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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退休年龄到底是50还是55?

女职工退休年龄到底是50还是55?是不是取决于女职工是干部身份还是工人身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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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5周岁就可以退休了!相信大部分人都听过。一般来说,男性年满60周岁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但你知道吗?对于女性来说,则分为多个身份,而不同的岗位对应的退休年龄是不一样的。




具体可以分以下三种情况:

1、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

2、在生产、经营、服务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

3、女职工在管理、技术与生产、经营、服务之间变动岗位,在新岗位上工作满2年及其以上年限的,按新岗位的退休年龄规定执行。

注:未满55周岁的女职工在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24个月内有单位缴费的,需提供单位缴费期间注明工作岗位的劳动合同原件。





所以说女性的退休年龄要看退休时的工作岗位,但岗位的认定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中是也是不一样的。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都是定岗定编,对于这部分退休人员来说身份认定比较简单,在退休的时候只需要按照对应的岗位定岗就可以。


但企业女职工退休的时候以什么身份认定就比较模糊,目前很多地方在认定女职工退休身份的时候,都不会按照人事档案来,而是按照退休前的工作岗位来确定。而且不同的省份,对于退休前工作岗位的认定标准也不一样。




比如说广东省企业女职工退休人员年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女干部和女工人的认定: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岁,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在现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女干部失业、下岗后,已不在干部岗位,与失业、下岗的工人享受同等待遇,其“现岗位”按照工人认定。


2、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认定:其中未曾以职工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女性参保人需年满55周岁,曾以职工身份参加养老保险且年满50周岁时不再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现岗位按照工人认定,按年满50周岁执行。


3、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如本人申请经组织批准的,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




所以,女性职工的岗位认定要看各地的规定,不知道的朋友建议咨询当地人社局。同时,女性退休年龄的确定,还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1、女性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或有害健康的工作,连续工龄满十年,满四十五周岁即可退休;2、女性连续工龄满十年,经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满四十五周岁可退休;

3、因公致残,经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直接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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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1-05-05 11:11

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主要看岗位性质,管理岗位是55岁,普通岗位是50岁。

如果是灵活就业的女职工,那就是55岁。

这个问题说来话就长了,主要是文件一年年更新,但是大家还保持在旧的认知里,现在早就没有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的说法了。

在劳动合同制度已经落地多年的今天,对于企业内部管理实务,诸如岗位设置、岗位级别等事项,国家政策层面倾向于赋予企业更大的经营自主权,亦应当更加尊重企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政策的效力。

女职工到底是管理岗还是工人岗,主要还是由企业说了算。

江苏省:

根据江苏省2022年执行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其中就规定了,企业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本单位的岗位目录,确定女职工所从事岗位的性质。女职工从事的岗位性质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过签订岗位变动协议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等合法有效形式确定,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变更岗位性质信息。你要提醒单位人事,向经办机构申报自己的岗位性质。

四川省:

根据《四川省劳动厅印发<四川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劳办〔1996〕19号)第五条47项规定,工人岗位、干部岗位的划分由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合同岗位界定模糊或劳动合同丢失的,可采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承诺其工作岗位情况。若承诺单位或参保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将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

所以具体你是什么身份,50岁退休还是55岁退休,得看劳动合同。有的地区已经实行退休预审,比如北京地区,预审最长可以提前一年进行。单位可以通过向人社局沟通办理退休预审,取得人社部门对退休年龄、条件确认的材料后,就能明确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了。

如果是单位给员工办退休,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比员工更需要慎重,毕竟违法解除是要赔钱的。

这些关于退休的问题,大家也可以看一下:

  1. 退休金是怎么算的?
  2. 职工法定退休年龄规定(2022最新版)
  3. 50岁退休和55岁退休哪个划算?
  4. 社保交不够15年,但是年满60岁要退休了怎么办?
  5. 如果刚到退休年龄,只领了一个月的养老保险人就去世了该怎么办?

