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共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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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提高大同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同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详细规划编制和建设活动的规划设计、规划管理。市辖各县(区)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1.0.3条 在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的保护区以及城市重要控制节点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重要区域,可以结合城市设计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古城区域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专项保护规划和修建

2、性详细规划执行。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 建设用地性质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标准执行,原有各层次城乡规划中用地性质根据实际功能按新标准归类。第2.1.2条 建设项目用地的划分和使用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2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和比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表2.1.2 各类建设项目可兼容性表 兼容用地主体用地大类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中类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行政

3、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商业设施用地商务设施用地娱乐康体设施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一类工业用地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大类中类代码R1R2A1A2A3A4A5A6B1B2B3B4B9M1W1居住用地一类居住用地R1二类居住用地R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行政办公用地A1文化设施用地A2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设施用地B1商务设施用地B2娱乐康体设施用地B3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注:1.为兼容比例不得大于10%, 为兼容比例不得大于20%,为兼容比例不得大于40%,为禁止兼容。 2.兼容比例指建筑规模

4、所占比例。 3.兼容用地可独立建设。 4.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不能兼容经营类土地的用地性质。 5.兼容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主体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控制。 6.公用设施营业网点(B4)用地中加油加气站(B41)用地须须根据专项规划,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论证后方可被其他用地兼容。 7.根据规划需要,各类用地均可兼容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兼容比例不得大于40%;工业用地与物流仓储用地可互相兼容,兼容比例不得大于40%。 8.建设项目可多种兼容,其兼容总比例不得大于40%,且单项兼容比例须满足本表规定。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2.2.1条 城市建设活动原则上限制零星开发建设。建

5、设用地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1.以城市道路划分用地,成片统一开发,用地内的街坊道路划入建设用地范围。2.改造地块范围内,不留死角。3.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城市建设,在本宗用地内应完善区域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4.公开出让的土地,每宗居住用地的规模不得超过20公顷。第2.2.2条 城市建设用地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公共服务需求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大型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在满足服务要求的前提下应统筹安排,集中配置,形成公共服务中心。第2.2.3条 居住区内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应结合专项规划,统筹考虑单元控规用地的主导属性和功能,并适应区域发展需求。新建居住项目内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应按照表2.2.3执行。专心

6、-专注-专业表2.2.3 居住项目公共设施项目配套表类别项 目小区(3000-5000户)(10000-15000人)大组团(1000-3000户)(3000-10000人)组团(300-1000户)(1000-3000人)配建性质建筑规模要求配建性质建筑规模要求配建性质建筑规模要求教育幼儿园4班,独立设置4班,独立设置小学按专项规划要求医疗卫生社区卫生用房150m25000人以上,150m2文化体育文化活动站400-600m2居民室外健身场地用地规模950用地规模500用地规模200商业服务综合商业(含餐饮、娱乐等)450-570m2/千人药店、书店、便民店市场(菜市场网点)最少2处,每处5

7、0m250m2金融邮电银行网点、邮电、电信16-22m2/千人社区服务社区公用用房200,超过1000户每增加100户按10增加200,超过1000户每增加100户按10增加200,超过1000户每增加100户按10增加物业管理300-500m2150m250m2社区警务室30m230m230m2市政公用换热站(地上)变(配)电室30-50m230-50m230-50m2开闭所200-300m2燃气调压站50m2公共厕所每1000-1500户设置一处,每处30-60m230-60m230-60m2垃圾转运站(点)非机动车停车场、库1个/百m2建筑面积1个/百m2建筑面积1个/百m2建筑面积机动

8、车停车场、库0.75个/百m2建筑面积0.75个/百m2建筑面积0.75个/百m2建筑面积注:1.为应配建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 2.为公益性配套项目,不得进入市场流通;为可市场化经营的项目,但不得改变用途。 3.公共厕所可结合其它公共设施一并配置,但应设置对社会开放的独立出入口或通道。第2.2.4条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应不小于表2.2.4的规定。居住项目沿街底商门前地面停车位不宜低于其应配建标准的50%;商业及交通量较大的项目地面停车位不宜低于应配建标准的20%。表2.2.4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建筑类型单 位机动车非机动车居住车位/100m2建筑面积11办公车位/100m2建筑面积1

