率。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政策措施已经明确执行期的,按已规定的期限执行)。中央、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我市遵照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加大惠企扶企力度。

政策原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0-02-13 发布单位 : 广东省财政厅 阅读量 : 597 当前用户是否已读 : 1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附件1),为做好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为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请各地财政部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主动向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宣传介绍政策,确保企业了解内容、知晓流程,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政策。

  二、加强部门沟通协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9家全国性银行和3家地方性银行:广州银行、东莞银行、南海农商银行)沟通协调,实时动态掌握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全力保障疫情防控资金支持工作。

  三、及时申报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各地财政部门要与金融机构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工作流程,提高业务效率,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申请材料,包括: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2)、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以及贷款发放凭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于2020年4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申报。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2日

  (联系人及电话:刘晓辉,83170900)

附件
1、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xls
2、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doc
政策原文
关于印发《云浮市科技创新券资金后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6-05-26 发布单位 :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 云浮市财政局 阅读量 : 598 当前用户是否已读 : 1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粤科规财字〔201520号)及《中共云浮市委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发〔20154号)的精神,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和云浮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云浮市科技创新券资金后补助试行办法》,现予印发实施。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  云浮市财政局

                       

 2016526

  

 

云浮市科技创新券资金后补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贯彻落实《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粤科规财字〔201520号)及《中共云浮市委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发〔20154号)精神,给我市中小微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引导广大企业持续加大研发(R&D)经费投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后补助资金是政府为了引导和鼓励中小微企业创新,支持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购买技术服务以及开展产学研合作等活动而设立的一种后补助资金

第三条  创新券后补助资金分为服务券补助资金和设备券补助资金。服务券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中小微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购买科技成果或技术创新服务等。设备券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或研发机构购买研发设备。

第四条  创新券后补助资金来源于当年的财政预算资金。

第五条  创新券后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六条  支持对象:

(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凡在我市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记录、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其中工业类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4亿元,其他类型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亿元。

受补助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必须满足以下其中之一条件:

1.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含培育入库);

2.5年内获地市级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

3.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地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4.获得“GB/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企业;

5.5年内,拥有1项(含)以上且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授权、或3项(含)以上且有效期内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3项(含)以上且有效期内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二)科技服务机构。协助中小微企业完成科技研发活动,以及实现科技成果产权化或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服务机构。

(三)高校和科研机构。向企业提供科技服务或与企业共同完成研发活动的高校或科研机构。

第七条  优先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获得银行、风投、创投等资本投资的企业及科技孵化器和科技创新园区内企业;

(二)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传统产业中实施改造升级的企业以及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能实现较大经济效益或者解决产业重大、关键技术的企业。

第八条  企业、科技服务机构、高校和科研机构申报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工业设计类服务及科技金融类服务不列入本办法支持范围之内。

第九条  创新券后补助资金申请额度的上限根据当年财政预算资金额度设定,申请额度不得超过核定总投入的30%

第十条  创新券后补助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企业、科技服务机构、科研机构等开展科技创新。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市级科技行政部门和市级财政行政部门为全市创新券后补助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创新券后补助资金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申请、审核、监督检查和资金发放,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市级科技行政部门联合市级财政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承接政府职能的社会组织负责创新券后补助资金申请的形式审查及评审服务等工作。

第十三条  市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市创新券后补助资金业务的日常管理;市级财政行政部门负责创新券后补助资金的经费预算编制,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章  请与发放

 

第十四条  创新券后补助资金当年发放额度由市级科技行政部门会同市级财政行政部门根据当年财政预算资金进行核定,当年额度用完即止。

第十五条  创新券后补助资金由申报单位持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属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级科技行政部门或受托社会组织,由市级科技行政部门或受托社会组织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  市级科技行政部门和市级财政行政部门审核后对创新券后补助资金拟发放单位的名单及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署名形式向市级科技行政部门提出,市级科技行政部门自异议提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第十七条  创新券后补助采取事前备案、事后补助的支持方式。申请单位支付所购买技术创新服务(科技成果)或研发设备费用后,提交申请材料到所属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资金划拨申请,经所属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级科技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八条  市级科技行政部门和市级财政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市级财政行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申报单位所属地财政行政部门再划拨到申报单位,市直申报单位由市级财政行政部门直接拨付。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获得创新券后补助的单位要规范资金使用,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市级财政行政部门、市级科技行政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也可对创新券后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作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条  对骗取创新券后补助资金行为的单位,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回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资金支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级科技行政部门和市级财政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政策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1-10-29 发布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阅读量 : 823 当前用户是否已读 : 1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现就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三、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四、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五、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税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七、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1年10月29日

政策原文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 : 2021-07-26 发布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 阅读量 : 834 当前用户是否已读 : 1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持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助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经营成本、缓解融资难题。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成长迅速,已成为我国繁荣经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2021年“两会”期间,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形势,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扶持力度,为广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再添助力。

为了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从减负担、促融资、助创业三个方面,梳理形成了涵盖27项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具体包括:

一、减免税费负担

1.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3.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6.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8.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9.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0.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11.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12.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13.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4.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5.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16.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7.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18.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9.账簿印花税减免

三、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

20.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21.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22.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23.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24.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2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26.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27.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附件
1、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文件目录.pdf
2、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pdf
政策原文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 : 2021-07-26 发布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 阅读量 : 846 当前用户是否已读 : 1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力。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支持政策,有力支撑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为了便利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梳理形成了涵盖20项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具体包括:

一、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1.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2.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6.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

7.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8.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9.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

10.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1.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2.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3.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4.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5.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6.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7.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18.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9.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附件
1、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文件目录.pdf
2、 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pdf
政策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1-04-07 发布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 阅读量 : 827 当前用户是否已读 : 1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涉及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三、关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执行时间和其他事项

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本公告第三条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一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4月7日

政策原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1-03-29 发布单位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阅读量 : 758 当前用户是否已读 :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及其配套政策有关规定,为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制定工作,现将有关程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若干政策》第(一)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线宽小于65纳米(含)、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的清单;《若干政策》第(三)、(六)、(七)、(八)条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号)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和承建企业的清单。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原则上每年3月25日至4月16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yyglxxbs.ndrc.gov.cn/xxbs-front/)中提交申请并将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审计,可先提交未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并于4月16日后10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填报系统中补充提交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地方发展改革委确定接受单位)。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附后),对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初核推荐后,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生产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进行联审确认,并联合印发。《若干政策》第(八)条提及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形成清单后,函告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最终确定。

四、清单印发前,企业可依据税务有关管理规定,先行按照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享受相关国内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印发后,如企业未被列入清单,应按规定补缴已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款。申请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的,可于汇算清缴结束前,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享受《若干政策》第(八)条优惠政策的,由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五、已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及时向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

六、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会同财政、海关、税务对清单内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报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的企业或项目,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七、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信息记入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适用于企业享受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财关税〔2021〕4号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对符合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适时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29日

政策原文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 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9-01-31 发布单位 :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量 : 597 当前用户是否已读 : 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云浮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31日
 

云浮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以更大力度、更优政策、更好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在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18〕43号)的基础上,制定以下措施。

一、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1.落实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完善政策操作指引和细则,加强对基层和企业的指导服务,确保政策落实不留死角。

2.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划设工业用地控制线,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充分保障工业用地供给:“三旧”改造土地及省追加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需求;纳入省相关“十三五”规划的制造业项目享受省重点建设项目待遇。对于各地优先发展、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支柱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允许对工业项目按照规划确认的用地围墙线内面积出让。工业用地出让最长年限为50年,根据企业意愿,对有弹性用地出让需求的工业企业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供地,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对届满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

二、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3.支持金融机构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

4.做强做大“五平台五基金”。引入保险、担保等机构健全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

5.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拓宽实体经济企业融资渠道,抓好对企业上市奖励制度落实,切实减轻企业股改上市(挂牌)成本负担,提高企业上市(挂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6. 推动发行企业债券和实现应收账款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募集期限长、资金成本低。进一步发挥“广东省(云浮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作用,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加入服务平台帮助中小微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

7.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我市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先进装备制造等主导产业及高新科技重点领域。

三、支持民营企业培养和引进人才

8.加强民营企业技能人才培养。鼓励民营企业完善技能人才激励机制,自主建立制度并评定聘用首席技师。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对企业结合国家职业标准与生产实际需求开发评价题库并开展自主评价的,给予经费支持。支持民营企业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研究、传承和发展技术工艺。推动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与民营企业深化校企合作,开展订单式、冠名班、校企双制等多种人才培养模式合作,联合培养技术工人。实施石材工艺、不锈钢、硫化工等传统行业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提高企业工人技术技能水平。创新柔性引才机制,优化奖补政策、提高奖补力度,吸引优秀人才以项目合作、兼职返聘、顾问指导、退休返聘、技术入股等柔性方式到我市民营企业工作。

9.优化人才管理服务。推广人才“优粤卡”,将民营企业引进人才纳入“优粤卡”管理服务范围。

10.强化人才激励机制。对落户我市投资规模分别在10亿元、30亿元、50亿元以上,投产一年后税收分别在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自投产当年起连续5年内,对公司副总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的60%标准给予奖补,同时为其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子女就学提供便捷条件。

四、支持企业做优做强

11.落实《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继续降低我市土地使用税的单位税额。对落户我市投资额及税收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自投产当年起连续5年内,按企业对当地财政贡献额(即财政贡献额的地方留成部分)的适当比例每年给予奖补,其中:对落户我市投资规模在10亿元以上且投产后年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对当地财政贡献额(即财政贡献额的地方留成部分)的20%每年计提奖补;对落户我市投资规模在30亿元以上且投产后年税收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对当地财政贡献额(即财政贡献额的地方留成部分)的25%每年计提奖补;对落户我市投资规模在50亿元以上且投产后年税收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对当地财政贡献额(即财政贡献额的地方留成部分)的30%每年计提奖补。

12.对整体迁入我市规模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13.推动工业企业“小升规”,对首次升规的工业企业当地财政一次性给予2万元/家奖励。

五、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14.建立良好的政商互动关系。落实省《关于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市《关于贯彻落实省委“三个区分开来”的实施意见(试行)》,推动各级党员干部深刻领会和贯彻执行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消除党政干部与企业家正常交往的后顾之忧,按规定开展招商引资、联系服务企业、调研解困、参加企业合规活动和用餐等,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15.坚持惩治与保护并重。在整治官商勾结、加大反腐败力度的同时,注意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既要查清问题,也要保障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对涉案企业依法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得违法冻结企业账号、查封企业账册、堵塞企业资金流通渠道、发布影响企业声誉的信息以及作出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查办官商勾结案件中,对涉及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

六、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

16.适度降低社会保险成本。落实《云浮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完善配套政策措施。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在全面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基础上,统一阶段下调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现行缴费费率。实施失业保险费率浮动政策,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者少减员的用人单位,适当下浮费率。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鼓励其申请稳岗补贴。发挥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就业创业作用,按规定从失业保险滚存基金余额中提取一定资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

17.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并按规定给予就业补助、稳岗补助和一次性扶贫车间奖补。对用工量1000人以上或一次性新增用工200人以上的企业,设立就业服务专员制度。

七、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

18.加快投资项目审批提速增效。推行并联办理、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项目前期阶段 “多评合一”,探索建立项目前期服务制度,在2019年6月前实现企业投资项目从立项到开工审批时限缩短到35个工作日以内。

19.继续加大“一门式”、“一网式”系统的建设。推行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业务分类别“一窗通办”,进一步提升部门政务服务便民化水平,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八、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20.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落实《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清单(2018年本)》、《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政府监管清单(2018年本)》 和 《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加大民间投资政策的宣传力度,组织一批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向民间资本推介,建立定期有效的项目推介制度,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加大投融资创新力度。抓住中央继续实施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解决项目融资难题。加强金融部门协作,组织召开银企座谈会,用足税收、货币政策,协同解决项目资金瓶颈问题。有序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做好PPP项目的谋划,加强项目库管理。

九、健全民营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21.加强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沟通合作,通过政府引导、商会搭台、信保服务,共建新兴县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不锈钢餐厨用品),建立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协调促进机制,探索建设信用保险支持服务平台,加大对基地内民营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对民营企业保单融资给予重点支持,培育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加快培育外贸品牌,增强企业出口的抗风险能力和国际市场竞争力。

十、强化对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

22.充分发挥云浮市小微企业律师服务团分团的主体作用,为全市小微企业进行法律培训,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切实降低企业法律风险,保护中小企业产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专家库和专项法律服务团,更好地为民营企业服务,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 重点工作任务分工表.docx
政策原文
云浮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0-07-20 发布单位 : 云浮市人民政府 阅读量 : 600 当前用户是否已读 : 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20730

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建设“制造强国”重大战略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系列重要部署精神,加快推动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全省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大会部署的各项目标任务和市委六届七次全会的具体部署,坚持立足“一区”、融入“一核”、协同“一带”,坚持创新发展、生态优先,着力构建现代特色制造业产业集群,以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我市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珠三角核心区,打造“两新一前列”,促进实现“美丽云浮、共同缔造”提供产业支撑。

(二)发展思路。

紧紧围绕全省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六大工程”和我市培育“七大特色产业集群”战略部署要求,大力实施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6+6战略”:即以打造金属智造、信创为主导的电子信息、氢能、生物医药、建筑材料、绿色化工“六大特色制造业”为目标,以实施立柱工程、强核工程、强链工程、品质工程、优化布局工程、培土工程“六大工程”为路径,推动我市制造业发展水平明显提升,打造成为粤北生态建设发展新高地的“云浮制造”样本,成为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重要一环。

(三)发展目标。

2025年,基本建成具有质量效益好、规模总量大、产业结构优的现代特色制造业体系,形成金属智造、以信创为主导的电子信息、氢能、生物医药、建筑材料、绿色化工等六大特色制造业产业,其中争取打造产值1000亿元以上产业1个、产值500亿元以上产业1个、产值100亿元以上产业3个、产值50亿元以上产业1个。同时,力争打造一个产值超1000亿元的工业园区。制造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30%以上,先进制造业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40%以上,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20%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比例40%以上,研发经费投入逐年增加,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产业绿色发展水平明显提升。

二、实施立柱工程,大力培育“六大特色制造业集群”

(四)聚力打造金属智造产业集群。全面建设广东金属智造科技产业园,打造智能化、绿色化、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园区。发挥重大项目引领作用,推动金晟兰优特钢等项目加快建成投产。以先进钢铁制造产业为依托,同步升级新兴不锈钢产业基地,加快发展汽车零部件、铝制品、不锈钢制品自动化生产机械等先进装备制造业,大力引进精密模具制造、重型机械装备制造、环保装备制造、装配式钢结构等金属智造上下游企业,为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原材料和重要基础件。

(五)聚力打造以信创产业为主导的电子信息制造业集群。扎实全面推进省市共建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园建设,全面深化与龙头重点企业的战略合作,加快推广应用国产办公终端产品,构建集“应用+制造+服务”于一体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体系,推动我市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品推广、产品制造和产业服务走在全省前列。抓好国家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综合保障平台广东区域分中心、政务生态研发中心等重大平台项目建设和运营,推动同方全国产计算机生产基地项目达产达效。强化招商引资,完善基础设施,推动整机、外设、系统、软件等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上下游产业链项目落户园区发展。以信创产业为契机,大力推动电子元件、通讯设备国产化和产业发展,逐步形成以信创产业为主导的电子信息制造业集群。