想了解更多,请继续关注我们 @51社保,如果还有薪酬个税、 五险一金、 劳动法等人力资源相关问题,欢迎随时来撩~

发布于 2022-07-01 11:25

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办理退休是全民热议的话题。咱们老百姓辛苦工作半辈子,盼着就是退休的那一天,可以稳稳当当拿到退休金,过上舒心的日子。尤其是女性朋友,对退休的期盼比男性更强烈。

不同职业身份的女职工办理退休的条件是什么呢?现在我国的退休年龄制度还比较完善,不仅考虑了性别和年龄,而且还考虑了身份的特殊性。


一、女职工正常退休条件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女干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满10年以上)年满55周岁,女工人(工勤岗位)年满50周岁,社保累计缴费满15年的,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女职工从事特殊工种退休条件

特殊工种是岗位属于高风险或者对身体健康有一定伤害的工作,比如,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一般来说,从事这类工作的女性很少,女性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并且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可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手续。

三、女职工因病提前退休条件

因病提前退休,主要指的是女职工没有能力再继续在岗位工作,有医院证明,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女职工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符合条件后就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了。病退下的退休年龄女性年满45周岁。

四、女性公务员退休条件

女性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这是指公务员在国家机关工作的第一年到提出退休的那一年止,公务员一共在机关至少工作了三十年整。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照有关规定,女性公务员一般在五十岁以上,并且在机关工作至少二十年整的可以提前退休。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这种情况一般是指特殊岗位的公务员,由于其岗位特殊的工作条件,为保护其健康,国家允许其提前退休。例如,从事核试验、野外作业以及工作过程中会涉及到有毒有害物质的公务员,可以按照规定。提前退休。这有利于保护这类公务员的身体健康。

五、女职工延迟退休

按照退休年龄改革方案:从2018年开始,女性退休年龄每3年延迟一岁,男性退休年龄每6年延迟1岁,直到2045年同时达到65岁。

随着经济发展,我国老龄化状况日益加剧,延迟退休早在2012年6月就被提上议事日程。当时,人社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研究弹性延迟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政策”。人社部同时提出“小步慢走”思路,拟针对不同群体诉求采取差别化策略。

希望以上信息能给女性朋友有意义的参考。退休是人生一件大事。从退休那一刻起,人生开启了一个新的篇章。无论是退休生活的安排,还是养老金的储备,都需要提前规划,让自己可以安享晚年。

编辑于 2022-01-30 14:33

女性50岁退休还是55岁退休

很多网友问,女性到底是50岁退休,还是55岁退休呢?木子在实际工作中也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已经到了50岁的女性不知道自己已经到了退休年龄,没去办理退休手续,往往会延迟退休,一旦是因为自身原因延迟办理退休的,延迟的退休金是领不到的,为了让大家搞清楚女性到底是50岁退休还是55退休这个问题,木子给大家讲解一下我国关于女性的法定退休年龄:

一、女性干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是55岁退休

二、女性职工是50岁退休

那如何界定干部和职工身份呢,作为从事30多年人力资源工作的木子老师给大家解释一下这个问题,便于更多女性朋友了解我们是什么身份,并能够懂得自己属于50岁退休还是55岁退休的问题。

女性干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如何界定:

1、由国家统一分配的,有派遣证的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后直接就核定为干部身份,一般入职之初在个人档案中就记载了干部身份。这部分女性的身份属于干部身份,是55岁退休。

2、由人社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通过公开考试招聘的,机关、企事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这部分女性人员,入职后的身份属于55岁退休

3、本人身份不是通过以上两种方式进入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是属于工人的身份进入的,但同时又长期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这部分女性,也视同管理人员,同样是属于55岁退休。

4、不管是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企单位,现在对工人身份和管理岗位的认定,都是是非常清晰的。管理岗位和技术岗位员工,都有明确的划分标准,一般在各个部门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办事员,档案都有记载,在工厂车间、后勤等单位工作的,每一个人的档案都是按照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的。所以你是属于哪个岗位,一般在你的个人人事档案中都会记载的很清楚。档案的主要功能就是为了核实人员的工作经历也是每个人退休时的重要依据。

5、民营企业职工,怎么界定身份呢,一般需要单位配合进行岗位说明。

民营企业职工在退休时,对于女职工是干部身份还是工人身份,部分地方要求没有那么严格,但是在有的地方要求还是很严格的。有的地方是根据在职时所具体从事岗位来确定,比如受过高等教育的,有技术职称的,在公司部门从事管理工作的,即使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工人身份来为其协助办理退休,社保审核也是很难通过的。所以在实际操作中,社保部门都要要求用人单位岗位设置方面的文件、资料等,在办理 社会 报险时,提交的员工花名册也是记载了本人所在的岗位。所以你属于什么身份,大都在你的个人档案中就已经确定并记载了