9、商业宾馆、酒店车位/客房1商务写字楼车位/100m2建筑面积1餐饮、娱乐1商场、超市、商业1综合市场、农贸市场、批发市场15文化车位/100座位105展览车位/百建筑面积15医疗市级医院车位/100m2建筑面积1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0.55学校大专院校车位/100师生340中专职校245中学170小学0.520游览场所综合、主题公园车位/公顷占地面积610一般性公园、广场43体育场馆、康体车位/100座位520仓储车位/100仓储面积1交通火车站、汽车站控规应在周边设置社会公共停车场(停车位300个)客运机场注:室外停车场每当量小汽车停车占地面积为25.0平方米,每辆自行车占地面积为1

10、.5平方米;地下停车库每当量小汽车停车建筑面积为42.0平方米,每辆自行车建筑面积为1.8平方米。第2.2.5条商业繁华地区、大型超市、会展中心、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火车站、长途车站等公共建筑附近,应当设置出租汽车候车专用道,并宜结合停车设施设置出租汽车候车专用场。第2.2.6条 凡面临城市道路两侧的新、改、扩建的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在10000 平方米以上,应按照表2.2.6规定的建筑面积设置附属式对外开放的公共厕所,并须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须在临街面设置对外开放的独立出入口或通道。2.基地临多条城市道路时,凡临街用地长度超过60米,面向每条道路均须设置对外开放的公共厕所。表2

11、.2.6 附属式公厕配建指标公共建筑的建筑面积(万m2)附属式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m2/所)1(含)5 605(含)1080 10100 第2.2.7条 公园绿地任意方向宽度应不小于8米,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并应提供必要的交流、娱乐、休憩和功能照明设施。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符合表2.2.7条的规定。居住用地内的集中绿地其地下空间被利用时,平均覆土深度不得小于2米。表2.2.7 建设项目绿地率规划指标表用地性质绿地率居住用地(R)一类居住用地(R1)35%二类居住用地(旧城改造)(R2)30%二类居住用地(新区开发)(R2)35%三类居住用地(R3)25%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行政办公

12、用地(A1)25%文化设施用地(A2)教育科研用地(A3)30%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外事用地(A8)30%宗教设施用地(A9)20%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商业设施用地(B1)20%商务设施用地(B2)娱乐康体设施用地(B3)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15%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工业用地(M)20%物流仓储用地(W)20%绿地与广场用地(G)公园绿地(G1)75%防护绿地(G2)广场用地(G3)20%第2.2.8条 在大中型商店、酒店、医院、图书馆、体育馆、影剧院、会议中心等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处应设置广场,广场设置在符合相

13、关规范的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地临多条城市道路时,每个主要出入口前均须设置广场。2.沿同一侧道路的广场按其建筑基地面积的3%控制规模,其任一方向最小净宽不得小于5米,最小实际使用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3.广场延伸至建筑内时,其净空高度不得小于5米。4.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不得计入广场面积。第2.2.9条 建设用地临30米以上道路,临街用地长度超过150米时,临街敞开度不小于20%。敞开的用地可以作为绿地、停车场和第2.3.8条规定的广场,用地面积均可参与本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平衡。第2.2.10条 向社会有效开放且超过配建标准,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类空间场所可获得建筑面积奖励。奖励建筑面积

14、可按实际面积乘以地块核定容积率计算,可不计入容积率。1.沿城市道路的地面实际使用面积大于300平方米(不计建筑退让红线距离)。2.提供必要的交流、娱乐、休闲设施以及绿色生态环境。3.相对独立,有围合感但不封闭。4.永久性地交由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第三节 建筑容量规划控制指标第2.3.1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和审批的依据。第2.3.2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层面具体控制指标根据用地规模的等级按表2.3.2规定执行。城市重要控制节点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区域,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层面具体控制指标可按照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经论证予以

15、确定。表2.3.2 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用地面积0-1ha1-3ha3ha-10ha10ha以上用地类型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居住用地(R)一类居住用地(R1)1.0且1.835%1.0且1.533%1.0且1.230%1.0且1.230%二类居住用地(R2)三类居住用地(R3)1.0且4.030%1.0且3.528%1.0且3.025%1.0且2.82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行政办公用地(A1)3.535%3.033%2.530%2.028%文化设施用地(A2)2.535%2.033%1.530%1.025%教育科研用地(A3)0.9