(六)聚力打造氢能产业集群。充分发挥先进能源科学技术广东省实验室云浮分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作用,强化氢能关键零部件和核心技术研发,保持我市氢能产业技术研发优势。深化与佛山、广州等城市氢能产业合作,全面推广氢燃料电池公交车、氢能物流车等,着力打造全国氢能汽车应用示范城市(城市群)。积极推动制氢、加氢站建设、氢能重卡制造和氢能物流车应用营运平台等项目落户我市,推动我市成为全国领先的氢能制造业发展基地。

(七)聚力打造生物医药产业集群。坚持以市健康医药产业园、罗定中药提取基地为支撑,以南药产业为特色,引进和培育一批生物医药、南药龙头企业,打造一批具有岭南特色的南药企业和南药品牌。加快创建省级生物医药产业园和国家中医药产业示范区,不断完善产业发展载体。充分发挥广东药科大学技术和人才优势,加快建设广东省现代特色南药试验区和岭南现代农业科学与技术广东省实验室云浮分中心南药实验室,提升我市生物医药产业研发创新能力。

(八)推动建筑材料产业做大做优做强。优化完善石材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推动石材生产加工企业入园集聚发展,提升全市中心城区首位度。完善国家石材产学研检创新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建设,全面提高石材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大力支持石材企业往家装设计、工艺创意等方向发展,推动石材产业链往高端方向延伸。着力培育大型龙头石材企业,逐步淘汰落后小微石材企业,提升石材产业集中度。积极发展机制砂、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筑材料产业。大力推动水泥企业开展节能环保技术改造,降低企业生产能耗,推进资源综合循环利用,提升企业发展效益,打造以水泥、石材、新型建筑材料为主导的绿色建材产业。

(九)推动绿色化工产业做大做优做强。充分发挥我市硫铁矿优势和龙头企业带头作用,推动形成硫化工、日用化工、精细化工等先进化工产业集群。抓好硫酸废渣综合利用、硫铁矿渣综合利用、工业固废处理等项目建设,提升硫化工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推进云安绿色日用化工基地建设,着力引进洗涤用品、化妆品等日用化工项目,不断延长硫化工产业链。支持郁南发展新型化工产业,加快郁南大湾化工园区建设,大力推动化工企业开展绿色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升化工产业绿色发展水平。

三、实施强核工程,着力提升制造业自主创新能力

(十)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攻关。对接湾区科技资源,围绕新兴特色产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大力支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企业在芯片、元器件、操作系统、系统集成、软件等领域加强自主核心技术研发,增强核心竞争力。大力支持金属智造企业突破短流程优特钢生产智能化关键核心技术。大力支持氢能企业突破化石燃料制氢技术、氢气压缩与存储技术、氢能关键零部件技术等关键核心技术,保持我市氢能产业技术研发优势。大力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加强药理基础和应用研究。 

(十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建立一批以政府为主导、多主体协同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服务特色产业发展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鼓励新型研发机构与龙头企业合作,搭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重点发挥广东省氢能技术重点实验室等重点产业科研平台的孵化作用,推动科研成果加快转化落地,实现产业化发展。

四、实施强链工程,推动产业链协同创新发展

(十二)大力培育制造业龙头企业。持续实施省、市大型骨干企业培育政策,支持大型骨干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投资合作等方式,打造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高质量制造业企业。积极探索在石材等传统行业开展培育龙头企业计划,“一企一策”支持大型龙头企业发展。支持龙头企业引进上下游关键配套企业,引导关联配套企业集聚,建立大型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共生促进的良性发展新生态。建立完善与大型企业、民企、外企常态化沟通对接机制。

(十三)培育壮大中小微制造业企业。坚持大中小微企业协同发展、集聚发展理念,建立完善产业链协同制造机制。实施中小企业培育计划,积极培育一批技术创新能力强、发展质量和效益好,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道路的中小企业,使其逐步成长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加大力度推动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对新升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加强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建设,不断优化完善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

(十四)加大全产业链招商引资力度。围绕重点发展产业和产业链关键环节领军企业,以“建链、强链、补链”方式,积极开展“精准招商、产业链招商”。加强与广州等湾区核心城市对接,主动参与产业共建分工协作,推动功能相关、产业相连、要素相融的大项目落户我市。积极参加广交会、高交会、海丝博览会等平台活动,利用各类展会平台宣传招商引资政策。

五、实施品质工程,切实提高制造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十五)推动工业绿色发展。坚定不移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实施绿色制造提升工程,重点围绕家电、汽车、电子信息、化工、建材等行业开展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园区及绿色供应链示范创建。强化资源综合利用,创建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以石材、水泥、陶瓷、纺织等行业为重点,实施清洁生产改造计划,持续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推动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落实“粤港清洁生产合作伙伴”标志企业认定等相关政策。

(十六)强化质量品牌建设。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持续开展品牌培育工作,提升“云浮制造”品牌创新力和生命力。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化活动,支持行业龙头企业牵头成立产业技术联盟、知识产权联盟。支持检验检测机构及分支机构产业集聚区全覆盖。实施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计划,开展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活动。建立对具有较长历史的品牌企业保护和扶持机制,大力培育百年老店。

(十七)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紧扣我市产业发展特色和企业发展需求,发展科技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金融服务、商务服务、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着力发展工业设计,强化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引进工业设计人才,支持企业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推动工业设计产学研一体化发展。积极参与“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及广东设计周等活动。积极探索在石材、不锈钢等行业发展工业文化旅游,打造云浮特色的工业旅游精品线路。

六、实施优化布局工程,加快形成全市制造业发展新格局

(十八)推动制造业区域差异化发展。围绕区域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特点,统筹县域制造业发展格局。支持云城区通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心城区首位度,推动中心城区金属智造、信创、氢能源、生物医药等形成发展新动能,逐步解决中心城区产业结构单一问题。大力支持新兴县探索建设融湾发展先行示范县,聚力建设高水平大湾区产业承载基地,做强做大不锈钢、铝型材、农牧装备等优势产业,培育装备制造、智能家居等新产业。支持云安区融入云浮新区高质量发展,推动形成先进装备、汽车零部件、生物医药、新材料、日用化工等产业集群;支持罗定市发展高新电子、日用化工、生物制药等产业;支持郁南县发展新型建材、精细化工等产业。

(十九)推进工业园区整合优化发展。贯彻落实省级工业园区(各类由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园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新引进制造业项目原则上应入园发展。推进工业园区空间优化,支持开发程度较高的工业园区扩容,支持发展质量较低的工业园区开展升级改造。支持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申报成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十)推动工业园区提质增效。大力实施园区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工作,形成园区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倒逼入园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将工业园区规划作为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保障工业园区用地。推进产城融合发展,改善园区周边交通和生活服务配套条件。优先推进5G在园区的布网和应用,打造“5G+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园区。

七、实施培土工程,持续优化制造业发展环境

(二十一)强化制造业用地保障。加强工业用地规划管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提升土地产出效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划定工业用地保护红线和产业保护区块,并纳入详细规划,充分保障工业用地供给。鼓励进行工业用地连片收储开发,对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申请提高容积率的,优化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审批程序。

(二十二)强化人才、财政和金融保障。深入实施“广东技工”工程,优化技工教育布局,推动技工院校提质扩容和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建设一支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技工队伍。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企业家、尊重劳动者、尊重首创精神的良好氛围。发展职业教育,实现产教深度融合、精准对接。大力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扶持,加大创新基金、产业发展基金等对制造业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建立健全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

(二十三)深化“放管服”综合改革。加强对接国际、国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建立更具弹性的审慎包容监管制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一流营商环境。优化环保、消防、税务、市场监管等执法方式,不得随意要求企业整改关停。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化商事制度和投资便利化改革,完善“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建设数字政府。强化自然资源、统计、海关、税务、电力等涉企信息数据共享,加快构建全市企业大数据平台。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落实好中央、省支持制造业发展的各项政策,特别是疫情期间的各项惠企政策措施,不断减轻企业负担。

八、强化项目支撑

    全面贯彻落实全省推动制造业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工作制度,建立完善我市推动我市制造业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机制。加强我市七大特色产业重大项目与全省“双十”发展战略重大项目建设沟通对接,全力争取省对项目建设的政策支持,形成省、市、县共同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合作机制。重点推进金晟兰优特钢、南方东海钢铁、凤铝铝材、碧桂园新材料、同方计算机、氢能产业基地、新豪轩科技、海天精密弹簧、态森德制药、中智药业等重大制造业项目建设等,强化跟踪服务推进,简化审批流程,抓实要素保障,促进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

  九、保障措施

建立和完善我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领导机制,市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各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谋划推动。加强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舆论宣传力度,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力量参与制造业发展,引导全社会关注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形成全市上下共同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

附件
1、 云浮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分工表.docx
政策原文
云浮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 2020-05-14 发布单位 :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量 : 592 当前用户是否已读 :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中小微企业信贷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规范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政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和省财政注资的专项资金组成,专门用于对合作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进行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标准界定。

第四条  纳入本办法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按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报;

(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三年无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具备与融资规模相匹配的经营及还款能力。

第五条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合作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等)、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保险业金融机构等,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设立登记或依法设立有分支机构,有独立的中小微企业信贷审批制度,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体系;

(二)上年度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本地区行业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以云浮银保监分局数据为准),且最高不得超过5%;

(三)按要求向市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报送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年度报表及其他中小微企业信贷信息。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为保障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科学、高效、公平、公正实施,建立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市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召集人,成员包括市财政、金融工作、银保监、人民银行云浮中心支行、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分管负责人,负责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和疑难问题。联席会议设立办公室,由市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代行办公室职责,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起草风险补偿资金的相关政策指引,监督纳入风险补偿资金项目的支持对象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二)对合作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达成的贷款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对合作金融机构提交的代偿申请进行审核,依法按程序进行代偿;

(四)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监督与考核;

(五)随时向联席会议报告重大事项,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风险补偿资金运营情况;

(六)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市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名义开设专户存放于合作银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由市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金融机构与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开展合作,由合作金融机构自愿申请,并填写合作承诺书。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合作业务开展情况及考核评估结果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以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合作金融机构独立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贷款意向额度。

第十一条  借款人在全面落实合作金融机构放款前审批条件后,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各自业务流程进行贷款审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企业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合作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应当及时向其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确认,并应当提供对列入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新增企业贷款或者原有贷款企业的新增贷款信息、风险水平、融资成本等的纸质材料报联席会议办公室,作为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依据。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合作金融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借款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融资金额及风险水平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融资利率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等。审核仅限于合规性审核,不对企业经营情况和贷款风险程度负责,合规性审核通过的,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存档备查。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在合作金融机构提交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办理,并以书面形式向合作金融机构出具审核结果。

第十四条  借款企业向合作金融机构归还贷款后,该笔贷款的备案登记将自动解除,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借款企业还款信息报送至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五条  若发生贷款逾期或者担保代偿,按规定程序催收未果的,合作金融机构可以对贷款企业启动司法起诉程序,在法院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可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代偿申请。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合作金融机构提交的补偿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联席会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代偿决议,从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中划付相应的代偿金额。

第十七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对企业进行依法追偿。追回的资金,按风险分担比例归还风险补偿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合作金融机构报备的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范围的贷款应当是新增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合作金融机构的新增服务客户;

(二)合作金融机构对原有客户的新增贷款。

合作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已有存量业务转为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业务。如有发生经查实,立即终止合作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保险业金融机构等,按照“谁承担风险、谁申报”原则,申报享受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凡经过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保险公司承保的新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由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申报补偿,开展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重复申报补偿。

第二十条  合作金融机构当年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超过5%,如该类业务不良率达到3%时,合作金融机构有权暂停办理该业务,并将暂停办理情况书面报备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当年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6%以上的部分,风险补偿资金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单笔贷款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本数),单个企业列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贷款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已归还的贷款不计算在内),并且不超过信贷风险资金总金额的20%(以发放贷款的前一个月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账户余额计算)。

第二十二条  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贷款业务产生不良贷款,在合作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超过5%的前提下,由风险补偿资金补偿风险损失或者担保代偿金额的50%(不含逾期贷款产生的利息)。使用风险补偿资金进行代偿时,先使用市财政出资部分,后使用省财政出资部分,而且省市财政出资部分不超过代偿总额的50%。追偿后归还风险补偿资金时,先归还省财政出资部分,后归还市财政出资部分。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市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贷款,合作金融机构执行的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1.2倍(以贷款发放日执行利率折算)。对引入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的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1.1倍(以贷款发放日执行利率折算)。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依法负责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市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安全运行的,由有关部门采取勒令暂停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运行并限期整改、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按季度以书面方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市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工作情况。出现贷款代偿时,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贷款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提供虚假消息,骗取银行贷款的,有关部门和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记录贷款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信息,定期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二十八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5月7日。

政策原文
云浮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
发布时间 : 2020-04-14 发布单位 : 云浮市新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量 : 596 当前用户是否已读 : 1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一)降低企业社保成本。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免征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至6月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0年2月至4月的单位缴费。2020年2月至6月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国家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2020年2月至6月我市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按3%征收。2019年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底。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社保费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社保费。规定期限内补办补缴、申请缓缴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并落实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底。

(二)加大援企稳岗政策力度。裁员率低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2019年度为5.5%)的,或裁员率低于20%且参保职工在30人及以下的企业,可享受援企稳岗返还政策;困难企业的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政策及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底。对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的企业,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落实国家和省对复工复产各项金融支持政策,实施融资担保机构降费补助政策,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2019年起新增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年度业务发生额的0.5%给予补助。运用我市组建的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基金、应急转贷基金等专项基金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风险补偿、保证保险、续贷、增信等多渠道金融服务,并实施降费优惠。

(四)推动产业融通对接。积极对接珠三角制造业跨区域有序转移,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利用存量用地、城市更新、整治统租等渠道加大标准厂房供应、提供租金优惠,降低物流和用电用能成本。搭建跨部门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产销融通对接,重点支持相关企业对接国内各大电商平台和各行业、各区域大宗采购项目,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销售渠道。积极运用省加工贸易内销展示交流平台,继续组织做好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参展工作。

二、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五)挖掘内需带动就业。扶持民办居家和养老机构发展,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结合我市实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积极开发家政服务类就业岗位。打通文商旅体的消费渠道,对宣传推介云浮文化旅游,“引客入云”的旅行社给予扶持。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适当向文旅企业倾斜。

(六)加大投资创造就业。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优先用于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项目。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工程,支持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支持企业拓展高速公路、水利、生态环保等市场,支持骨干建筑业企业参与城市更新。实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倍增三年行动计划。

(七)稳定外贸扩大就业。扩大出口承保规模,进一步降低出口信用保险费率。扩大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引导我市不锈钢、石材等企业拓展国际营销服务网络。

(八)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空间。聚力打造金属智造、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氢能源、现代农业、生物医药、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等七大特色产业集群,引进优质企业(项目)落地及上下游产业项目落地。同时,进一步推动石材、不锈钢、硫化工等传统产业优化升级。

三、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

(九)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扩大“三支一扶”招募规模,开展基层医疗卫生等机构急需紧缺人才专项招聘,扩大征集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规模。落实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个人社保补贴和用人单位基层岗位社保补贴。开发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吸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参照当地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给予补贴,最长补贴2年。