女性下岗失业后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原有的身份发生了改变

三、女性人员下岗失业后,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是50岁退休还是55岁退休呢?女性下岗失业后就失去了原有的身份,也就是属于灵活就业者的身份了,关于灵活就业的女性退休年龄,全国各个地区又有不同的规定


以下是木子老师整理的全国各地女性灵活就业人员50岁退休的标准,供大家参考


1、首次参保的身份是职工身份的城市:辽宁省、沈阳、大连。

2、最后以职工身份参保的城市:广西、南京(江苏)、海南、重庆。

3、只要有职工身份参保过就可以的城市:深圳、广州(广东省的政策)。

4、10年以上职工身份参保经历的城市:上海、武汉(湖北)。山西、河北、山东、陕西、河南、江西、江苏、新疆、湖南等。

5、5年以上职工身份参保的城市:东北大部分地区,黑龙江等地。

6、宁夏灵活就业女性50岁退休需要满3年职工缴费经历,徐州需要8年职工缴费经历,最后以职工身份办理退休。云南在生产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转为灵活就业可以50岁退休

7、安徽是两年以上职工身份参保经历。贵州是最后两年职工社保就可以50岁退休。

8、福建厦门需要城镇户口的就可以50岁退休。

9、西藏45岁,青海50岁、天津、四川、浙江、内蒙、北京、杭州、这些地方灵活就业的女性人员都可以50岁退休

我们国家地方性社保政策会经常会变更,你能不能50岁退休,是否符合当地的政策,一定要拨打当地的社保政务服务电话12333,咨询后再去办理。




社保缴纳如何避坑请咨询木子老师


以上就是木子老师给大家分享的关于女性50岁和55岁退休的问题,有关社保缴纳和退休问题,都可以在评论区留言。也可以咨询木子,我会帮大家答疑解惑。

编辑于 2023-11-26 13:49

以现在的政策标准来说,以广东省为例。

女干部的退休年龄一般是55岁。

而工人身份的情况需要细分:

(1)参保缴费年限足够15年

一般女职工到达50岁可以办理职工退休;

从事特殊工作的职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男女职工一样;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提前10年退休,男女职工一样;

女性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年龄是55岁。

(2)参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

若到达退休年龄,但不足参保缴费年限,则需要继续参保,直到满足15年便可以办理职工退休。

若到达退休年龄,延后5年仍不足参保缴费年限,则可以通过一次性趸缴,买够参保缴费年限,然后再办理退休。

编辑于 2018-05-19 19:45

智询师为您解答!

女性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实与身份有关,50岁=工人身份;55岁=干部身份。

此外,申请养老金的条件有三个,都满足后才可领取养老金:

1.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需要满足累计缴费满15年

2.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性需要满足累计缴费满25年,女性需要满足累积缴费满20年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满60周岁,女性干部身份满55周岁,女性工人身份满50周岁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条件中的第1和第3项是“硬指标”,而第2条,如果在到达退休年龄时年限无法满足条件,是可以一次性趸缴差额的。

此外,如果外埠人员想在在京退休,需满足以下4个条件:

1. 男职工满60周岁;女职工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

2. 养老保险缴费累计满15年,医疗保险女职工累计缴满20年,男职工累计缴费满25年

3. 4050前在京参保(女40周岁,男50岁简称“4050”)

4. 在京缴费累计满10年以上


人力无小事,有事问中智。如还有其他退休的问题,欢迎留言或私信。

发布于 2020-06-15 19:13

从低到高:

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坚持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未达到因病退休年龄,45周岁以下可以办理退职

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坚持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45周岁可以因病提前退休

特殊工种达到规定年数,可提前5年退休

正常退休年龄:管理(技术)人员,55周岁;工人50周岁;灵活就业人员55周岁

机关事业单位处级以上职务、高级职称可到60周岁退休

部级、国级干部70左右

发布于 2020-01-15 23:45

2023年4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四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其中第167号指导案例(点击可阅读)涉及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确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应当依据所从事的岗位类型依法确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发现行政机关未依照国家关于企业职工管理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要求审批退休,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予以错误维持的,应当依法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7070号裁定中对女职工退休年龄的确定问题亦进行了明确,最高法院认为,原身份是干部,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可参阅下面最高法院判例:

王小玉1966年4月4日出生,1989年8月从电力学校毕业分配至山西某供电公司,先后在校表工、自动化工、计量资产岗位工作。

1995年6月24日,供电公司与王小玉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从1995年6月24日起至2005年6月24日止;工作内容:甲方根据本企业生产、工作的需要,安排乙方从事生产岗位工作。

2005年6月25日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同上一期,续订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从2005年6月25日起至退休止。

2016年3月25日,省人社厅依据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审核王小玉从2016年3月起办理退休手续。

员工:我是女干部,坚决不同意50岁退休!

