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坚持租购并举,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措施如下:
一、优化异地贷款政策
(一)取消户籍限制
积极开展异地贷款业务,取消异地贷款设置缴存地、户籍地等附加条件的限制。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其他城市缴存职工,可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25万元。
(二)简化办事材料
依托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和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开具职工缴存证明、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贷款结清证明等个人证明时,向其提供实时在线开具、后台自动查验等服务,以统一“电子码”代替原有3项纸质证明,实现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亮码可办”。
二、实施对多子女家庭购房租房倾斜政策
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可在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上浮20%。对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最高租房提取额度的120%。
三、优化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
降低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门槛,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本市上一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单据的限制条件。申请人开户只需提供身份证。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由个人单方缴存,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按当年度调整通知执行。贷款政策与单位缴存职工一致。
四、实施时间
优化措施自2023年8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本市此前制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与本优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优化措施为准。
现将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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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依据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措施的通知》(建司局函金〔2023〕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对《通知》中优化异地贷款政策相关问题解答
(一)在全国各市的缴存职工是否都能在梅购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是的。申请贷款时往前推算,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即可申请。
(二)在异地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现在梅购房还能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
答: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其他城市缴存职工,可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贷款。
三、对《通知》中实施对多子女家庭购房租房倾斜政策相关问题解答
(一)如何理解《通知》所指的多子女家庭?
答:是指三孩(含)以上家庭。
(二)符合《通知》要求的多子女家庭应提供什么材料?
答:可以体现家庭子女情况的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
(三)离异、再婚家庭的子女个数如何计算?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子女个数计入拥有抚养权的一方,申请贷款家庭需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材料等可证明子女抚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收养子女是否计入家庭子女个数?
答:收养子女计入家庭子女个数,申请贷款家庭需提供户口簿或收养登记证等可证明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若需使用组合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也能享受《通知》的额度上浮政策吗?
答:符合《通知》条件的家庭,使用组合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可以享受。
(六)家庭已有一套住房,卖出后再买一套住房,是否属于购买首套房?
答:属于。
四、对《通知》中优化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相关问题解答
(一)《通知》中灵活就业人员的开户对象?
答: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人员办理开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稳定收入来源,年满16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与单位不具事实劳动关系的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通知》中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是多少?
答:缴存比例为5%-12%。
(三)《通知》中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开户材料?
答: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四)《通知》中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多少?
答:缴存基数按当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通知执行。
即不低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不高于23141元(高于5000元需提供收入纳税单据)。
编辑:张晓珊
审核:练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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