(十)强化公益性岗位扶持。对公益性岗位就业政策期满后未实现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申请期限至2020年底;对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大龄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原则上可再安置一次。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人员于2020年底前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实现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

(十一)推动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发展。鼓励创建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等政策扶持。对年度内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在岗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每人每年1000元给予补贴。被评为市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十二)鼓励灵活就业。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申请期限至2020年底。指导新业态从业人员与用工需求方协商签订协议,合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安全保护等基本权益。

四、进一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十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实施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最长3年的担保贷款,按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下调为20%,在职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探索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免担保机制。

(十四)鼓励创业带动就业。返乡创业人员成功创办初创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资助。对在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创业者(经营主体),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组织广东“众创杯”优秀项目云浮行活动,有关组织费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正在享受租金补贴政策,且补贴期限将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其租金补贴期限延长1年。鼓励各地创建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对经认定为返乡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各地要优先保障县以下返乡创业用地。鼓励建设村(居)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符合条件的按每个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稳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十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将基层就业补贴、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扩大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自2021届起求职创业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3000元。国有企业人才招收大专以上应届高校毕业生比上年实现一定比例的增长,注重招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对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用人单位,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符合条件的落实每人3000元的见习留用补贴。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吸纳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按每人1万元给予补贴。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底。疫情防控期间,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含居家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所需资金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十六)加大就业扶贫支持力度。将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补贴标准提高至5000元;将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岗补助标准提高至3000元,补贴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底。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一次性创业资助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在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中实施以工代赈,组织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与工程项目建设。

六、提升劳动者技术技能水平

(十七)深入推进实施“广东技工”“粤菜师傅”“南粤家政”三大民生工程。以建设职业(技工)教育强市为目标,扩大职业(技工)院校招生规模,积极招收初高中毕业未升学学生、退役军人、下岗职工、返乡农民工入学。落实职业院校奖助学金调整政策,扩大高职院校奖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完善粤菜师傅培训平台载体建设,加快开发具有云浮特色的菜品烹饪技能标准体系,打通粤菜师傅大湾区就业渠道。创建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打造全市示范性家政服务综合培训就业基地,大力培养母婴、居家、养老和医疗护理等领域家政服务人才,打造家政服务人才输出地。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十项重点群体职业技能提升工程,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继续实施紧缺急需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上浮30%的政策。组织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实施至2020年底。支持各类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企业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继续教育基地,有关培训课程与教材开发、教师授课等费用,按规定从职业培训收入中列支。实施新职业开发计划。制定职业教育重点专业建设规划,对接七大产业集群打造重点特色专业,培育10家以上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推进我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发展。

七、加大困难人员托底帮扶力度

(十八)落实困难人员托底帮扶。指导裁员较多的困难企业制定裁员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工作。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每人5000元给予临时生活补助。建立失业人员实名制台账,每月至少跟踪服务1次。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现再就业后,其家庭经济、生活状况不再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并主动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的,经当地民政部门确认后按照原保障金额延长发放6个月低保待遇。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暂时无法外出、生活困难的农民工,纳入就业补助资金补贴范围。

八、强化就业服务供给

(十九)强化企业用工服务。实施重点用工和规模以上企业就业服务专员制度,建立24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保障重点企业尽快达产复工。建立用工余缺调剂机制,积极推进百企顶岗实习计划,满足受疫情影响出现用工短缺的阶段性用工需求。鼓励和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服务机构与重点用工企业加强对接,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用工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介绍员工,符合条件的可按每人4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发挥“好易工”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作用,推动惠民惠企政策全覆盖,组织开展网络招聘、视频直播招聘、远程面试和流动招聘会。对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帮助企业招工、恢复生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专项补贴。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以“点对点”组织专车、专列等方式帮助异地务工人员返云返岗的,按用车实际费用50%给予补贴,每车次最高补贴1000元,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春节后返岗、依法参保的外省务工人员,给予不超过400元/人的车票补贴,年发放总规模不超过1000人,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残疾人、退役军人、贫困劳动力等优先享受。开展重点群体就业服务年活动,促进各类重点群体稳定就业。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严厉打击“黑中介”“工头”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信息,要在本单位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开发布;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实现岗位信息在线发布,向市、省、国家级归集。开展省际、市际务工人员返岗专车服务,组织企业开展跨区域招聘活动,有关组织实施经费、车辆租用、乘车险及企业的交通伙食费用均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疫情防控期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办理就业创业补贴业务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

九、完善就业失业监测研判机制

(二十一)加强就业失业监测研判。推行就业实名制和用工备案制度,劳动者可按规定在户籍地、常住地或就业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探索特殊群体主管部门协同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对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无业的新成长劳动力实行承诺制失业登记,免提交失业证明材料。对承担就业失业监测任务的企业工作人员,按每月200元给予补贴;每多承担一项就业监测任务的,补贴标准提高50元。建立健全就业风险防范机制,将处置就业风险支出纳入各级财政应急储备金使用范围。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协调和应急处置,稳定社会预期。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促进就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就业工作组织领导机制,加大政策宣贯力度,加强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省的配套政策,梳理、归并和简化补贴项目,依托信息化系统提高补贴申领便利化程度。

附件
1、 云浮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责任清单.wps
政策原文
关于征求云浮市扶持石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试行)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 2021-09-27 发布单位 : 云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阅读量 : 832 当前用户是否已读 : 1
云城区、云安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六届十一次全会工作部署,做大做强镇域经济,大力发展园区经济,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局牵头起草了《云浮市扶持石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贵单位意见。请你们结合实际与职能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929日(星期三)前将有关意见书面反馈至我局。我局将该稿修改完善后呈报市政府审定印发。

此函。

云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927

(联系人:曾卓贤 电话:0766-8822600

附件
1、 市直有关单位名单.docx
2、 云浮市扶持石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试行).docx
政策原文
关于印发《云浮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0-07-30 发布单位 : 云浮市金融工作局 阅读量 : 598 当前用户是否已读 : 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经云浮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云浮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云浮市金融工作局

                   2020年7月30日
 

 

云浮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浮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府办〔2020〕8号)精神,明确云浮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加强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细则所称云浮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下称“融资专项资金”)是指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或者个人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合作银行是指愿意为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转贷、续贷服务的合作银行机构。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下称“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成员包括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云浮市中心支行、云浮银保监分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单位,负责筹集和管理融资专项资金、指导和监督融资专项资金运作、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等工作。

第五条 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云浮市金融工作局),负责日常工作,按照“规范运作、严控风险”原则,对融资专项资金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督导。

第六条 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下设资金管理平台和风险管理平台。资金管理平台负责开立融资专项资金专款账户、资金划拨与跟踪、定期报送融资专项资金使用和运行情况等;风险管理平台负责为资金申请人提供担保、控制运营风险、制定配套业务制度和流程、审查相关法律合同文件。防范和控制风险、对逾期不能归还的融资专项资金,详细分析原因并提出追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及时报告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等。

第七条 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依法委托第三方作为运营主体负责管理资金管理平台,包括出资开立运营主体名下的专项资金专款账户;与相关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与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或者个人签订相应的资金使用合同;与负责管理风险管理平台的运营主体签订担保函。

第八条 合作银行负责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融资专项资金安全、完善内部业务流程,切实提升融资专项资金周转效率、加大对融资专项资金推广力度等。

第三章 运营主体确定

第九条 资金管理平台运营主体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广东省云浮市且为市属全资国有企业;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三)业务经营范围包括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及支柱产业等重大项目投资、以自有资金股权投资、受托管理政府财政性资(基)金等。

第十条 资金管理平台运营主体的确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推荐一家符合条件的企业负责管理资金管理平台,并征求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成员单位意见后,由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审议;

(二)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委托该企业负责管理资金管理平台。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平台运营主体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广东省云浮市;

(二)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政府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平台运营主体的确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发布公开选取风险管理平台运营主体的公告,并及时收集报名公司的信息;

(二)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对所有报名的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通知入围的公司参加评选;

(三)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对所有入围的公司进行公平、公正的评选,择优选取并委托一家公司负责管理风险管理平台。

第四章 资金安排

第十三条 融资专项资金总规模10000万元,分为基础专项资金和临时专项资金。其中基础专项资金2000万元,由资金管理平台受托运营主体使用自有资金出资设立;临时专项资金是在基础专项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由资金管理平台向其他市属国有企业或者风险管理平台临时筹集。

第十四条 融资专项资金应当遵循“安全第一、专项专用、封闭运作、循环高效”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单笔融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应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以内,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单笔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天,特殊情况下一般不超过14天。

风险管理平台向资金管理平台出具的担保函,保证期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 融资专项资金不以盈利为目的,但为充分提高融资专项资金的运转效率和保持资金持续运营,资金管理平台运营主体可以根据企业、个人使用时间,按照每自然日0.15‰的费率收取资金使用费。风险管理平台运营主体按照使用时间段收取担保费,具体为:使用7天内的,收取不超过0.6%的担保费;使用超过7天的,按照每天加收取不超过0.5‰的担保费。

资金管理平台和风险管理平台运营主体不得附加收取任何其他费用,若有违反,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管理平台的资格等处理。

第十七条 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费由资金管理平台运营主体收取,用于融资专项资金运营正常支出(管理经费、人员工资、税费等)。

第六章 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八条 申请。全符合银行转贷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或者个人必须在贷款到期日前7天以上向资金管理平台、风险管理平台运营主体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融资专项资金使用申请书》及其他申请资料;也可以先与合作银行沟通联系后再向两平台运营主体提交有关申请资料。

第十九条 审核。两平台运营主体或合作银行根据中小微企业或者个人的转贷申请,审核是否同意为借款人转贷并推荐使用融资专项资金。对于审核通过的借款人,银行机构向资金管理平台和风险管理平台运营主体提交《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推荐及承诺函》(下称《推荐及承诺函》)或同质文件及企业或者个人的相关资料。《推荐及承诺函》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企业或者个人还款账户(即融资专项资金划拨的收款账户);

(二)推荐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额度和使用期限,完成转贷并负责将对应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本金全额归还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

第二十条 审批。风险管理平台运营主体在银行出具的《推荐及承诺函》或同质文件基础上,审查核实申请人的经营情况,制定风险控制措施,核定申请人的资金使用金额和使用期限。对于审批通过的申请人,风险管理平台运营主体按要求与企业办理担保手续,并向资金管理平台运营主体出具《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担保函》(下称《担保函》)。

第二十一条 发放。资金管理平台运营主体根据《推荐及承诺函》或同质文件和《担保函》,与申请人办理资金使用手续,并向银行指定的申请人还款账户发放融资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办理转贷手续。银行与企业或者个人办理转贷手续。

第二十三条 划回。办结转贷手续后,合作银行在成功转贷同时将相应的融资专项资金足额划转至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

第七章 监督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应当建立融资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每年应当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资金管理平台和风险管理平台运营主体应当建立融资专项资金需求企业、个人预警机制,对在审批过程中发现的申请企业、个人负面信息,应当及时通知合作银行,以帮助合作银行控制审批风险;严格履行流程审批和复核手续,督促相关合作银行尽快办理转贷手续。

合作银行应当建立需求企业、个人预警机制,在同意续贷后至资金划拨前,若发现借款企业、个人发生重大风险情况(如借款企业、个人涉及诉讼、法院查封账户等),应当及时通知资金管理平台和风险管理平台运营主体

第二十六条 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申请或者个人采取虚报、瞒报等手段骗取或者拖欠融资专项资金的,纳入市征信中心征信系统进行管理,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或者个人提交的融资专项资金使用申请。

(二)相关单位、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融资专项资金业务造成损失的,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取消合作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7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5月25日。

 

 

 

 

 

 

政策原文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设立金融机构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0-01-19 发布单位 :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量 : 594 当前用户是否已读 : 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浮市设立金融机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119

 

云浮市设立金融机构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来我市组建法人机构,以及设立区域总部和分支机构,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提升金融业发展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业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持有金融经营许可证,依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期货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本条款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办法所称类金融机构是指经省级政府及其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从事相关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包括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交易中心(所)、股权投资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以及其他新型小微金融机构(企业)等。

第三条凡在云浮辖区注册设立的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依法持续经营满一年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对新设立的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一次性给予奖励200万元。

(二)对新设立的类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

(三)对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新设的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层级相同且相互间并无隶属关系的多个分支机构,只对其中一个分支机构给予奖励;对相互间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同层级分支机构,只对层级较高的一个分支机构给予奖励,已进驻云浮的机构再开设服务网点及分支机构不纳入此奖励范围。

(五)市内金融机构由支行成功升格为分行的参照本条的第(三)项给予奖励。

第四条云浮辖区新设立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奖励对象应在达到奖励条件之日起2个月内向设立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金融办)提交申请。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提交书面申请和填报《云浮市设立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报审批表》;

(二)属于金融机构的,应提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及批复文件;属于类金融机构的,应提供省级政府及其监管部门批复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无前置审批的,提供机构商事登记相关资料;

(三)验资报告或营运资金证明文件。

第五条新设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奖励资金审核、拨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奖励对象设立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金融办)收到奖励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将其申报材料报送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

(二)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并进行复审;

(三)复审通过后,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将拟奖励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7天;

(四)公示完毕,未接获有效投诉的,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将复审结果移交拟奖励对象设立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金融办),由其将拟奖励情况报请县(市、区)政府审批;

(五)拟奖励对象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县(市、区)政府的审批意见拨付奖励资金。

第六条请奖励机构应承诺自收到奖励资金2年内,注册地址(营业地址)不迁出云浮市行政区域内,不减少注册资本(营运资金),依法履行在云浮市的纳税义务,否则须全额退还奖励资金。

第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
1、 云浮市设立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报审批表.docx
政策原文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0-05-20 发布单位 :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量 : 596 当前用户是否已读 : 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浮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5日

云浮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中小微企业、个人维护银行信用并及时获得银行转贷、续贷支持,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19年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48号)、《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和《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浮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下称“融资专项资金”)是指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或者个人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

第三条 由市属全资国有企业出资设立融资专项资金,融资专项资金总规模10000万元。

第四条 融资专项资金应当遵循“自愿选择、安全第一、专项专用、封闭运作、循环高效”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五条 成立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下称“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云浮市中心支行、云浮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等单位,负责指导和监督融资专项资金运作、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等工作。

第六条 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工作局,承担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的日常协调工作,履行融资专项资金日常的监管职责,按照“规范运作、严控风险”原则,对资金使用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督导。

第七条 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下设资金管理平台和风险管理平台,具体职责分别为:资金管理平台负责开立融资专项资金的专款账户,资金实行封闭运作、专款专用、专账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风险管理平台负责控制运营风险,为融资专项资金提供担保,制定配套业务制度和流程,审查相关法律合同文件,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

第八条 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依法委托第三方作为运营主体负责管理资金管理平台,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委托政府性担保公司负责管理风险管理平台。

资金管理平台和风险管理平台的运营主体与相关银行就本办法的合作事宜签订合作协议,并与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或者个人签订相应合同。

第九条 合作银行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成立或者设有分支机构;

(二)同意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与资金管理平台和风险管理平台的运营主体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条 合作银行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二)完善内部业务流程,切实提升资金周转效率;

(三)优化内部考核机制,加大对融资专项资金的推广力度;