王小玉起诉称,1989年8月我从电力学校毕业分配至供电公司工作,是干部身份。2016年3月25日,省人社厅认定我属于企业女职工,按"生产岗位"审核我从2016年3月起年满5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是错误的,应当按国策执行,以档案确定身份。

人社厅:你是生产岗位,就得按50岁退休!

人社厅答辩:根据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应分为两个阶段: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按"身份"办理退休;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尤其是《劳动法》颁布后,按"退休时所在岗位"办理退休。

王小玉属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企业女职工退休,根据其所在单位上报的《关于王小玉同志退休年龄的认定报告》,明确所在岗位系生产岗,我厅在其年满50周岁对其审批退休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正确。

中院:退休时所在岗位是生产岗位,是女工人,当然按50岁退休!

太原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法》实施后,以前企业职工按身份管理的模式已经被劳动合同制管理取代,根据100号文件"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应按其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以及山西省劳动厅晋劳关字【1995】195号规定,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后,职工办理离退休手续,应以其现在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

结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下称104号通知)规定,企业干部,女年满五十五周岁退休。企业工人,女年满五十周岁退休。即:在管理岗位的,按照104号通知规定的原干部退休年龄和条件执行;在生产岗位的,按照104号通知规定的原工人退休的年龄和条件执行。

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分为两个阶段: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按身份办理退休;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即《劳动法》颁布后,按退休时所在岗位办理退休。

本案中王小玉从1989年8月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生产技能岗位相关工作,系女工人。其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退休,即应当按退休时所在岗位办理退休。人社厅审核原告年满50周岁退休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合法有效。王小玉的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高院:退休前在生产技能岗位工作,应按女工人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山西高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部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力字[1992]46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69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及晋政办发[1994]100号等文件的规定,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按其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

其中“现工作岗位”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的,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

本案中,王小玉退休之前在生产技能岗位工作,省人社厅按工人的退休条件给其办理退休手续合法。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小玉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一锤定音:原身份是干部,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条件执行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结合王小玉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主要对王小玉应当以身份性质办理退休还是以工作岗位性质办理退休问题进行审查。

根据《劳动部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力字﹝1992﹞46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69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等文件的规定,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要按照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

“现工作岗位”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山西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1994﹞100号)第六条规定,要打破干部与工人、固定工与合同制以及不同所有制职工的身份界限,统称“企业职工”。职工可以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因此,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工作岗位分为工人岗位和管理岗位。

根据原审查明事实,王小玉自1989年8月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生产技能岗位相关工作,系工人岗位,应当按退休时所在岗位办理退休。因此,按照工人的退休标准进行审核、批准退休并无不当。

综上,最高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做出裁定:驳回王小玉的再审申请。

发布于 2023-04-12 11:09

现行退休年龄是,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现行退休年龄是,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发布于 2021-06-18 11:49

谢邀。

一、2020深圳法定退休年龄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 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 提前退休办理手续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

根据有关规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提前退休的职工,首先要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医疗诊断。其次是将取得的医疗诊断证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最后职工持鉴定结论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在2002年4月5日之前,按《职工工伤与 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自2002年4月5日之后,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执行。

发布于 2020-07-24 23:53

4月4日最高检发布的第四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中有一则是有关劳动关系中女职工退休年龄认定的判例,【白话】曾多次在文章中分析解读过女职工身份所带来退休年龄的差异,即女干部55岁退休,女工人50岁退休,这是早在1978年的政策中固定下来的规则,尽管这与今天的人均寿命、受教育程度不大相符,国家也在积极探索和制定更具有现实意义的规定,但在没有出台新的政策之前,企业仍可以按照上述身份区分女职工退休年龄。因此,难点仍旧集中在干部与工人身份如何界定、如何区分之上。一些地方甚至要求在某一个岗位上工作达一定年限的方可固化身份界限,由此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对企业为女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缴纳社保、处理劳动合同期限和终止手续,尤其是岗位设置有着积极的参考作用。话不多说,先看原文(别着急退出,文末有建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 2023年04月04日

施行日期: 2023年04月04日

陈某诉江苏省某市人社局撤销退休审批检察监督案(检例第167号)