16、30%0.930%0.930%0.925%体育用地(A4)1.830%1.830%1.528%1.025%医疗卫生用地(A5)3.030%2.528%2.025%2.025%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2.535%2.033%2.030%宗教设施用地(A9)2.030%1.528%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商业设施用地(B1)6.050%5.050%4.545%4.040%商务设施用地(B2)3.535%3.033%2.530%2.028%娱乐康体设施用地(B3)2.535%2.033%1.530%1.025%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2.035%1.530%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2.035%1

17、.530%工业用地(M)0.735%0.730%0.730%0.730%物流仓储用地(W)1.030%1.028%1.028%1.025%第2.3.3条 改(扩)建的建设活动,其原规划地块的总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性指标的,不得进行扩建、加层;其原规划地块的总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规定性指标,但其扩建、加层破坏城市空间形态和环境品质的也不得建设。第四节 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要求第2.4.1条 建设用地应进行竖向规划设计。竖向规划应综合考虑城市地形、交通、排水、防洪、防潮、景观和经济等多方面的要求,合理使用不同坡度的土地。第2.4.2条 竖向规划设计应统一使用渤海高程系统。第2.4.3条 建设用地编制

18、竖向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应与用地性质的要求相符,服从相邻城市道路和交叉路口规划控制要求。2.建设用地周边城市道路未规划设计时,应先编制周边规划路网方案作为建设用地和城市道路设计的依据。3.位于临山临沟的建设用地应根据相应的防洪专项规划要求,合理利用地块,确定地块规划高程。4.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2%,规划高程宜比周边道路的最低高程高出0.2米以上。第2.4.4条 建设用地适用坡度应按表2.4.4的规定执行:表2.4.4 建设用地适用坡度表场地名称适用坡度(%)最大坡度(%)道路0.36.08.0停车场、广场0.250.61.02.0室外场地:1.儿童游戏场2.运动场3.杂用场地0.3

19、2.50.20.50.33.0绿地0.55.010湿陷性黄土地面0.57.08.0第三章 建筑规划管理第一节 建筑间距第3.1.1条 本规定将城市规划区分为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一类地区(古城区域)是指北至平城街,南至北都街,东至御河西路,西至魏都大道的区域。二类地区是指御河以西一类地区以外的区域。三类地区是指御河以东的区域。第3.1.2条 一类地区的建筑间距应按照第1.0.3条规定执行。二、三类地区范围内,凡新建建筑影响周边已有住宅建筑采光的,建筑间距一律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第3.1.3条 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建筑内部间距控制,应以南侧建筑高度及建筑方位角度

20、作为计算的基本依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正向间距应按表3.1.3-1的规定执行。且须满足下列规定:(1)不论地区和方位角大小,4-6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6米,三层以下住宅建筑不得小于8米。(2)位于南侧六层以下(含六层)条式建筑长度超过60米时,建筑间距系数在原计算系数上增加0.1,长度每增加10米,系数再增加0.05,直至上限1.67。(3)4-6层点式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与面宽比大于)的东西两侧间距不得小于16米;南北两侧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住宅建筑在大寒日满窗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且最小间距为18米。表3.1.3-1 多层住宅正向间距控制表 布置形式朝向方位示意图二

21、类地区建筑间距控制三类地区建筑间距控制备注平行布置朝向为正南向,含南偏东或偏西0-30L1.4HL1.67H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方位角在30-60时L1.2HL1.34H30a45L1.3HL1.51H45a60朝向为东西向,含南偏东或偏西60以上L1.4HL1.67H垂直布置朝向为东西向的建筑位于朝向为南北向的北侧L16m且L1.0b朝向为东西向的建筑位于朝向为南北向的南侧L18m且L1.2b朝向为东西向的建筑位于朝向为南北向的东侧或西侧L16m且L1.0b有夹角布置a30按平行布置控制30a60L11.2H建筑朝向为南北向L11.0H且16m建筑朝向为东西向a60按垂直布置控制注:为建筑间