(四)积极支持转贷企业或者个人使用融资专项资金,不得推荐企业或者个人使用民间高利贷转贷,不得通过设置条件、降低评级来限制企业或者个人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融资专项资金支持的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内进行商事登记,诚信经营和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微企业和有实体经营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户等),产品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二)符合合作银行续贷条件,包括合作银行推荐同意的新的关联企业或者个人;

(三)符合合作银行贷款条件,在不同银行间转贷的同一企业或者个人;

(四)合作银行推荐的其他类型贷款主体,应当经资金管理平台和风险管理平台认可后,提请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批复同意后办理。

第十二条 单笔融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应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以内,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单笔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天,特殊情况下一般不超过14天。

风险管理平台向资金管理平台出具的担保函,保证期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融资专项资金供不应求时,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基础上,在同一时间内不超过融资专项资金总规模前提下,遵循以下原则依次对企业、个人实施转贷扶持:

(一)先到先得原则,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选定;

(二)申请企业、个人贷款先到期的优先安排原则。

第十四条 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应当建立融资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每年应当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平台和资金管理平台应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报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自觉接受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的监督管理;建立必要的融资专项资金需求企业、个人预警机制,对在审批过程中发现的申请企业、个人负面信息,应当及时通知贷款银行,以帮助贷款银行控制审批风险;严格履行流程审批和复核手续,督促相关合作银行尽快办理转贷手续,及时划转融资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贷款银行应当建立需求企业、个人预警机制,在同意续贷后至资金划拨前,若发现借款企业、个人发生重大风险情况(如借款企业、个人涉及诉讼、法院查封账户等),应当及时通知风险管理平台和资金管理平台。

第十六条 资金管理平台的运营主体应当每月向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汇报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季度汇报融资专项资金的运行情况。风险管理平台的运营主体对逾期不能归还的融资专项资金,应当详细分析原因并提出追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及时报告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

第十七条 对于企业或者个人采取虚报、瞒报等手段骗取或者拖欠融资专项资金的,要依法追缴融资专项资金,并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企业和个人相关不良记录应当录入市征信中心征信系统,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本资金。

第十八条 对于相关部门、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融资专项资金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条 若政策或者市场需求发生变化,经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批准后,可以增加融资专项资金或者取消融资专项资金业务。

第二十条 申请企业、个人在办理转、续贷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车辆和设备抵押事项时,自然资源、住建、公安和市场监管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开辟快捷通道,予以优先办理。风险管理平台的运营主体应当负责审查抵押物是否已查封、是否面临将要查封的风险,协助办理注销和再次抵押等相关法律手续。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云浮中心支行、云浮银保监分局对融资专项资金业务应当给予各贷款银行相关政策支持,切实帮助企业降低续贷成本。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具体操作细则由云浮市金融工作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25日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5月25日

 

 

政策原文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6-12-08 发布单位 :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量 : 595 当前用户是否已读 : 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8日

 

云浮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专项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水平,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指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的有关规定,通过了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组织认定,并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是指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财工〔2015〕24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方案(2015-2017)》(粤科高字〔2015〕81号)有关规定,企业经评审、公示,省政府备案,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云浮市辖区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国税和地税登记的企业。

  第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入库企业数和高企认定数安排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高企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和技术创新等相关事项支出。

  第五条  高企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方式、补助对象和额度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发放:

  (一)补助方式:采用后补助方式,即当年符合条件的企业,次年安排资金补助。

  (二)补助对象及额度。

  针对不同阶段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补助:

  1.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了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组织认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可申请获得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资金。

  2.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进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可以申请获得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资金。

  3.对取得“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的高新技术产品,企业可以申请获得每个产品5千元的一次性补助资金,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六条  高企专项补助一般每年组织申报一次。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质或取得“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的次年,按照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申请专项补助,逾期不予受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由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企业按要求填写《云浮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报送至所在地县级科技主管部门。县级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收集申请材料后报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三)审核公示: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申报企业申请材料,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后的企业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四)拨付资助:企业获得的资助由市级财政部门下达到所属地的财政部门,由属地财政部门拨付。

  第七条  申请补助的企业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云浮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或高新技术产品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辖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政策原文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1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工业互联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电子信息产业项目入库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0-07-14 发布单位 :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阅读量 : 593 当前用户是否已读 : 1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粤财预〔2018〕263号)、《关于印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9〕115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入库储备工作的函》(粤财预〔2020〕38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工信办函〔2020〕25号)等要求,现组织2021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工业互联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支持电子信息产业项目入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原则

  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树立“先谋事、后排钱”的理念,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权责对等的原则,严格按照时间节点组织具体项目申报、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和排序优选等工作。

  二、支持范围和方向

  (一)支持半导体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题1)

  方向1:高端电子元器件产业化项目。支持范围包括高端片式电容器、高端片式电阻器、高端片式电感器、5G工业模组以及重点应用领域具备较大竞争优势的其他高端电子元器件。(专题1.1,申报指引详见附件1)

  方向2:芯片产品量产前首轮流片项目。支持范围包括采用先进特色工艺制程流片的5种芯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2号)明确重点发展方向的10种芯片、重点应用领域具备较大竞争优势的4种芯片。(专题1.2,申报指引详见附件2)

  (二)超高清视频应用示范项目(专题2)。支持省内医院、学校、宾馆、酒店、养老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建设超高清视频应用示范点,按照《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超高清视频应用示范项目入库申报工作的通知》(粤工信电子函〔2020〕591号)执行。

(请在http://gdii.gd.gov.cn/zwgk/tzgg1011/content/post_3021367.html我厅网站查询)

  三、申报总体要求

  (一)申报主体是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法人单位。近5年以来申报主体在专项资金管理、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过较为严重的违法违规情况,且不存在未按期完成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验收的情况。

  (二)项目实施必须在广东省境内,应用基础较好,具有行业发展需求和一定规模的客户群体。

  (三)项目有明确、量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绩效目标应可考核、可量化,且符合省财政专项资金和地市的绩效目标要求。

  (四)项目原则上未获得过省财政资金专项支持,未申请省级财政资金其它项目入库。

  (五)项目只有一个申报主体,不允许联合申报。

  各专题申报的其它条件详见对应的申报指南。

  四、工作程序

  (一)项目申报

  1.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项目入库工作的重要性,可结合本地实际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组织本地区项目库的申报。

  2.项目申报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自愿申报,专题1、专题2分别于8月1日和8月31日前向所在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并同步在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210.76.80.141填写申报材料(登录系统后可在通知公告中查阅专项资金申报企业操作手册,专题2超高清视频应用示范项目也要网上填报),申报扶持方向请选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工业互联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支持半导体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题1)或支持超高清视频显示产业发展(专题2)。

  (二)项目评审。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和评审论证,科学选择内部集体研究、专家评审论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等方式,形成书面结论,作为项目入库合规性审核和优先排序的依据,原则上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现场抽查审核。

  (三)项目入库。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评审情况,按省财政厅专项资金市县项目管理系统有关要求上线填报,于8月31日前完成专题1的项目入库,9月30日前完成专题2的项目入库。10月10日前,报送地市预算总体绩效目标表(附件8)和项目汇总表(附件11-13)。项目入库填报时,请在项目名称前注明申报专题类型,如申报专题1.1的项目应命名为“(电子1.1)XX项目”。

  (四)资金分配。根据项目入库情况,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及以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资金分配。鼓励市县(区)对项目予以联合支持。

  (五)监督管理。各地根据资金项目计划下达情况,从项目库中优选项目,下达各地市的项目资金计划,并向我厅(电子信息处)备案。同时,按照“谁评审、谁负责”原则,做好项目的后续跟踪、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7月14日

(联系人及电话:陈先倡,020-83134730;专题1,陈世胜,020-83135806;

专题2,李建国020-83134273;电子邮箱:gddzxxc@gdei.gov.cn)

附件
1、 附件1:高端电子元器件产业化项目申报指南.doc
2、 附件2:芯片产品量产前首轮流片项目申报指南.doc
3、 附件3:申报材料清单.doc
4、 附件4:封面.doc
5、 附件5:申报函及项目承诺书.doc
6、 附件6:高端电子元器件产业化项目申报表.doc
7、 附件7:芯片产品量产前首轮流片项目申报表.docx
8、 附件8:地市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xls
9、 附件9: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xls
10、 附件10:项目实施说明书.doc
11、 附件11:高端电子元器件产业化项目汇总表.doc
12、 附件12:芯片产品量产前首轮流片项目汇总表.doc
13、 附件13:超高清应用示范项目汇总表.doc
政策原文
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 2018-11-09 发布单位 : 广东省财政厅 阅读量 : 595 当前用户是否已读 : 1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9日

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7号)和省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是指为促进预算科学精准编制和规范高效执行,对预算项目的提前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排序优选等工作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是省级预算编制的重要基础,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纳入预算编制。

  第三条 省级财政资金安排的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和专项资金全部实施项目库管理。对维持政府基本运转的基本支出和民生补助类资金,不需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四条 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分设为省级预算储备项目库(下称预算项目库)、省级部门项目库(下称部门项目库)和市县项目库(含市县预算储备项目库和市县部门项目库),分别由省级财政部门、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管理。

  第五条 项目库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简政放权,落实责任。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作为预算主体,自主确定入库项目;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库的建设维护和业务指导,不参与项目审批。

  (二)科学谋划,提前储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县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结合自身职能,按照项目库管理要求,提前一年做好项目的研究论证、组织入库工作。

  (三)绩效导向,规范填报。入库项目强化绩效目标管理,按轻重缓急排序,全面反映政策依据、支出内容、绩效目标、任务清单、资金需求、实施周期、立项论证情况和其他必要信息。

  (四)常态开放,信息共享。项目库实行常态开放、动态管理,各分库间数据互通、信息共享,全面反映省级财政资金的分配下达情况。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建设和维护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平台,实现项目库管理数据互联、信息共享。

  (二)制订项目库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明确项目入库条件,将部门推荐的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预算项目库,作为预算编制备选项目。

  (三)根据项目储备和使用情况,协助部门办理项目新增、调整和退出。

  (四)明确绩效目标设置规范,开展绩效目标动态监控和绩效评价。

  (五)对部门和市县项目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七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订部门项目库管理细则,负责部门项目库管理。其中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程序审批后纳入部门项目库储备。

  (二)全面负责部门项目的提前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和排序优选;从预算项目库中挑选项目编报预算。

  (三)根据项目储备和使用情况,办理项目的新增、调整和退出。

  (四)开展项目督促实施、跟踪检查、绩效自评、考评验收、信息公示公开等工作。

  (五)对市县业务主管部门的项目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八条 市县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本地区项目库管理制度,负责本地区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

  (二)组织本地区项目的提前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和排序优选。

  (三)根据省级下达资金情况,从项目库储备中遴选确定项目;项目审批情况通过项目库系统报送省级备案。

  (四)根据项目储备和使用情况,办理项目的新增、调整和退出。

  (五)开展项目督促实施、跟踪检查、绩效管理、考评验收、信息公示公开等工作。

  市县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的项目库管理职责分工由市县本级自行制订。

  第三章 项目设置

  第九条 每个项目编制唯一代码,根据支出属性、管理层级、审批权限、重要程度等进行归类管理。

  (一)按支出属性分类。

  1.部门预算项目。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必需且属于自身使用的专项业务工作经费项目。

  2.专项资金项目。指为支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项目。

  (二)按层级分类。

  1.一级项目。指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对应部门职责设置的项目;以及专项资金对应目录清单设置的项目。

  2.二级项目。指对应一级项目,细化至具体项目、市县或用款单位、具体额度的明细项目,用于明确具体扶持对象。

  (三)按审批权限分类。

  1.下放审批权限项目。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将审批权限下放至市县或用款单位,由市县或用款单位自行确定组织入库的项目。

  2.保留审批权限项目。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组织入库的项目。

  (四)按存续状态分类。

  1.长期性项目。指不限定实施期限、需要长期安排的项目。

  2.阶段性项目。指已确定实施期限,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5年的项目。

  (五)按重要程度分类。

  1.重点项目。指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必须优先保障、不得留缺口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

  2.一般项目。指除重点项目外,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中明确规定或省政府已经批准由省财政安排,以及其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履行职责必须安排的项目。

  第十条 项目库项目必须规范完整填报以下信息。

  (一)政策依据。包括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政策制度规定、行业发展规划和部门职责等,充分说明项目必要性。

  (二)支出内容。包括支出范围、具体用途、使用对象等。

  (三)绩效目标。包括产出、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绩效指标从广东省财政预算绩效指标库中选择。

  (四)任务清单。指对下放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编制“任务清单”,用于规范和指导市县及用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    包括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一级项目“任务清单”明确总体任务,二级项目“任务清单”明确分地区任务和具体用款单位任务。

  (五)资金需求。包括资金总需求、各项具体用途资金需求、相关测算过程和测算标准依据等。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明确分年度资金需求。

  (六)实施周期。指明确属于长期性项目或阶段性项目,阶段性项目应明确具体实施年度。

  (七)立项论证情况。包括组织项目入库审核或评审论证的方式、过程和结果等内容。其中,基建项目应根据基建项目管理规定提供立项批复、概算批复依据等;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应提供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审核意见等。

  (八)其他信息。按照规范要求填报项目重要程度、是否新增项目、项目排序情况和佐证材料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入库项目实施全生命周期滚动管理,因预算新增、调整、调剂或细化资金方案等原因需补充或调整项目的,相应动态调整项目库。长期性项目以及当年未安排的预算储备项目,可直接滚动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备选项目。

  第四章 省级部门项目库管理

  第十二条 省级部门项目库常态化开放、动态储备,根据需要报入省级预算储备项目库。

  (一)部门预算项目应通知本部门有关单位及下属单位组织入库。

  (二)专项资金项目应按照审批权限分类组织入库。其中下放审批权限的,应提出有关政策、资金用途、扶持对象和范围、初步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等总体要求,提前通知和指导市县、用款单位组织项目入库;保留审批权限的,应直接发布申报通知(或指南)组织项目入库。

  原则上一级项目都要细化至二级项目,明确到具体用款单位、市县和额度。对于下放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其二级项目由市县确定,相关信息在市县项目库反映。

  第十三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条件和要求,加强一级项目设置和二级项目入库,提高储备项目质量。

  (一)一级项目设置条件。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围绕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结合部门职责,参考往年预算安排使用情况,加强研究谋划,提前设置下一年预算编制所需要一级项目。

  1.符合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相关发展规划规定,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符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

  2.突出重点,优先保障中央和省部署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确保不留“硬缺口”。

  3.部门预算的一级项目设置应体现部门职责,专项资金一级项目应体现财政事权和政策任务。一级项目名称和内容在年度间保持相对稳定,项目数量要控制在合理范围。

  (二)二级项目入库条件。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项目入库条件,加强二级项目入库审核和评审论证,确保与一级项目相匹配,符合规范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原则。

  1.部门预算二级项目支出用途需符合部门职责范围,资金测算科学合理、符合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绩效目标可量化和可评估,避免与公用经费及其他项目交叉重复等。

  2.专项资金二级项目的资金用途、范围和扶持对象需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通知)规定;资金测算科学合理、符合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可量化和可评估;材料真实、规范和完整,程序合规,申报单位不存在信用不良或违法违纪情况,不存在多头申报情况等。

  3.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突出重点、提高效率、节约成本”的原则,科学选择内部集体研究、专家评审论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等方式,加强项目审核和评审论证,结论作为项目入库和排序的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得入库。