【关键词】

行政检察 抗诉 职工退休年龄 劳动者权益保护 社会治理

【要旨】

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应当依据所从事的岗位类型依法确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发现行政机关未依照国家关于企业职工管理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要求审批退休,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予以错误维持的,应当依法监督。针对办案发现的企业职工退休审批中存在的违反法律政策的问题,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相关行政机关加强沟通磋商,推动规范完善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标准和程序,促进依据岗位类型确定退休年龄的国家政策有效落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陈某,女,1964年4月出生。1981年经招工成为江苏省某市印染厂职工,2001年7月经招聘进入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某投资公司工作。2005年起,某投资公司多次行文,委派陈某到其下属的石化公司、纺织公司任财务科长、财务部副经理、财务总监等职务。某投资公司也多次发文明确陈某享受管理岗位相应待遇。

2014年8月14日,某投资公司以陈某已年满50周岁达到工人退休年龄为由,为陈某办理退休手续。同月18日,某市人社局批准陈某自2014年4月起退休。陈某认为自己属于管理岗位人员,按照规定应在55周岁退休,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人社局退休审批手续。

2016年3月24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陈某的工作岗位已按照程序被确定为管理或技术岗位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6年10月30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无证据证明陈某曾从工人身份转换为干部身份,且某投资公司对陈某45周岁前后的管理或者技术岗位不予认可,故陈某应按工人身份50周岁退休,人社局批准其退休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某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以相同的理由裁定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来源。陈某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19年6月24日提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调查核实。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向陈某了解情况、调阅某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资料,查明陈某自40岁起先后在某投资公司下属石化公司、纺织公司等从事财务管理工作,并得到某集团有限公司的确认。二是向某市人社局了解关于退休审批的政策规定,发现其为陈某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依据的是原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2015年12月21日被废止)。该《意见》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内生产操作岗位和技术管理岗位的划分,由本企业根据编制定员和生产经营实际自行确定,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因某投资公司自成立到本案争议时从未召开过职工代表大会确定区分工人岗、管理岗的目录,故人社局以无证据证明陈某工作岗位已按照程序被确定为管理岗或技术岗为由,以其工人身份审批50周岁退休。

监督意见。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1.二审判决以无证据证明陈某工作岗位已按照程序被确定为管理岗或技术岗为由,直接认定陈某应按工人身份50周岁退休,与客观事实不符。2.人社部门应当根据陈某实际工作岗位审批退休申请。人社部门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陈某退休具有审批权,虽然某投资公司未对管理和非管理岗位作出明确划分和界定,但人社部门应当根据陈某曾被公司多次任命管理职务的客观实际,确定陈某的岗位性质、退休年龄。3.陈某可以年满55周岁退休。根据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的规定,以及《〈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中“关于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年满55周岁退休”的规定,陈某属于可以年满55周岁退休的情形。

2019年8月16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期间,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发表法律监督意见。省人民检察院还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多次联合走访陈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省市两级人社部门,释法说理,指出企业应当积极落实从身份管理转向岗位管理的国家政策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最终促成和解,陈某书面撤回监督申请,某集团有限公司补偿陈某被提前退休的损失。2022年1月2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推进治理。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虽然原省劳动厅《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已于2015年12月21日被废止,但省市两级人社部门依然在延用该文件第十三条的规定。省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反映出的一些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对管理和非管理岗位作出明确界定,人社部门依职工原身份直接认定管理岗和技术岗不符合客观实际的问题,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社厅多次沟通,反复磋商,达成一致。省人社厅采纳省检察院的意见,在制定《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中明确女职工退休年龄的审批标准和程序,规定“女工人50周岁时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或者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累计满5年且45周岁后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按照女干部退休年龄执行”“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岗位目录(包括岗位名称、岗位性质等),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确定女职工退休年龄和办理退休手续的依据之一。”同时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岗位目录确定女职工所从事的岗位性质,岗位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通过签订岗位变动协议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等形式确定,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变更岗位性质信息。

2022年3月1日,《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正式施行。某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该实施办法规定的民主和决策程序制定了内部机构和岗位“三定”方案,明确了集团总部的岗位目录并区分管理岗和工人岗,向市人社部门履行了报备程序。