22、距;H为遮挡建筑物高度;a为夹角角度;为山墙宽度;L1为最窄处间距。2.侧向间距应按表3.1.3-2规定执行。表3.1.3-2 多层住宅侧向间距控制表建筑类型限制条件最小间距(m)非临街住宅建筑一般情况6山墙上设阳台、飘窗等突出物9长边临街建筑道路红线30m10道路红线30m8山墙临小区级道路的建筑12第3.1.4条 南侧七层以上(含七层)住宅建筑与其它住宅建筑的间距,以日照分析为依据,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正向间距应按表3.1.4规定执行。表3.1.4 七层以上(含七层)住宅正向间距控制表项目类型 长度间距高度A40m40mA70m70mA二类地区改造项

23、目对外部及三类地区开发的项目内、外部H60m40mA1.2A60mH100m50mA+10m1.2A+10m二类地区改造项目内部H60m40mA60mH100m50mA注:H为建筑高度,A为建筑长度。2.七层以上住宅建筑与其它住宅建筑的山墙最小间距不少于13米;点式高层居住建筑侧向有居室窗户的,最小距离为16米。第3.1.5条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表3.1.5规定执行。其中规范有要求的,依规范执行。表3.1.5 非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控制表布置形式建筑层数最小间距平行布置3层以下之间6m3层以下与4-6层之间12m4层-6层之间16m6层以下与7层以上之间16m7层以上之间24m且0.4H其

24、他布置形式按消防间距及有关专业规范执行注:1. H为较高建筑物高度。 2.建筑层数均含本层。第3.1.6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按表3.1.6规定执行。表3.1.6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间距控制表布置形式间距要求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按住宅建筑间距控制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按非住宅建筑间距控制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按消防及其他有关专业规范规定控制,且6m第3.1.7条 日照分析计算时涉及的建筑物包括下列三类:1.拟建建筑物是指报规划的拟建建筑物。2.被遮挡建筑物是指拟建建筑物正北向第一排现状或已批的建筑物;位于拟建建筑物东北向、西北向,并且与拟建建筑物邻近的第一排

25、现状或已批的建筑物。3.相邻建筑物是指拟建建筑物正南向、东南向、西南向第一排现状或已批的建筑物。第3.1.8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日照分析范围:1.拟建项目的东侧、西侧临城市道路、绿化带,且道路红线、绿线宽度与本宗用地拟建建筑退距之和大于50米,则道路或绿化带另一侧的建筑不列入分析范围。2.山墙上开窗的住宅建筑,如同一套住宅内已有一个以上的居住空间,满足相应的日照要求时,则山墙窗口不列入分析范围;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超过四个时,如有两个满足相应的日照要求,山墙窗口可不列入分析范围。3.如现状建筑为东西朝向,则须确定居住空间较多的一侧为主要朝向,另一侧为次要朝向,次要朝向不列入分析范围。第3

26、.1.9条 日照分析结果的评定应用拟建建筑物建前的现有日照测算结果,与建后的日照测算结果加以对比,评定为改变与不改变。下列情况应评定为不改变:1.建后日照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相应规范要求的日照标准的,应评定为不改变。2.拟建建筑物建前的现有日照时长为0小时的,应评定为不改变。3.现有日照时长虽不是0小时的但不满足相应规定,拟建建筑物建后的日照时长减少在3分钟以内的,评定为不改变。第二节 建筑退让第3.2.1条 邻用地界线的建筑物,其退地界距离应按表3.2.1及下列有关规定控制。1.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站等有安全卫生防护要求的建(构)筑物,应本着节约用地及合理利用周边地块的原则控制退距

27、,其安全防护距离宜留在本单位用地界线范围内。2.若用地界线为非规则或与建筑长轴线不平行时,则依据本章第一节建筑间距来确定建筑位置,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合理分摊退地界距离,且最窄处不得小于6米。表3.2.1 建筑物退让地界最小距离控制表建筑物类型退地界距离6层以下(含)建筑建筑物长边临地界C8m且L2建筑物短边临地界C6m且L27层以上(含)建筑建筑物长边临地界当H60m时,C20m当H60m时,C25m大寒日2小时日照等时线不得超过北侧地界线20 m建筑物短边临地界当H60m时,C9m当H60m时,C13m地下建筑物C5m且0.7d注:C为建筑退地界距离;L为本章第一节确定的对外部最小建筑正向间