  4.基建项目等有专门规定的,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轻重缓急对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进行排序。

  (一)一级项目优先次序:

  1.中央政策规定的重点项目,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主要包括:中央、省有关文件中明确规定省级预算安排的项目,以及已按程序呈报省政府批准由省财政予以安排、保障的项目。

  2.重点民生项目。主要包括:社会影响面广、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群众普遍反映的底线民生、基本民生等项目。

  3.符合有关政策,具有明确绩效目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确需安排的项目支出。

  4.其他项目。指除上述项目外,为完成部门职责需安排的其他项目支出。

  (二)二级项目优先次序:

  1.属于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自身使用的运转性经费,应优先确保部门必须开展业务所需的专项性业务项目。主要包括:特定工作任务项目,以及维持正常运转而发生的大型设施、大型设备、大型专用网络运行项目等。

  2.属于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分管的专项资金,应优先保障政策规定或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支持范围和对象、涉及民生事务、当年度具备实施条件、能发挥即期效益、对拉动经济稳定增长作用明显的项目。

  第十五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入库储备、细化二级项目和完善项目信息后,采取成熟一批报送一批的方式,向预算项目库报送项目,为预算编制准备充足项目。

  第十六条 省级部门项目库管理与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等环节相衔接,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及时对存在以下情形的项目进行清理退出。

  (一)因不合法、不合规问题不得再次申报的。

  (二)原定政策已到期、发生变化、原定任务或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自身条件发生变化,无须再实施或无法再实施的。

  (三)重复申报的。

  第五章 省级预算储备项目库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预算储备项目库常态化开放,接受部门推送预算项目储备,其中计划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项目,原则上应在每年9月底前推送进入预算项目库。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预算项目库项目信息填报的规范性进行监督,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并指导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修改完善。

  第十九条 省财政部门将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预算储备项目的规范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情况,作为安排下一年度预算控制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预算编制要求,从预算项目库中挑选项目编报下一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与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等环节相衔接,储备项目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章 市县项目库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本级业务主管部门搭建市县项目库,对省级安排市县使用的专项资金进行项目储备。省级加强对市县项目库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项目入库及储备。

  (一)对省级下放具体项目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市县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通知要求,原则上提前一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组织具体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和排序优选,在市县部门项目库储备项目,在本级专项资金信息公开载体公开项目信息。

  相关工作可结合市县实际,参照省级做法实施。

  (二)对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直接审批的专项资金,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将具体项目上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在省级项目库储备项目后,同步纳入市县项目库。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下达财政资金后,市县财政部门将资金额度通知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审批项目。

  (一)对省级下放具体项目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本级审批程序从市县项目库遴选项目,制定具体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通过项目库管理系统向省级备案。

  (二)对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直接审批的专项资金,市县按照省级批复情况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县项目库清理工作由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定期开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下放审批权限项目,加强跟踪监管、绩效监控和指导培训;对保留审批权限项目,加强项目的入库、审核和执行管理;按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项目库管理的相关信息。市县和用款单位对承接下放审批权限项目,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规范项目申报、审批、实施、检查、绩效管理、考评或验收、信息公示公开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加强项目库管理整体情况的监督,建立项目库管理情况通报机制,将项目库监督情况与预算安排挂钩。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应参照本办法制订本级项目库管理细则,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粤财预〔2015〕188号)同时废止。

政策原文
广东省2021年度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入库项目完工评价工作指引
发布时间 : 2020-05-21 发布单位 :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阅读量 : 592 当前用户是否已读 : 1

为加强2021年度广东省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入库项目管理,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9115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粤工信规字2020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

(一)本工作指引适用于2021年度采取完工评价后进行设备事后奖励和贷款贴息技术改造项目

(二)本工作指引所称完工评价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设成效等方面所进行的评价。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筹指导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工作,不定期对完工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工作,按照工作指引组织完工评价,对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的结果负责。

(四)项目组织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具体工作,需按程序遴选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机构,并对第三方机构的委托负责。参加完工评价的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协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完工评价过程中知悉的项目单位商业和技术秘密。

、完工评价的条件、依据及内容

(一)申请完工评价的项目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 已完成既定的投资计划和主要建设内容或已完成主要建设内容且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完成误差范围最大不超过20%的项目,可申请完工评价固定资产投资额变化在20%以上或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经履行相关变更手续后达到完工条件的,可申请完工评价;

2. 项目已完成规定的技术指标实现预期的产能效益目标

3. 项目资金使用规范,财务处理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4. 其他条件。

(二)完工评价依据的文件材料包括: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等立项文件,项目完工评价申请报告,项目投资有效凭证或项目承诺书等。

(三)完工评价的内容包括:

1.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包括设备购置改造、基建等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等。

2. 项目完成后形成生产能力情况、技术性能指标达标情况、产品质量、环保节能等方面情况等。

3. 项目财务决算情况,包括项目资金筹措与使用情况、固定资产入账等。  

、完工评价的组织和程序

    (一)项目组织部门负责接收项目单位提交的完工评价申请材料。

    (二)完工评价申请材料包括:

1.广东省2021年度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入库项目完工评价申请报告(附件1);

2.广东省2021年度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入库项目完工评价申请表(附件2

3.项目技术改造成果和效益。包括生产许可、经营资格、专利授权、科技成果、产品鉴定、样机样品、中试线等图片及数据,或产品测试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证明材料

4.广东省2021年度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入库项目专项审计报告(附件3。审计报告须包括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总体使用情况设备购置情况和项目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如项目未产生经济效益,进行预期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要点;

5.项目资金支出清单。包括项目建设工程、设备购置清单和主要票据资料;其中,设备购置主要票据资料包括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设备和铭牌照片;

6.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等立项文件;

7.真实性负责声明

8.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如项目监理报告、招投标文件等)

    (三)项目组织部门组织对项目单位提交的完工评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四)项目组织部门或者受委托开展完工评价的第三方机构成立专家组开展完工评价工作。专家组一般采取资料审查、会议评审和现场核查相结合进行,在审阅完工评价材料、听取项目实施情况汇报、质疑解答和专家组封闭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项目计划投资及固定资产投资、产能及技术性能指标达标情况、资金使用合规性、存在问题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视情况到项目实施现场核查,并出具专家现场核查评价表(附件4)。  

(五)项目完工评价实行回避制度,与项目单位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完工评价结果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项目完工评价。完工评价的专家人数原则上为单数,一般由5位以上(含5位)专家组成,且来自不同单位,其中应至少有2名财务管理专家,原则上至少3名专家具有高级职称。

(六)项目完工评价完成后,专家组应综合形成完工评价意见(见附件5,完工评价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评价通过的项目应明确项目实际完工时间。项目完工评价意见及相关材料由项目组织部门存档。

(七)完工评价工作经费可由项目组织部门从计提的工作经费中支出。

、有关说明

(一)本工作指引由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二)本工作指引所列附件,为工作指引的组成部分。

(三)本工作指引适用于2021年度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入库项目完工评价工作

 

附件
1、 附件1 广东省2021年度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doc
2、 附件2 广东省2021年度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入库项目完工评价申请表.doc
3、 附件3 广东省2021年度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入库项目 .doc
4、 附件4 广东省2021年度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入库项目完工评价现场核查评价表.doc
5、 附件5 广东省2021年度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入库项目.doc
政策原文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2021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入选项目库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0-04-24 发布单位 :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阅读量 : 594 当前用户是否已读 : 1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力度有关措施和《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粤财预〔2018〕263号)、《关于印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9〕115号)要求,现就组织2021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入选项目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省级财政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且在广东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中央驻粤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加工贸易制造企业等),实施提质增效、智能化改造、设备更新和绿色发展以及工业强基等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并已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的项目;不得支持淘汰类和落后产能项目,项目申报至公示期满环保信用评价为“环保不良企业”“信用中国(广东)”网站(https://credit.gd.gov.cn)受惩戒黑名单企业以及“企业法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省政务大数据中心http://data.gdgov.cn)为“差”的企业不予支持。围绕“巩固、增强、提升、畅通”八字方针,加强工业基础能力建设,对全产业链的关键环节和缺失环节相关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强链补链。重点支持工业强基工程“四基”领域、工业企业生产经营中5G模块、智能传感器、网络设备等关键设备器件更新改造和信息化改造项目,支持先进制造业集群及其产业链、供应链企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关键技术改造项目,支持苏区老区、民族地区和民爆安全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2020年完工符合条件的2019年度设备事前奖励技术改造项目,推动工业企业开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和绿色化技术改造,提升产业基础能力,改善生产条件,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支持方式

  省级财政资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采取设备奖励、贷款贴息和股权投资等方式,优先采用设备奖励方式,设备奖励安排后的剩余资金额度用于贷款贴息和股权投资。同一项目只能选择一种方式进行申报。

  三、工作程序

  (一)抓紧项目申报征集。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征集。项目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交申请报告及项目申请表等相关材料,按照注释填写所属方向、所属行业、所属方式等信息,加盖单位公章送所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中央驻粤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市项目申报;异地技术改造项目参加项目所在地市申报。已获得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但未按规定完工验收的企业等不得申报。

  (二)严格项目评审入库。2021年省级财政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全面实行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对2019年9月1日(含)至2020年6月30日(含)期间完工且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竞争性评审,遴选科技含量高、生产工艺先进的项目入库。2019年度设备事前奖励技术改造项目在2020年6月30日(含)前完工并通过验收后可入库。要严格组织项目评审,防止资金项目申报骗补,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审批部门对项目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负责,对项目后续跟踪、监督管理、绩效评价、政府审计等负责。

  (三)及时组织项目填报。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评审遴选的项目须经单位党组会审议通过后,于2020年8月24日前将项目汇总表(见附件7)正式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技术改造与投资处)。同时,入库项目应按省财政厅专项资金市县项目管理系统有关要求上线填报,对无法按时按要求上报项目的地市,2021年预算编制时省财政将不予安排;对执行进度和绩效管理较好的地市,2021年预算编制时省财政将予以优先保障。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4月24日

附件
1、 附件1:2021年广东省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库申报支持方式.docx
2、 附件2:2021年广东省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库申请报告(封面).docx
3、 附件3:2021年广东省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库申请材料要求.docx
4、 附件4:2021年广东省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申请表.xls
5、 附件5:2021年广东省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设备奖励)设备购置明细表.xls
6、 附件6:2021年广东省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贷款贴息)借款明细表.xls
7、 附件7:2021年广东省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汇总表.xls
政策原文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民营经济及小微企业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安排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0-03-05 发布单位 :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阅读量 : 589 当前用户是否已读 : 1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9〕115号)有关规定,结合省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现将2020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民营经济及小微企业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根据省下达的资金额度,抓紧完成资金细化分配和转下达工作,确保第一季度资金支出进度达到30%,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资金项目计划下达文请及时抄送我厅备案。

  二、上市挂牌融资奖补专题2020年不新下达资金,各地市继续使用2017年至2019年的结余资金落实政策至2020年6月30日截止,工作指引参照2019年执行。

  三、请严格执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项目的评审论证和实地核查,对所选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负责。

  四、请切实增强专项资金绩效意识,加强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目标监控,确保完成省下达的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做好项目跟踪、绩效自评、验收考评等工作。

附件
1、 附件1:额度安排表.doc
2、 附件2:中小企业人才培育项目、省中小企业重点工作资金安排额度表.doc
3、 附件3-6:相关工作指引.doc
4、 附件7:2020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民营经济及中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绩效目标表.xls
5、 附件8:2020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民营经济及中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任务清单.doc
政策原文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项目库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0-02-18 发布单位 : 广东省商务厅 阅读量 : 592 当前用户是否已读 : 1
 
附件
1、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项目库申报指南的通知.pdf
政策原文
中央财政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入库(开拓重点市场事项)(第二期)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 : 2020-06-29 发布单位 : 广东省商务厅 阅读量 : 592 当前用户是否已读 : 1
 
附件
1、 中央财政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入库(开拓重点市场事项)(第二期)申报指南.pdf
政策原文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促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0-08-11 发布单位 : 广东省商务厅 阅读量 : 755 当前用户是否已读 : 1
 
附件
1、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促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20] 239号.pdf
政策原文
关于开展云浮市2020年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入库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0-02-27 发布单位 : 云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阅读量 : 594 当前用户是否已读 : 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浮新区管委会、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粤财工〔2016〕384号)、云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鼓励云浮市与珠三角产业共建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云财工〔2017〕9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8 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明确涉及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有关措施实施要求的函》(粤工信园区函〔2019〕1296号)和《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有关企业项目享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事项的函》(粤工信园区函〔2020〕163 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20年省、市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入库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宣传指导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产业共建奖补政策宣传,发动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项目入库申报工作,切实支持服务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扩大生产。

      二、简化申报材料

      (一)对2019年前已入库的企业项目,简化申报材料,可以只须提交申报表、绩效目标表、2019年度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以及企业近期有更新或变更的材料。

     (二)对目前尚未投产但预计2020年内投产的企业项目申报普惠性奖补,基本条件具备的可以先开展零税收申报入库,待项目投产后完善相关材料。

     (三)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但部分佐证材料欠缺的企业项目,经申报企业作出相关承诺后,实行容缺受理。后续敦促企业在承诺期限前完善相关材料。

      三、明确申报程序、受理时间

      (一)申报企业按照《云浮市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入库申报指南(2020年)》开展申报,申报材料送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受理。纸质一式12份(附光盘1张)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同时,请申报企业申报截止日期前登陆云浮市工信局项目评审验收综合管理系统(网址:http://218.15.200.8:6888/web/smep)开展申报。

      (二)受理日期。第一批:2020年3月15日截止,第二批:2020年6月1日截止

      四、其他事项

     (一)《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有关企业项目享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事项的函》(粤工信园区函〔2020〕163号)明确,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可比照省大型骨干企业,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粤财工〔2016〕384号)有关规定,落实省产业共建叠加性财政扶持政策。2013年以来转移的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在2018年前动工建设或2020年前建成投产,可在一定财政资金额度内,按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内实际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30%比例予以奖励,每家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

      (二)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入库申报、评审等流程严格按照《云浮市落实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工作规程》执行,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税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发挥效益。

      (三)产业共建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项目库管理,财政预算优先安排先入库的项目,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云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2月24日  

 

      (联系人:陈尹妤、袁晓胜,电话:8822552,13435914610、13922665718)

 
附件
1、 附件1 云浮市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入库申报指南(2020年).doc
2、 附件2 关于明确有关企业项目享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事项的函(粤工信园区函[2020]163).pdf
政策原文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5-04-08 发布单位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商务厅 阅读量 : 594 当前用户是否已读 : 1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顺德区财税局、商务主管部门,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对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制定了《广东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商务厅

                2015年4月8日

  广东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我省现代服务业发展,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现代服务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综合引导全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主要是商贸服务业),优化现代服务业结构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扶优扶强、区域平衡、竞争分配、绩效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具体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配合省商务厅印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下达项目计划。

  第六条 省商务厅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项目综合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七条 地方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当地项目审核及申报,开展项目实施、验收和绩效自评等工作。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含社会组织,下同)负责组织本系统项目审核、申报、实施、验收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当地商务部门组织项目审核及申报工作,及时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范围的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项目:

  (一)电子商务项目。引导和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电子商务的推广和应用的项目,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体系建设。

  (二)支持现代物流标准化建设项目。纳入政府鼓励的流通设施目录项目,推进商贸物流标准化和城市物流共同配送等现代商贸物流;专业大中型批零市场、批发市场集群和农产品直采及农村商业网点转型升级项目;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示范区创建项目,建立流通追溯体系建设项目。

  (三)新型商业业态项目。创立服务业品牌,采取新型商业模式、新型商业业态促进消费,创新模式市场调节,推进生活服务业与社区网点融合发展,以及对生活服务、惠及民生、扩大就业、刺激消费等具有重要作用的项目。

  (四)家政服务业项目。建立全省家政服务公共平台,推进我省家政服务业信息化、网络化;扶持家政龙头企业发展;加强家政服务行业标准体系建设和从业人员培训及对家政行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的项目。

  (五)商务诚信体系建设服务平台项目。包括列入商务部“商务诚信建设重点推进行动计划”的重点推进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其他单位组织的商务诚信建设服务项目;商业保险等流通新业态项目与促进规范市场秩序相关的公共服务活动。

  (六)其他商务部、省委、省政府重点支持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第四章 分配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竞争性分配、股权投资、政府采购等方式进行分配,具体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等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项目库管理,与年初预算同步编列项目滚动预算,提前一年启动项目库的申报、入库、排序、审批等工作。未纳入项目库管理、需在年中细化分配的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报省政府审批,具体实施项目计划报省政府备案。

  第五章 项目申报及审批

  第十三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并在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按规定做好申请受理、审核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地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核后将项目联合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切块下达的资金,由各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评审后,报商务厅、财政厅备案。中央驻粤单位及省属单位的项目由中央驻粤单位、省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参照各地要求直接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以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已申报其他专项资金、因特殊情况需申报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第十七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受理申请项目,对各地上报项目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竞争性评审,并根据评审情况,形成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将专项资金预算计划(或预算控制数)通知省商务厅。属于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通过后60日内正式下达。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经批准后,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资金管理规定下达资金,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省商务厅、财政厅和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

  第二十二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本级财政部门年度决算要求,及时编列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表,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信息公开。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及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扶持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基本情况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八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联合签署承诺书后,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在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报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在3个月内向所在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完工验收申请。各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项目验收,并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追踪管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五条 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绩效管理机制。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省商务厅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会同省财政厅落实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

  第二十六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项目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或评审机构)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发生变更或中止时,项目承担单位应逐级报商务部门、财政部门申请项目变更或终止。对因故中止的项目,省财政厅按规定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解释。本办法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粤财工〔2014〕228号)同时作废。

政策原文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9-01-31 发布单位 :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量 : 595 当前用户是否已读 : 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云浮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31

云浮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以更大力度、更优政策、更好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在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1843号)的基础上,制定以下措施。

一、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1.落实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完善政策操作指引和细则,加强对基层和企业的指导服务,确保政策落实不留死角。

2.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划设工业用地控制线,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充分保障工业用地供给:“三旧”改造土地及省追加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需求;纳入省相关“十三五”规划的制造业项目享受省重点建设项目待遇。对于各地优先发展、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支柱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允许对工业项目按照规划确认的用地围墙线内面积出让。工业用地出让最长年限为50年,根据企业意愿,对有弹性用地出让需求的工业企业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供地,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对届满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

二、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3.支持金融机构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

4.做强做大五平台五基金。引入保险、担保等机构健全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

5.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拓宽实体经济企业融资渠道,抓好对企业上市奖励制度落实,切实减轻企业股改上市(挂牌)成本负担,提高企业上市(挂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6. 推动发行企业债券和实现应收账款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募集期限长、资金成本低。进一步发挥广东省(云浮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作用,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加入服务平台帮助中小微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

7.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我市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先进装备制造等主导产业及高新科技重点领域。

三、支持民营企业培养和引进人才

8.加强民营企业技能人才培养。鼓励民营企业完善技能人才激励机制,自主建立制度并评定聘用首席技师。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对企业结合国家职业标准与生产实际需求开发评价题库并开展自主评价的,给予经费支持。支持民营企业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研究、传承和发展技术工艺。推动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与民营企业深化校企合作,开展订单式、冠名班、校企双制等多种人才培养模式合作,联合培养技术工人。实施石材工艺、不锈钢、硫化工等传统行业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提高企业工人技术技能水平。创新柔性引才机制,优化奖补政策、提高奖补力度,吸引优秀人才以项目合作、兼职返聘、顾问指导、退休返聘、技术入股等柔性方式到我市民营企业工作。

9.优化人才管理服务。推广人才“优粤卡”,将民营企业引进人才纳入“优粤卡”管理服务范围。

10.强化人才激励机制。对落户我市投资规模分别在10亿元、30亿元、50亿元以上,投产一年后税收分别在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自投产当年起连续5年内,对公司副总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的60%标准给予奖补,同时为其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子女就学提供便捷条件。

四、支持企业做优做强

11.落实《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继续降低我市土地使用税的单位税额。对落户我市投资额及税收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自投产当年起连续5年内,按企业对当地财政贡献额(即财政贡献额的地方留成部分)的适当比例每年给予奖补,其中:对落户我市投资规模在10亿元以上且投产后年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对当地财政贡献额(即财政贡献额的地方留成部分)的20%每年计提奖补;对落户我市投资规模在30亿元以上且投产后年税收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对当地财政贡献额(即财政贡献额的地方留成部分)的25%每年计提奖补;对落户我市投资规模在50亿元以上且投产后年税收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对当地财政贡献额(即财政贡献额的地方留成部分)的30%每年计提奖补。

12.对整体迁入我市规模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13.推动工业企业小升规,对首次升规的工业企业当地财政一次性给予2万元/家奖励。

五、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14.建立良好的政商互动关系。落实省《关于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市《关于贯彻落实省委“三个区分开来”的实施意见(试行)》,推动各级党员干部深刻领会和贯彻执行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消除党政干部与企业家正常交往的后顾之忧,按规定开展招商引资、联系服务企业、调研解困、参加企业合规活动和用餐等,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15.坚持惩治与保护并重。在整治官商勾结、加大反腐败力度的同时,注意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既要查清问题,也要保障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对涉案企业依法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得违法冻结企业账号、查封企业账册、堵塞企业资金流通渠道、发布影响企业声誉的信息以及作出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查办官商勾结案件中,对涉及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

六、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

16.适度降低社会保险成本。落实《云浮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完善配套政策措施。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在全面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基础上,统一阶段下调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现行缴费费率。实施失业保险费率浮动政策,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者少减员的用人单位,适当下浮费率。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鼓励其申请稳岗补贴。发挥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就业创业作用,按规定从失业保险滚存基金余额中提取一定资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

17.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并按规定给予就业补助、稳岗补助和一次性扶贫车间奖补。对用工量1000人以上或一次性新增用工200人以上的企业,设立就业服务专员制度。

七、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

18.加快投资项目审批提速增效。推行并联办理、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项目前期阶段 “多评合一”,探索建立项目前期服务制度,在20196月前实现企业投资项目从立项到开工审批时限缩短到35个工作日以内

19.继续加大一门式一网式系统的建设。推行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业务分类别“一窗通办”,进一步提升部门政务服务便民化水平,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八、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20.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落实《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清单(2018年本)》、《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政府监管清单(2018年本)》 和 《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加大民间投资政策的宣传力度,组织一批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向民间资本推介,建立定期有效的项目推介制度,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加大投融资创新力度。抓住中央继续实施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解决项目融资难题。加强金融部门协作,组织召开银企座谈会,用足税收、货币政策,协同解决项目资金瓶颈问题。有序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做好PPP项目的谋划,加强项目库管理。

九、健全民营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21.加强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沟通合作,通过政府引导、商会搭台、信保服务,共建新兴县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不锈钢餐厨用品),建立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协调促进机制,探索建设信用保险支持服务平台,加大对基地内民营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对民营企业保单融资给予重点支持,培育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加快培育外贸品牌,增强企业出口的抗风险能力和国际市场竞争力。

十、强化对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

22.充分发挥云浮市小微企业律师服务团分团的主体作用,为全市小微企业进行法律培训,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切实降低企业法律风险,保护中小企业产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专家库和专项法律服务团,更好地为民营企业服务,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 重点工作任务分工表.doc
政策原文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培育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9-11-13 发布单位 :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阅读量 : 593 当前用户是否已读 : 1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大力发展生物医药产业,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健康广东建设、培育经济发展新动力具有重要意义。为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培育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消费品处反映。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11月13日
 

广东省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培育建设实施方案

为推动我省生物医药产业园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集聚化、智能化、生态化、高端化发展,培育生物医药产业集群,按照《医药工业发展规划指南》(工信部联规〔2016350号)、《关于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工信消费〔201942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和对广东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省市共建、市场主导、创新驱动、结构升级、绿色高端、质量为先的原则,激发医药健康产业创新活力,推动医药健康产业专精特高(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更好地服务于惠民生、稳增长、调结构。

2025年,省市联手在全省现有园区内培育一批专业化的特色生物医药产业园区,经过3—5年的努力,推动5-10个产业园区建设成为规模效益显著、特色明显、产业链条比较完整、创新能力突出、辐射示范带动效应明显的生物医药产业示范园区。

二、产业园区的产业范围

(一)化学药品原料药。指供进一步加工化学药品制剂所需的原料药。

(二)化学药品制剂。指直接用于人体疾病防治、诊断的化学药品制剂。

(三)中药饮片。指对采集的天然或人工种植、养殖的动物、植物和矿物的药材部位进行加工、炮制,使其符合中药处方调剂或中成药要求的原材料。

(四)中成药。指以中药材为原料,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按规定的处方和制剂工艺将其加工制成一定剂型的中药制品。

(五)生物药品与制品。指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生物化学药品、基因工程药物和疫苗制剂等。

(六)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指卫生材料、外科敷料以及其他内、外科用医药制品等。

(七)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指药品用辅料和包装材料。

(八)制药设备。指口腔清洁用品、化学原料药和制剂、中药饮片及中成药专用生产设备等。

(九)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指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制造,口腔科用设备及器具制造,医疗实验室及医用消毒设备和器具制造,医疗、外科用器械制造,机械治疗及病房护理设备制造,康复辅具制造等。

(十)医药服务。指医药研发/生产外包服务、医药流通、医药大数据+云计算服务、互联网+健康服务、健康养老与养护服务等产业。

三、产业园区的类型

产业园区的建设应在现行《国家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批准认定的开发区或经省政府批准认定的开发区(含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范围内。

(一)中医药产业园区。根据产业特点,规划建设一批中医药产业园区,依托现有中成药生产、中药饮片加工、中药配方颗粒开发等,建设完善中药材种植、中药材交易、中药加工生产、中药废渣综合利用、中药流通、中医药旅游康养、中医医疗等产业链一条龙,提升中医药整体竞争力。

(二)化学药/生物药产业园区。建设完善创新药物研发、原辅料、检测、药物安全性评价、上市注册、交易流通、园区公共服务等产业链一条龙,抱团发展,提升化学药与生物药竞争能力。

(三)高端医疗器械产业园区。规划建设高端医疗器械(含装备)产业园区,依托专业招商建设机构,建设完善高端医疗器械和装备、医用辅材包材、体外诊断产品等研发、生产制造、配件、园区公共服务等上下游产业链,提升医疗器械和装备竞争力。

(四)生物医药综合型产业园。依托已有产业基础,做强做大化学药、生物药、中医药、高端医疗器械等产业,构建科学合理的产业体系,积极布局培育创新孵化生态和引导制造升级,以创新驱动、全球链动、区域联动实现园区产城融合发展,打造世界知名的综合型生物医药产业园区。

(五)原料药产业园区。在我省现有化工园区和医药园区,规划建设1-2个原料药产业园区,引导医药企业在园区内布局建设原料药生产,打造我省医药产业的工业原料车间

四、产业园区的性质

园区建设包含培育和示范两个阶段,根据阶段不同,分为“培育园区”“示范园区”两种性质

(一)培育园区

拟培育的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将重点考察以下几方面情况,并在培育过程中继续做大做强:

1. 产业规模。生物医药工业总产值;园区内主导产业产值占产业园区产值的比重;园区内主导产业占当地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年度企业总数;年度利税等;新规划建设园区可不做要求。

2. 增长潜力。产业园区内整体产业产值近3年的增长速度;原料药、中药、化学药、生物制药、高端医疗器械和装备等细分领域近3年增长速度;新增工业投资等;新规划建设园区可不做要求。

    3. 公共服务能力。专业的市场化运营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数量;研发平台数量;创业孵化平台数量;科技金融机构数量等。

    4. 骨干企业培育。世界500强企业、医药工业百强企业、广东省百强企业、上市企业、单项冠军、隐形冠军、(准)独角兽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技术企业、小巨人企业等核心企业数量以及产值占产业园区产值的比重。

5. 创新能力。研发投入强度;承担各级科技、创新、技改项目数量与金额;产学研合作项目数;授权专利数;产品孵化数量;上市产品数;获奖数量;各级实验室;各级工程中心;各级技术中心;各级工作站等。

6. 质量效益。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人均劳动生产率;亩均投资强度;单位产值能耗及污染物排放量;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污水集中处理率等。

7. 人才梯队。就业总人数;科技人员数量占从业人员数量的比重;学历结构;国家级人才;广东省人才计划等。

8. 智能化信息化程度。园区内重点企业基本开展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建设示范;积极应用大数据、云计算、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增材制造等新技术新模式降本提质增效,加速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构建新型生产模式。

9. 政策环境。园区具备良好的营商环境、公共服务设施、人才、环境、交通等政策扶持。

(二)示范园区

省市联手培育建设达到示范标准的培育园区,升级为示范园区,具体评价指标参照培育园区,具体评价标准另行制定。

五、产业园区的主要建设内容

    产业园区根据类型的不同和实际需要,分别进行以下建设工作:

    (一)大力开展生物技术药物创制和产业化。加速治疗性抗体等蛋白质和多肽药物的研制和产业化,促进核酸类药物发展。加快长效注射剂、非注射给药系统等新型制剂技术及产品的开发。促进血液制品综合利用水平的升级,支持重组血液制品的研制和产业化。发展细胞治疗、基因治疗等新技术与装备。支持抗体规模生产、新型生物反应器和佐剂等关键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生物技术药物高品质规模化发展。

(二)推动化学药物品质全面提升。围绕心脑血管疾病、代谢性疾病、恶性肿瘤、免疫性疾病、感染性疾病、神经和精神性疾病等重大疾病的防治需求,加速化学创新药物的产业化。重点推进缓释、靶向、长效、速效等新型制剂研发和关键工艺技术产业化,鼓励新型辅料的研发和应用,推广应用先进的生产管理规范。推进绿色制造和过程控制等新技术的应用,减少环境污染,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推进原料药生产。

(三)提高中药现代化发展水平。以中药标准体系建设和推广应用为核心,加速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中药材基地建设,推动道地中药材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无公害规范种植,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建立健全中药材种植(养殖)、加工、运输的工艺标准、质量标准和操作规范,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中药材现代质量控制体系。加大中药制药过程的关键技术开发和推广,提升装备制造水平。打造一批从原料药材到药品的中药标准化示范产业链。加快作用机理明确、物质成分可控、临床疗效确切、使用安全的中药品种的开发,培育现代中药大品种。