28、距;L为本章第一节确定的建筑侧向最小间距;H为建筑高度;d为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第3.2.2条 邻城市道路新建或改建建(构)筑物,立面最前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下列规定控制:1.建筑高度小于24米(含)时,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10米。2.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且小于80米(含)时,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20米。3. 建筑高度大于80米,或新建影剧院、游乐场、图书馆、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酒店、餐饮服务场所、医院等人流、车流较大的公共建筑,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城市设计或详细规划等确定。4.地下建筑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

29、为5米。5.城市道路交叉口两个红线折点之间部分退距应在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增加4米,两条路红线宽度不一样时按红线宽的道路计算。6.建筑物沿公路两侧时,其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第3.2.3条 邻城市绿线、蓝线、紫线新建或改建建(构)筑物,凸出部分后退城市绿线、蓝线、紫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4规定执行。表3.2.3 建筑物退城市绿线、蓝线、紫线最小距离控制表建筑高度不含商业功能建筑含商业功能建筑退绿线H24m时6m12mH24m时10m15m退蓝线参照退绿线的有关规定且符合水务部门的要求退紫线按详细规划或有关规定执行注:H为建筑高度。第三节 建筑高度 第3.3.1条 建筑高度应按照控

30、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控制,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建筑退距、消防、抗震、景观等方面的要求。第3.3.2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地震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包括微波通讯)设施控制范围内,建筑控制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限制的规定。第3.3.3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各类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高度,应符合相关保护要求。第3.3.4条 建筑物临道路红线24米(含)以下的城市道路,其临街面宽大于40米(含)时,其控制高度应符合以下公式。H1.77(W+S)1.组合式建筑采用分段的形式控制。2.建筑物临两条以上城市道路时,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当建筑物沿窄路部分的长度超

31、过40米时,其超过部分的建筑高度应按窄路计算。3.沿城市其他线性空间两侧的建筑控制高度参照本条执行。注:H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W为道路红线宽度;S为本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第3.3.5条 建筑物直接面临或其前面的道路临接广场等围合空间的,其建筑控制高度按下式计算:HD/2。注:H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D为建筑物垂直方向围合空间的宽度。第3.3.6条 滨水、环湖区等需要控制天际轮廓线的重要地段,须按照城市设计控制建筑高度。第四节 建筑立面第3.4.1条 建筑物外立面应根据建筑高度加以控制与处理。1.地面至15米高度部分,应注重细部处理,构件、材质要考究。2.15米至50米部分重点处理好色彩和构图。3

32、.50米以上部分重点考虑建筑的整体形象以及与环境的关系。第3.4.2条 临城市道路或城市广场的建筑物立面和屋顶造型应与城市街道和城市广场景观相协调,且应按下列规定控制:1.建筑外立面不宜设置空调外机等附着物,确需设置的须结合建筑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所采用的遮挡设施的材质、色彩和造型应与主体建筑保持协调;要统一设置收集冷凝水的下水管道。2.阳台和窗户如需设置防盗设施时,应统一设计、统一施工,不得突出墙面设置,严禁安装任何形式外挑式防盗网,3.屋顶天面宜设置成可以供上人活动的屋顶花园,否则除楼梯间、设备用房、水池及装饰构架外,不得增加其他任何无关的建(构)筑物。第3.4.3条 临街建筑台

33、阶沿街长度不得大于建筑出口宽度的1.5倍,不得侵占人行道、绿地等公共空间,台阶必须进行贴面装修。 第3.4.4条 建筑色彩应整体协调、局部统一、突出特点、展现风貌。1.建筑色彩应按照大同城市环境色彩150体系进行配色。配色比例应为:基调色应占建筑外立面总体面积70左右,辅助色占25左右,强调色占5左右。2.建筑配色方式应按表3.4.4的规定执行。表3.4.4 建筑配色控制表用色范围建筑配色类型基调色范围辅助色范围居住商业金融业文化娱乐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行政办公市政公用设施工业历史街区保护范围内建筑其它色相明度纯度色相明度纯度YR-Y系(0YR-10Y)6.04.0 全色相2.05YR-5Y 10