(四)突破核心部件制约,促进高端医疗器械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围绕预防、诊断、治疗、手术、急救、康复等医疗、家庭和个人保健市场的需求,推动高性能医疗器械和装备产业化,支持以优势整机制造企业牵头带动产业链协同创新发展,大力推进生命科学技术与数字化、新材料等技术交叉融合,重点研发核心部件、基础材料和关键技术,发展高性能医学装备、高质量组织工程植介入产品和康复产品、先进体外诊断产品。支持高端医疗装备首台(套)示范应用,有关主管部门应支持医院配置和使用国产自主品牌大型医用设备。

(五)健全研发外包与服务产业链,加快建设国内领先水平的研发外包与服务机构。重点支持园区培育建设平台型研发外包与服务机构,加快推动其与国际接轨,实现从研发项目筛选、项目运营管理到临床研究的全生命周期创新集成,为园区内广大医药企业提供服务支撑。打造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高校和科研院所为依托的生物医药第三方研发链、服务链和产业链。

(六)加强产学研医协同创新,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尽快从实验室走向市场。鼓励园区内生物医药企业与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共建省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等研发机构,与省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异地创新中心”“创新飞地,集合园区内产业链条上中下游,实现创新精准对接,共同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加快产业化。依托实体经济十条”“外资十条”“民营十条、重大科技专项、产业基金等各项扶持政策,推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机构相互开展合作,研发生产创新药品和高端医疗器械。引导并支持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优先承担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或临床有效性试验研究工作。

(七)开展招商引资,促进高端项目和企业落户。推动广州开发区、深圳南山区、粤澳中医药科技产业园、珠海国际健康港等园区明确产业定位,产业特色招商,实现错位互补、联动发展。大力支持各类生物医药投资基金在省里集聚,满足不同阶段企业的融资需求,用好用活省产业发展基金,完善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加快吸引一批优秀基金和优秀项目来粤,支持重点产业化项目落地。省市联手不定期举办产业招商对接会,风投公司、基金公司、银行、园区、企业等共同参会,推动重大、高端项目和企业落户园区。聚焦重大项目,省市联手实施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制度,抓好重大项目落地和重点企业服务工作。鼓励园区探索实施贷款贴息、厂房先租后售、建设标准厂房企业拎包入驻等行之有效的扶持政策,满足企业发展需求。

(八)加强品牌培育发展。围绕打造广东名品粤品、广东名企粤企、广东名产粤产和广东名园粤园,形成一批医药产业名牌产品、名牌企业、名牌细分产业、名牌生物医药产业园区。一是支持企业品牌培育发展。对品牌咨询服务机构帮助企业开展品牌评估、品牌发展战略制定实施、品牌模式选择、品牌识别界定、品牌营销等予以支持。二是支持各类机构围绕品牌孵化、品牌标准、价值评估、交易运作、品牌数据库、品牌咨询、宣传推广、展览展示、人才培训、信息资讯、区域品牌、海外商标注册和维权、地理标志保护和推广等领域建设品牌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开展提升相关品牌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能级的工作。

    (九)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引导园区和企业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责任担当意识。进一步指导督促园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促使企业筑牢安全生产基础,提高生产、销售环节本质安全水平。提高制药工艺及装备自动化、智能化和信息化水平,坚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六、产业园区的建设方式

(一)建设形式

省市联手,合作共建。

(二)建设步骤

1.提出共建申请

按照成熟一个、报批一个的原则,由申报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广东省生物医药产业培育园区申请报告;

2)广东省生物医药产业培育园区申报表;

3)广东省生物医药产业培育园区总体发展规划;

4)广东省生物医药产业培育园区培育建设实施方案(5年);

5能够证明申报所在地政府促进产业园区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资金扶持的有关文件;

6相关辅助材料及其他需要详细说明的事项。

2.评审及公示

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必要的实地考察,对通过专家论证的园区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示7

3.签订协议

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符合条件的培育园区进行批复,与所在市人民政府签订共建广东省生物医药产业培育园区XXX园区·所在地)协议,明确合作共建各项具体任务,授予广东省生物医药产业培育园区XXX园区·所在地)称号和牌匾。

4.共同建设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产业园区所在市政府对批复授牌的培育园区联合开展培育建设,双方共同在规划引导、园区建设、重点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引技、关键技术突破、重大项目产业化、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产业链建设、人才支撑、投融资服务等方面,加强合作,集中力量,集中资源,集中投入,省市联手推动园区产业发展取得率先突破。

5.示范评价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330日前将培育园区发展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不定期对培育园区进行发展情况评价

对经过培育,在规模、集聚、补链、强链、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重大项目引进落地等方面确认取得明显成效达到示范条件的培育园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升级授予广东省生物医药产业示范园区(XXX园区)称号和牌匾,在全省范围内推广示范建设经验。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市联手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化组织协调,抓好政策落实,形成政策叠加效应和强大合力。省市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工作细则,进一步明确各项政策措施落实的具体时间表,营造良好环境。
    (二)加强专业指导

加强对签订协议园区规划指导和支持。各地结合自身产业基础和优势,选择一两个最有基础和优势的生物医药细分领域,制定局部发展和与周边产业融合发展规划,明确园区主业各配套,确保产业发展用地、环保指标落实以及基础设施到位等。

    (三)加快构建集园区开发、资本运作、成果转化、企业服务于一体的园区运作新机制

鼓励产业园区着力发展四专(专业的人才、专业的运作机构,专业的服务水平,专业的管理模式),按照构建产业链、形成产业集群、构建产业生态的创新发展模式运营,统筹园区的物理空间、管理空间、文化空间、服务空间,从前瞻趋势研究、科学战略规划、创新开发投资模式、强化产业孵化培育培养、加强园区运营服务着手,做到战略性招商、产业链引企、前景化培育、引导化服务,实现特色化、精细化、品质化发展。推动园区改革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市场化的利益分配机制,积极构建土地+资本+人才+设备的项目管理模式,加强资本运作与园区管理之间的互动,大力吸引优质项目落地发展。

(四)实施政策扶持

一是在综合服务方面,省市联手对园区重点在建项目给予全程跟踪,及时提供服务,协调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开展共建的园区,省市联手组织专家团队进行园区发展诊断,对园区发展提出意见建议。

二是在落地方面,省市联手落实定制化的土地和环保政策。在符合规划布局的前提下,协调自然资源部门加大土地供给力度,对重大生物医药产业项目,优先保障项目落地。省市联手通过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形成的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园区生物医药产业项目。支持鼓励企业对厂房设施等进行合理化改造,拓展发展空间,满足发展需要。根据各园区的不同定位,加强分类指导,制订相应的环境容量评价政策。

三是在研发方面,落实支持重大生物医药研发政策。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重大和重点专项、省科技计划,对精准医学与干细胞”“新药创制”“高端医疗器械等予以大力扶持。

四是在生产方面,着力培育建设中药材产业化基地,打造原料车间。支持和引进国内外创新药物来粤开展首次产业化。鼓励入园生产企业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国家或省级工业企业转型升级等财政政策支持。对省内医疗设备企业加强首台(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对符合先进装备制造业财政扶持政策的项目给予支持。鼓励市级对开展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生产企业,予以一定的事前事后补助。

五是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面,省市联合支持在园区建设完善新药筛选、创新药物研发、药理药效研究、药代动力学研究、药物安全性评价、创新药物孵化、中试放大、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服务、公共品牌培育营销等公共服务平台。

六是在审评审批方面,对于创新及临床急需药械的注册,省有关部门指定专人提前介入、全程辅导,并优先注册检验和现场检查。同时,探索推进创新药注册申请与持有人试点申报的无缝对接,鼓励我省研究机构申请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七是在药品和医疗设备采购方面,1.1类新药纳入与专利药品相同的第一层次。完善相关政策,及时将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纳入带量采购遴选范围,并鼓励使用。加大创新产品推广力度,深入推进医疗机构配置使用国产高端医疗设备。

 八是在人才培养和引进方面,面向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大力吸引和集聚生物医药领域高端人才,精准实施各类人才计划,完善人才配套支持体系,大力培养基础研究、产业技术、资本投资、市场营销、园区运营等各类专业人才,为产业人才创新创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良好环境。

  (联系人:黄海丹,电话:020-83133226)

附件
1、 广东省生物医药产业培育园区申报表版式.doc
2、 广东省生物医药产业培育园区申报材料版式.doc
政策原文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协作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1-01-15 发布单位 :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量 : 772 当前用户是否已读 : 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云浮市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协作机制》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5
 

云浮市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协作机制

为促进我市辖区内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形成政府部门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区域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现决定建立云浮市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协作机制(以下简称:协作机制)

一、总体要求

(一)定位。协作机制旨在发挥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作用,形成合力,统筹协调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和解决风险处置中的重大问题。协作机制不取代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职责,不改变各部门职能。

(二)原则。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我市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三)组成。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协作机制总召集人,牵头部门为市金融工作局,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法院、市税务局、云浮海关、罗定海关、人民银行云浮市中心支行、云浮银保监分局、云浮市企业上市促进会。各单位指定1名负责同志(市金融工作局为主要负责同志)任协作机制成员并确定1名联络员。协作机制日常工作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根据需要参加具体工作,不作为协作机制成员单位。(成员名单详见附件)

四)职责。协作机制在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协调推进我市上市公司规范发展,防范化解上市公司重大风险。

1.强化风险预警,分析研判我市上市公司发展形势及风险问题,制定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具体举措。

2.强化监管信息共享,进一步畅通部门间沟通交流渠道,推进行业基础数据、市场运行情况、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风险信息及时充分共享,加强对证券监管工作的支持配合。

3.强化重大风险处置,配合上级证券监管部门推进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债券违约、退市、信息披露重大违法等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协调妥善处置上市公司涉及的重大涉众涉稳风险。

4.强化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协同配合,切实做到对上市公司风险早发现、早处置。

二、部门分工

(一)市金融工作局。

1.牵头负责协作机制日常运行,协调处理机制运行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2.牵头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推进成员单位间共享涉及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的相关监管信息和重大风险信息。

3.牵头配合上级证券监管部门妥善处置上市公司重大风险,落实风险处置方案。

4.协调各相关部门和指导有关县(市、区)处置上市公司规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探索通过上市公司创新发展基金等市场化方式、引导促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二)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

1.建立网络舆情信息共享机制,及时监测、依法处置涉及上市公司的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网络舆情信息,并通报有关部门。

2.支持配合上级证券监管部门对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风险、债券违约风险、退市风险的网络信息进行跟踪监控,对不良信息依法及时处置,防控涉众涉稳风险。

三)市发展改革局。

1.配合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及人民银行加强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债的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上市公司企业债券风险。

2.牵头负责指导上市公司的重大项目立项手续办理,支持有实力、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四)市科技局。

1.加强上市公司重要信息共享,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涉上市公司高科技项目申请以及资金扶持相关情况。

2.便捷科技信息查询渠道,为上级证券监管部门提供涉上市公司及有关市场主体科技申报数据查询服务,支持上市公司日常监管和案件查办工作。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及时向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工作中掌握的民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相关风险情况,协同做好风险化解工作。

2.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支持民营上市公司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六)市公安局。

1.协助、配合上级证券监管部门建立上市公司重大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涉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涉嫌经济犯罪以及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稳定的其他犯罪案件的相关信息。

2.强化证券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高效衔接,探索重大案件联合办案机制,提高涉上市公司违法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和效率。

3.支持上市公司重大风险防范处置工作,配合做好维护稳定、安全防范等事项。

(七)市财政局。

灵活运用财政政策工具,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降低上市公司经营成本。支持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上市公司享受财政补助政策。

(八)市国资委。

指导市属国有企业设立的纾困基金加快落地运作,立足市场化原则加大对民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股票质押纾困力度。

(九)市市场监管局。

1.建立上市公司重要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及时公示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违反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的相关信息。

2.便捷商事登记信息查询渠道,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和交换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支持做好上市公司日常监管和案件查办工作。

(十)市税务局。

1.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涉及上市公司的税务违法违规信息,为上级证券监管部门查询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税务报表信息提供便利。

2.加大减税降费力度,降低上市公司经营成本。协调妥善处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发生的税费征缴问题,支持上市公司通过重组化解风险。

(十一)市法院。

1.及时通报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配合上级证券监管部门查询相关诉讼情况。

2.落实《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精神,依法审理涉及上市公司违规担保诉讼、破产重整等事项,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支持上市公司化解风险。

3.落实《证券法》有关证券民事集体诉讼制度的规定,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诉讼代表人依法为受侵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支持投资者依法维权。

(十二)云浮海关、罗定海关。

1.加强上市公司重要信息共享,及时通报上市公司外贸进出口等相关情况。

2.便捷外贸进出口信息查询道,为上级证券监管部门提供涉上市公司海关报关等数据询支持,支持上市公司日常监管和案件查办工作。

(十三)人民银行云浮市中心支行。

1.落实跨部门监管合作备忘录等协调机制,与相关部门协同推进上市公司重大金融风险的分析监测和预警应对工作,探索开展上市公司联合监管执法。

2.协同有关部门开展上市公司跨行业、跨市场金融活动监测,加大对上市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的监控力度,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涉及上市公司的异常资金交易及债券风险等情况。

3.积极支持配合上级证券监管部门因监管执法需要,依法依规查询涉及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控股股东、关联企业的银行账户信息及征信信息。

(十四)云浮银保监分局。

1.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积极配合上级证券监管部门查询有关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信息,鼓励各商业银行与上级证券监管部门建立涉案资金查控工作联系机制。

2.督促金融机构规范股票质押行为,稳妥处置股票质押业务风险,压降不合规股票质押融资规模。

3.按照竞争中性原则,支持金融机构对实体上市公司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妥善处置面临暂时流动性困难,但主业争性优势突出、经营情况正常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信贷担保和质押股票强制平仓问题,支持上市公司稳妥应对化解风险。

(十五)市企业上市促进会。

1.配合市金融工作局收集上市公司各类信息,动态掌握上市公司发展情况。

2.组织上市公司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举办上市公司的各类讲座、培训会、研讨会,组织有关的学术交流和考察活动,提高上市公司管理人员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

三、工作机制

(一)定期例会。协作机制定期召开例会,分析研判我市上市公司发展面临的问题和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研究提高我市上市公司质量重要事项,落实市领导相关指示精神,审议成员单位提交的议题。定期例会由协作机制全体成员单位参加,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二)专题会议。协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议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及风险防范化解相关专项议题。专题会议由议题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可根据议题邀请上级有关部门和其他非成员单位参加会议。成员单位可提请协作机制召开专题会议。

(三)信息报送。成员单位定期向协作机制报送行业数据、监管数据、监管报告、重大事项、行业运行和风险情况等,由市金融工作局汇总并将相关材料及时共享给各成员单位。

(四)重大事项沟通。成员单位加强重大事项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涉及面广的重要工作、重大风险事件及处置情况,如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债券违约风险、商誉减值风险、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风险、退市风险以及风险处置情况等。

(五)工作报告。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协作机制的工作情况。

 

 

附件
1、 云浮市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协作名单.doc
政策原文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9-12-01 发布单位 :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量 : 594 当前用户是否已读 : 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1
 

云浮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进一步拓宽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渠道,推动政府与银行、保险合作互补,鼓励银行机构加大信贷投放,解决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抵押、担保不足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指采取“政府+银行+保险”合作模式发放无抵押担保的小额贷款,以及对抵押物不足的“三农”贷款进行增信部分的,借款人对年度新发放的小额贷款根据贷款本金及贷款期限自愿购买相应配套的贷款保证保险,并由政府提供相应的保费补贴,实行银行与保险机构联合风险分担、政府给予适度风险补偿的一种新型贷款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优先确定市内实力较强、信誉较好、有业务基础、经营规范的银行和保险机构参与开展业务。

第四条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主要申请对象为市内中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户、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城乡创业者,以及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借款人、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等。

第五条 对不同的贷款对象实行不同的贷款额度,中小微企业等法人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个人生产经营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贷款资金原则上用于生产经营性用途。

第七条  贷款期限应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投保期限相一致,贷款期限原则上在2年以内,期满可展期一次,但最长不超过3年(含展期)。

第八条  借款人贷款综合成本由银行贷款利息、保险费组成。合作银行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水平(以贷款发放日执行利率折算),保险机构向借款人收取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年费率按贷款本金的2%执行(其中借款人承担50%,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补贴50%),确保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总成本控制在7.5%以内。

第九条  还款可以采取逐月付息、分期或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等方式。贷款到期后,银行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信用状况和资金需求进行展期一年,展期必须经保险机构同意并续签承保协议。

第十条  市级金融工作主管部门与合作银行、保险机构签订三方合作协议。银行与保险机构共同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同时与相关保险机构签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合同,银行依据保险机构承保合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  市政府设立“云浮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并在银行机构开设专户,专项用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保费补贴和提供风险补偿。

(一)保费补贴标准。对年度新增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通过保险机构对借款人已购买的每笔保证保险按照贷款本金的1%给予保费补贴;

(二)风险补偿标准。在投保合同期内,以保险机构每年度承保全市银行机构贷款投保保单(以首笔投保业务当月延至第12个月份投保最后一笔)累计实收保费为计算基准,对超过保险机构年度所承保保单累计实收保费总额200%的赔付部分,由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与贷款银行按6:4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但年度补偿总额不超过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余额。

第十二条  市级金融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为借款人、保险机构、贷款银行提供业务对接,每季度通过电子政务系统文件方式向各参与银行、保险机构通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总体授信、不良贷款、保费收费、保险赔付、保证保险资金使用及余额等情况。鼓励各县(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给予进一步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市政府在财政性资金存放、推进“政银保”合作、推广运用金融创新产品服务、政策性保险招投标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年度新增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较多的银行和保险机构。

第十四条  年度承保保单(计算办法与第十一条第二款相同)累计实收保费总额200%以内的赔付部分,银行和保险机构按2:8的比例分担贷款本金、利息的损失风险,并共同承担贷后管理责任;超过年度承保保单累计实收保费总额200%以外的赔付部分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风险补偿标准执行。银行和保险机构要对已发放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实施全程风险管理,要全程严格把好小额贷款授信质量关,确保贷款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发生借款人欠息连续达3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借款人未偿还本金、利息等情况,银行催收未果的,即可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保险机构应在收到银行索赔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进行理赔。保险理赔完成后,由银行负责牵头开展后续追偿工作,保险机构负责协助,对有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借款人,可报请司法机关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追偿。对追偿回来的全部金额在扣除追收成本后,按照银行、保险机构实际承担损失和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风险补偿金额三者的比例在各方之间进行分配(银行与保险机构的分配金额应以其实际偿付金额为限)。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应将贷款及偿还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定期向市级金融工作、人民银行、银保监等主管部门通报小额贷款借款人的欠款信息和失信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查处,并对失信人采取信用约束措施。保险机构应在专项业务统计信息系统登记录入借款人信用信息,为加强业务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第十七条  对于参与本业务的单个银行,当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达到150%或贷款逾期率达到5%时,主办的保险机构或该银行应暂停此项贷款业务,由市级金融工作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保险行业协会等单位对承办业务的银行和保险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第十八条  在市政府统筹下,建立由市级金融工作主管部门牵头,市级财政、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人社、妇联、团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保险行业协会等单位以及主办金融机构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事宜。

第十九条  市级金融工作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主办银行和保险机构共同做好本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补偿资金申报和业务运营管理,市级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负责审查各银行机构年度新增贷款业务情况。合作金融机构可针对重点产业或地区开发专项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产品,不断探索创新运作机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银行和保险机构要大力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产品宣传,各县(市、区)政府要大力普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知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激发和引导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和中小微企业的创业发展热情,增强创业者诚信经营意识。

第二十一条  市银行和保险机构要把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作为扩大地方金融供给、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职责进行整体推进,支持中小微企业、农村种养殖户和城乡创业者做大强、加快发展,提升金融创新和服务社会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市级金融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合作银行与保险机构逐步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范筹,将妇女创业小额贷款、农村青年小额贷款和创业担保贷款纳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增信渠道和贷款风险补偿。已纳入本办法范围的贷款业务,不得再重复申报市内其他政府性风险补偿资金、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农业“政银保”项目纳入本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受理范围,具体方案由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政策原文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推进企业上市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6-09-28 发布单位 :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量 : 595 当前用户是否已读 : 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推进企业上市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928

云浮市推进企业上市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扶持我市企业上市力度,鼓励、推动更多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上市奖励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请,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社会进行监督。

第三条  市级金融工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企业上市奖励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需的奖励资金作为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上市”是指我市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发行上市,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其他境外证券交易所,以及市政府认可的其他股权类交易市场等挂牌上市。

第六条  列入本办法奖励对象的上市主体须在云浮市辖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第七条  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企业为实现上市,在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辅导下开展股份制改造成功,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给予奖励资金50万元。

(二)拟上市企业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回执的,给予奖励资金100万元。

(三)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含新三板转板的企业),给予奖励资金100万元。

第八条  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上市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企业为实现上市,在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辅导下开展股份制改造成功,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给予奖励资金50万元。

(二)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80万元;对成为全市第1家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再增加奖励50万元。

第九条  境外上市及在境内外采用买壳、借壳上市奖励标准如下:

(一)市内企业在境外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成功挂牌上市后奖励资金250万元;

(二)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且将工商注册地迁入云浮市辖内的,奖励资金250万元。

第十条  申报企业上市、挂牌奖励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申报审批表》(见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股份制改造、证监会受理、首次公开发行、新三板成功挂牌、成功转板、境内外成功买壳借壳上市、境外成功挂牌上市等证明文件、资料。

四)市级金融工作和财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按申请奖励的内容分阶段提供,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备查。

第十一条  申报上市奖励的企业应于符合奖励条件后的1个月内向企业注册地县(市、区)政府提交申请材料。县(市、区)政府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为符合申领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函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市级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县(市、区)政府认为不符合条件或者有疑问的,应在申领审批表上加注理由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领单位。

企业注册地在市级工商或税务部门的,向市级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市级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市级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由市级财政主管部门予以拨付。

第十三条  市有关部门积极协助解决企业上市进程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对省、市政府预算安排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拟上市后备企业的重点技术项目;协调云浮市新三板发展基金优先投资拟上市的后备企业。

第十四条  享受本实施办法扶持奖励政策的企业须承诺继续在我市纳税登记2个完整会计年度或以上(从企业获得最后1笔财政扶持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否则须全额退回政府奖励资金。

企业领取股改或上市奖励后如因企业单方面主观原因导致上市失败的,应退回已拨付的政府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利用资本市场促进云浮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府〔200885号)同时废止。自201611日之起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附件
1、 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申报审批表.doc
政策原文
关于印发《云浮市产学研结合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8-02-07 发布单位 :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 阅读量 : 591 当前用户是否已读 : 1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云浮新区经发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进一步深化产学研合作,加强我市产学研项目管理,根据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要求,现将修订后的《云浮市产学研结合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产学研科反映。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2月7日

附件
1、 云浮市产学研结合项目管理办法.doc
2、 《云浮市产学研结合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doc
政策原文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云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8-02-07 发布单位 :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 阅读量 : 595 当前用户是否已读 : 1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按照国家、省科技计划管理有关精神和要求,现将修订后的《云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农村科反映。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2月7日
附件
1、 《云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
2、 关于《云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doc
政策原文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0-01-21 发布单位 :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量 : 597 当前用户是否已读 : 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科技局联系。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1日
 

云浮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本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发展,积极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创新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科产学研字〔201769号)等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本市辖区内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在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育成、高端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具有鲜明特色,产学研紧密结合、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持续发展的法人组织或者机构。

第三条 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是本市新型研发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统筹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和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

第四条 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坚持“突出重点、体现公益、鼓励竞争、讲究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开展科技研发。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围绕本市重点发展领域的前沿技术、战略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支柱产业核心技术等开展研发,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为全市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支撑。

(二)科技成果转化。新型研发机构应当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完善机构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并结合本市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各类技术服务。

(三)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以技术成果为纽带,联合多方资金和团队,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的孵化与育成,为本市经济和科技创新发展提供支撑。

(四)积聚高端人才。吸引相关技术领域高端人才及团队,在优势领域引进、培养高端人才队伍。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须以独立法人名称进行申报,可以是企业、事业和社团单位等法人组织或者机构。注册地和主要办公、科研场所设在本市,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

(二)具有新型的管理体制机制,建立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独立核算制度。

(三)有明确的主攻方向,切实解决本市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和企业技术难题,促进本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有固定科研场所,有专门的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

(五)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并具有市场化的薪酬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人和用人机制等。

(六)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经济发展需求,以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清晰的发展战略,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与孵化育成、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等方面有鲜明特色。

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不纳入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范围。

第七条 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等来本市设立研发总部或者区域研发中心。在生物医药、先进制造、新能源汽车、云计算大数据等领域布局建设高水平研究院,直接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

第八条 申请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具体条件,由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每年的申报指南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受理和评审论证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请和审批流程:

(一)申请单位根据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发布的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请通知在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并报送纸质材料到所在地的县级科技管理部门。

(二)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推荐到市级科技管理部门。

(三)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后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

(四)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提出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清单,并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后,由市级科技管理部门下达认定通知。

第十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支持本市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建设。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机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科研项目启动、产业孵化投资、人才培养、开展技术合作等方面。

(一)新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以申请获得一次性的资助资金为:省级的50万元;市级的30万元;晋级补差。

(二)新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以申请获得一次性的资助资金为:国家级的100万元;省级的20万元;市级的5万元;晋级补差。

(三)新立项的重点实验室可以申请获得一次性的资助资金为:国家级的100万元;省级的20万元;市级的10万元;晋级补差。

第十一条 优先推荐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或者省级、国家级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承担各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时,可以享受科研事业单位同等资格待遇,在同等条件下获得优先支持。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加速自主创新产品的市场化和产业化。

第十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可以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可以同等对待。

第十三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开展技术标准研制,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和国内、国际标准化活动。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的专利申请、专利保险与专利维权,以及标准研制等活动,可以按照本市相关政策申请资助。

第十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建设及成果转化项目的,可以依法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政府有关部门优先审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非营利性新型研发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可以依法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型研发机构在进行成果转化技术交易时,按规定享受技术交易补助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引进的高水平技术和管理人才,经认定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市相关人才引进的政策申请获得资金扶持、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省实验室及所属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院,经批准可以作为市登记设立的事业单位,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对省市参与建设的事业单位性质新型研发机构,本市可以授予其自主审批下属创投公司最高3000万元的投资决策权。

第十七条 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每3年对通过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复审:审核合格的,继续保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审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后再复检;复检不合格的,取消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份向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提交工作总结报告,汇报机构的建设进展情况、主要数据指标及下年建设计划等。

第十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当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报告,进行资格的核实。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终止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其用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及其他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试点实施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运营管理机制改革。新型研发机构可以设立多元投资的混合制运营公司,其管理层和核心骨干可以以货币出资方式持有50%以上股份,并经理事会批准授权,由运营公司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经营管理;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盈余的国有资产增值部分可以按不低于50%的比例留归运营公司。

第二十一条办法自20202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222。本市现有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政策原文
关于印发《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1-01-28 发布单位 :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 阅读量 : 752 当前用户是否已读 : 1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现将《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
2021128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工程技术研究

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研发平台工程化研究开发能力,有效承接重大科技技术成果转化,服务本市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指主要依托本市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较强的单位组建的,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拥有一支高素质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经费来源稳定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条 工程中心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企业类,主要依托企业组建,以本企业为服务对象,开展技术发展战略制定、技术研发支撑、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二是公益类,主要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组建,为相关行业和重点领域提供共性技术攻关、先进装备研制、标准制定、工程技术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

第四条 根据功能定位的不同,工程中心主要任务分为:

    (一)企业类:

    1.参与制定和执行本单位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建立完善研究开发和知识产权制度。

2.针对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科研成果开展产业化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为规模生产提供配套的技术工艺、技术装备和技术标准,不断推出有技术含量、有经济效益的新产品,为企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3.注重产学研相结合,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承接国家及省市重大科技项目能力。

4.开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工程技术人才培训,建立健全科技人才激励和分配机制,为科技人才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

(二)公益类:

1.围绕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问题进行攻关,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研发新技术,并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2.实行开放服务,承担有关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参与技术和重要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并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3.为本行业相关企业提供技术咨询、产品检测、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等服务,参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提升行业、领域的科技竞争力。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申报受理和评审论证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市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工程中心的认定、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工程中心依托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请组建的工程中心应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以上人员不少于30%

3.具备产学研合作基础,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署协议联合共建。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设的工程中心必须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4.具有较好的研发基础条件,具备进行工程化研发、设计和试验的综合能力,已有一批科技成果成功实现了工程化开发转化,有必要的场地和实验、检测、分析的工艺设备(不含生产设备),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5.具有良好的运行机制,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分工明确,规章制度健全,管理模式高效。

(二)分类条件

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不同类别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企业类:

1.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可以提供组建工程中心需要的资金。

 2.企业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或不少于100万元。 

3.企业必须拥有2件以上有效的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

   新经济企业获得股权投融资300万元以上或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高于300万元的,可不受企业规模及科研条件限制。

---公益类:

1.能够保证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

    2.高校和科研院所单位近三年在该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少于300万元。近三年承担过本领域科研项目,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完成的标志性科研成果不少于1项。

    3.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组建的工程中心,必须拥有2件以上有效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

4.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有较好的服务企业和行业的业绩。具备良性循环自我发展能力。

    第七条 申请认定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浮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请书》,并附《云浮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报告》。

(二)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研究经费投入情况)。

(三)知识产权材料:知识产权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四)科技成果转化材料:成果来源可从知识产权、技术诀窍、项目立项等方面提供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方面提供材料。

(五)单位万元以上研发仪器设备清单。

(六)工程中心专职研发人员学历、职称材料。

(七)研究开发活动材料:科技项目立项、企业自立研发项目以及其他材料等。

第八条 县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研究确定拟认定工程中心名单,并在网站上公示。

第九条 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经核实没有问题的,与公示无异议的一起认定为工程中心。

    第十条 工程中心分立、合并、更名、撤销等重大事项须报请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合法使用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原则上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基础和条件。依托单位应承诺市财政补助经费用于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科研项目启动、产业孵化投资、人才培养、开展技术合作等方面。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定期对已组建完成的工程中心的运行情况和建设绩效,在知识产权创造、研发投入、研发队伍建设、研发条件保障、研发项目、研发管理制度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内容进行动态评估。工程中心每年必须按要求履行有关统计义务,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作为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动态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对考核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限期1年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2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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