34、.0;其它色相6.0YR-Y系(0YR-10Y)5.0-7.54.0 R-Y系(0R-10Y)3.00R-5YR、5Y-10Y 6.0; 5YR-5Y 10.0YR-Y系(0YR-10Y)3.01.0R-Y系(0R-10Y)3.00R-5YR、5Y-10Y 6.0; 5YR-5Y 10.0YR-Y系(0YR-10Y)6.05YR-5Y 4.0;0R-5YR、5Y-10Y 1.0全色相2.05YR-5Y 10.0;其它色相6.0全色相6.05YR-5Y 4.0;其它色相2.0全色相2.05YR-5Y 10.0;其它色相6.0注:本表采用蒙塞尔色彩体系,“”表示可用色。第四章 城市交通规划管理第4

35、.0.1条 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按经论证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控制用地建设强度、静态交通用地规模及交通组织安排。经论证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作为项目选址及规划设计方案的强制性内容。1.新增容积率大于4.0(含)的居住项目。2.物流中心、体育场馆、展览馆、影剧院、会议中心、临主干道设置出入口的中小学校等瞬时车流、人流较大的建设项目。3.容积率大于5.5(含)的行政办公、文化设施、医疗卫生、商业设施、商务设施、娱乐康体等公共建筑项目。4.道路、铁路、对外交通枢纽、公共交通枢纽、客货站场、大型停车场、大型加油站等重要的交通设施项目。5.其他位于城市重要地段以及严重影响城市交通的建设项目。第4

36、.0.2条 公路位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即为城市道路的组成部分,其布局、断面、标高等宜符合城市道路的要求。第4.0.3条 快速路、交通性主干路两侧不得直接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第4.0.4条 建设项目基地长度超过200米时,在基地内应按下列规定设置与城市道路相衔接的街坊道路。1.街坊道路的主要控制点由规划部门指定。2.街坊道路应符合城市支路标准设计。3.街坊道路两侧的建筑退道路红线应不小于6米。第4.0.5条 建设项目临两条主干道的交叉口时,应在基地内设置交叉口立交平做的辅道。第4.0.6条 道路交叉口应当进行交通组织设计,宜采用渠化拓宽等方式提高通行能力。第

37、4.0.7条 新区道路纵断标高应根据路网竖向规划结合周边地形确定。旧区道路纵断标高应根据道路两侧现状建筑物的标高确定,应比周边建筑物散水低。第4.0.8条 有中央绿化带道路的断口距离一般为500-800米。第4.0.9条 在风景名胜区、各类公园、名胜古迹和人文景点以及宽度超过50米的道路两侧绿化带宜设置绿道,主要提供生态、游憩、社会与文化等功能。绿道应尽可能互相贯通,并设置标识、照明和服务设施。第4.0.10条 城市次干路及城市支路、街坊道路宜形成慢行系统,在与城市主干路相交处应保证慢行系统的连贯性。第4.0.11条 有下列情况的城市道路上应当设置人行天桥、人行地道:1.城市快速路。2.通过环

38、形交叉口的步行人流总量每小时大于18000人次,且进入环形交叉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每小时大于2000辆的。3.横过交叉口的一个路口的步行人流量每小时大于5000人次,且进入路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每小时大于1200辆的。第4.0.12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隔离带宽度按表4.0.12要求控制:表4.0.12 公路隔离带宽度控制表公路等级隔离带宽度高速公路50国道20省道15县道10第五章 市政设施及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第5.0.1条 新建和改建道路,各种管线应当预留支管至城市道路红线1米以外。1.规

39、划路口必须设置预留支线。2.道路直线段每间隔150-250米左右设置预留支线。第5.0.3条 城市雨、污水管线的管径应根据流量计算结合使用功能、维护管理等因素综合确定。道路红线24米以上道路污水管线管径不得小于DN500,雨水管线管径不得小于DN600。道路红线24米以下污水管线管径不得小于DN400,雨水管线管径不得小于DN500。第5.0.4条 架空电力线和通信电缆应当采用单杆多回路方式沿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两侧或结合防护绿带架设。以下地区禁止新敷设各类架空杆线,现有架空杆线应随建设项目一并改造:1.商业街、步行街以及已经实施杆线入地工程的道路红线范围内及两侧建筑退让范围内。2.车站、广场

40、、公共绿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3.新建住宅小区范围内;4.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有特殊控制要求的地区。第5.0.5条 新设置的各种区域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用地,不得直临城市干道。临街项目的各种配套设施(开闭所、变电箱、燃气调压站、热力站、化粪池等)不得临街建设。第5.0.6条 城市道路新建或改造中,同类型管线应同沟同井敷设。第5.0.7条 建设项目应按经审定的管线综合规划配套公用管线和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第5.0.8条 相邻地块配套的市政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预留共用通道,集中接入。第5.0.9条 各类管线穿越城市道路,一般应当

41、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第六章 城市景观规划管理第一节 城市街景规划管理第6.1.1条 城市干道无沿街绿化带且其两侧的居住项目沿街长度超过200米时,应设置一处街旁绿地,其宽度不小于8米且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绿地面积只计入绿地率指标。街旁绿地应提供必要的交流、娱乐、休憩和功能照明设施。第6.1.2条 城市游憩广场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顷,其设置休闲设施的区域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第6.1.3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外装修及设置门头招牌,应进行专门设计。1.商铺底层门头招牌高度应控制在1.5米以内,要求前后、上下平齐,长度不得超出自身的权属范围。2.建筑外装修部分应紧贴建筑墙体、挑檐,其厚度不得超

42、过0.3米。装修材料严禁使用喷绘布。第6.1.4条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餐饮服务场所、图书馆、展览馆、医院、公园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和空间,临城市道路或城市广场一侧不得修建围墙。其它需设置围墙的,不得占压道路红线,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采用通透形式,且高度不大于1.8米。2.至少有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米的绿化带;产业园区内或设置挡土墙的,应在围墙和道路红线之间设置宽度不小于5米的绿化带。3.建设施工场地设置的临时围挡高度应控制在4-5米之间。第6.1.5条 设置路牌、交通信号灯、路灯、公交车亭、电话亭、垃圾箱、书报亭等,应当合理布置,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宜按表6.1.5的规定采用共架

43、、代用、兼用,统一布置等方法进行整合。 表6.1.5 道路设施整合表道路设施人车分离设施交通设施道路照明行人用设施公益设施护栏路墩标牌信号灯路灯公交车站电话亭书报亭座椅电线杆路墩标牌信号灯路灯公交车站电话亭书报亭座椅电线杆垃圾箱花池边指示牌高架构筑物树木注:1.为可共架的设施。2.为统一布置的设施。3.为可代用、兼用的设施。第二节 户外广告规划管理第6.2.1条 户外广告应成组设置,规格统一,其布局应有助于室外空间的围合。依附于建筑的广告应以建筑单体为单位,仅允许设置于商业建筑或综合建筑的商业部分。广告牌面不得超过所依附墙体面积的1/5。第6.2.2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根据不同类型按表6.2.2

44、进行控制。表6.2.2 户外广告控制表类型控制要求附着于建筑物平行于建筑物外墙(1)下端距地面净高不得低于4m,且不得超出悬挑架空部分底沿;上端、左右端不得突出墙面的外轮廓线;牌面突出墙面距离不得超过0.3 m。(2)外柱或外柱间不得设置广告。(3)广告单块面积最大尺寸30。垂直于建筑物外墙(1)外沿距建筑物的立面不得超出1.2 m,不得超出道路红线,且不得超过相邻广告牌;下沿距地面不得低于4.5 m;厚度不得大于0.3 m;牌面的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墙面的上端。(2)外沿或下沿与架空线路的距离应符合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3)最大尺寸为高5 m、宽1.2 m。建筑物屋顶禁止设置。落地式(1)宽度小

45、于6 m的人行道禁止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2)禁止设置跨街龙门架广告设施。小型(1)小型灯箱广告只能设置在商业街区,最大尺寸为长1.0 m,高1.2 m,厚0.3 m。(2)相隔间距宜在80-100 m。大型(1)禁止设置在城市核心区及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不足30 m的区域内。(2)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大于30 m(含)时,可设置在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10 m的区域内,且广告牌与建筑物最小距离不小于其高度的2倍。(3)牌面应与道路走向垂直,最大尺寸为高6m、宽8m。(4)沿同一条道路两侧的外型、尺度应统一。 (5)设置于立交桥、道路交叉口时,数量不得超过2块。其他类型街道公共设施广告牌禁止设置。电子显

46、示屏广告牌(1)应具备按照日照强度变化调节显示亮度的功能。在商业区及其周边设置的,夜间亮度值应不大于1000cd/;在其他地区设置的,夜间亮度值应不大于400cd/。(2)不得设置于城市快速路两侧可视范围内、城市主次干道路口50m范围内。(3)设置于公共广场或者步行街时,画面切换应采取慢转换方式。第三节 夜景照明规划管理第6.3.1条 高层建筑、商业步行街、园林建筑、建筑小品及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须进行专门的夜景灯光设计,夜景灯光设计纳入建筑方案设计范畴。不同环境区域建筑物的泛光照明照度或亮度设计值不宜大于表6.3.1的规定。表6.3.1 不同环境区域建筑泛光照明的照度和亮度标准值 建筑物饰

47、面材料平均亮度(cd)平均照度(Ix)反射比()类型E1E2E3E4E1E2E3E40.6-0.8白色外墙涂料、乳白色外墙釉面砖、浅冷、暖色外墙涂料、白色大理石等482020301000.3-0.6银色或灰绿色铝塑板、浅色大理石、白色石材、浅色瓷砖、灰色或土黄色釉面砖、中等浅色涂料、中等色铝塑板等482030501500.2-0.3深色天然花岗石、大理石、瓷砖、混凝土、褐色、人造花岗石、普通砖等482050100250注: E1区建筑立面不设置夜景照明。1对于特别重要的建筑物,需要提高其照度或亮度值时,只能在该建筑物上局部提高。 2对于建筑物的入口、特征构件、徽标或标识等部位的设计,不宜五光十

48、色,照度或亮度与周围照度或亮度的比值宜为3-5。3店铺招牌亮度宜比建筑墙面高3-5倍。4建筑室内外地面宜有不同亮度级的区别。第6.3.2条 单体或群体建筑可选用多种照明方式,但应分清照明的主次。要注重多种照明方式相互叠加所形成的总体效果。表6.3.2 建筑单体照明方式选择表类型要求泛光照明(1)不宜采用大面积投光方式,将被照面均匀照亮。(2)玻璃幕墙和表面材料反射比低于0.2的,不应选用。轮廓照明(1)具有丰富轮廓特征的建筑物,宜选用本方式。(2)若使用点光源,灯具间距应不小于0.6m。内透光照明玻璃幕墙以及透光面积较大的,宜选用本方式。重点照明只适用于建筑的重点突出部位。其他照明需对照明的必

49、要性、技术的可靠性进行专门论证。第6.3.3条 商业步行街照明设计应符合下表要求:表6.3.3 商业步行街照明设计控制表位置设计要求商店入口处(1)亮度与周围亮度的比值宜为3-5。(2)采用投光照明方式时不应使进出商店的顾客感觉到眩光。道路(1)宜采用上射光通比不超过25%、装饰性和功能性相结合的灯具。(2)宜选用高显色光源。(3)应为室外活动预留电源和接口。内部公用设施所有公用设施的照明应统一设计,在视觉上保持良好的连续性和整体性。入口部位(1)与街区其他部位的亮度的比值宜为3-5。(2)应突出街名牌匾。(3)可使用色光和动态照明手法。第6.3.4条 广场照明的亮度或照度水平、照明方式、光源

50、的显色性以及灯具的造型应体现广场的功能要求和景观特征。公共活动区的平均水平照度值应符合表6.3.4的规定。表6.3.4 广场绿地、地面、公共活动区和出入口的平均水平照度值照明场所绿地人行道公共活动的区主要出入口一般广场市政广场交通广场商业广场水平照度(Ix)35-105-102510-2020-2520-30注:1.绿地是指广场范围内规划的专用绿地。2.表中所有场所照明0点以后的照度值应降低一半。第6.3.5条 公园照明设计应根据公园类型(功能)、风格、周边环境和夜间使用状况,确定照度水平和选择照明方式。1.公园的公共活动区域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6.3.5的规定。表6.3.5 公园公共活动区域的最低水平照度标准值区域最低水平照度Eminh(Ix)人行道、自行车道5庭园、平台5儿童游戏场地102.公园内观赏性绿地的照明,最低照度不宜低于2 Ix。第6.3.6条 广告与标识面照明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同环境区域、不同面积的广告、标识照明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应符合表6.3.6的规定。表6.3.6 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表 环境区域广告、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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