【指导意义】

人民检察院通过依法监督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推动依据岗位类型确定退休年龄的国家政策有效落实,并由个案到类案,与行政机关磋商,促进劳动纠纷诉源治理。退休年龄关涉企业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等的年限和数额,与企业和职工利益直接相关,应当依法确定。1995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以后,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行劳动合同制,企业管理员工从身份管理转向岗位管理。女职工退休年龄应当依据所实际从事的岗位性质依法确定,与其原有的工人或干部身份不必然相关。人民检察院办理企业员工不服退休审批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审查企业、人社部门及人民法院是否正确执行依员工实际工作岗位确定退休年龄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维持以身份确定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行政审批决定,认定事实与女职工实际从事工作岗位不符的情形,应当依法予以监督。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个案的同时,发现企业职工退休审批中存在的共同性、普遍性问题,应当查找分析其制度性、管理性根源,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健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标准和程序,推动相关企业规范职工岗位管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白话建议】

1.企业应重视定岗定编这一人力资源管理流程,尤其是针对管理岗、技术岗和工人岗,一旦确定岗位画像后,需及时通过职代会、工会,以制度的形式将三者的认定条件、职责边界加以固定。

2.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岗位属性属于管理岗、技术岗、操作岗。

3.当身处干部岗的员工主动要求以工人身份退休时,尽可能提前申请,留存员工的申请的同时,将员工的劳动合同就岗位的约定变更为操作岗,在与员工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确认身份的变更,以免未来员工想法变化后翻旧账又无从对质。

发布于 2023-06-25 15:15

苏怀柔,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1987年10月,苏怀柔入职北京某县粮食局,双方签订了《农民合同工合同书》。

1995年11月,粮食局为苏怀柔办理《聘任制干部审批表》,聘任苏怀柔为粮食局干部,并经人事局审批。

2004年,粮食局进行机构改革,设立粮油公司,原粮食局的员工、经营职能转至粮油公司。

苏怀柔工作期间,先后担任粮库职工、粮食局行政科科员、粮食局工会科员、粮食局工会团委副书记、粮油公司工会副主席、计生办主任等,2010年10月起,苏怀柔担任粮油公司工会主席(享受粮油公司副总经理待遇)。

2015年11月,粮油公司与苏怀柔协商,苏怀柔不再担任工会主席,此后苏怀柔不再到岗工作,粮油公司按照公司副总经理待遇的60%向苏怀柔支付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双方未就此签订书面协议。

2020年12月15日,粮油公司以苏怀柔年满50岁到达退休年龄为由,要求苏怀柔配合办理退休手续。苏怀柔认为其为干部身份,未达到退休年龄,不同意办理退休手续。

2020年12月起,粮油公司不再支付苏怀柔工资,不再为苏怀柔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021年2月1日,双方就退休年龄问题及工资问题发生争议,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再审。

一审判决:苏怀柔为干部身份,应当适用5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标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苏怀柔是否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即在苏怀柔应适用女工人年满5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标准还是女干部年满5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标准。

对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依据该规定,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以退休前其身份及岗位作为区分标准,女干部55周岁到达退休年龄,女工人50周岁到达退休年龄。

本案中,苏怀柔自1995年11月经原粮食局、人事局审批确定为干部身份,并长期从事管理工作,应认定苏怀柔属干部身份。虽然2015年11月以后苏怀柔不再担任工会主席,并按照双方约定不再到岗工作,但苏怀柔的干部身份并未改变,应当适用女干部5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标准。现苏怀柔未满55周岁,应认定其与粮油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粮油公司要求其办理退休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

苏怀柔要求粮油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按照双方约定支付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确认苏怀柔与粮油公司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7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苏怀柔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工资91 504元;公司继续履行与苏怀柔之间的劳动合同。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目前判断女职工退休年龄,不再按照干部、工人的身份来确定,而是按照管理岗与非管理岗的岗位区别来判断

二审法院认为,法院查明法律法规及人社部门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如下:

(一)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成文规定

1、《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5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的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岁,女工人年满5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即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1999年3月我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岁,女工人年满50岁,女干部年满55岁”。

依据上述规定,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以退休前其身份及岗位作为区分标准,女干部(技术)55岁到达退休年龄,女工人50岁到达退休年龄。

(二)人社部门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认定的变化

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46条规定:关于在企业内录干、聘干问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各种不同的身份界限随之打破。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岗位等。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2、《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规定:在国有企业内部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不再比照国家机关公务员确定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担任各级行政领导职务的人员、各职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各生产经营单位中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附件一《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核准工作流程告知书》规定:二、办理条件。正常退休条件为:男年满60岁,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年满55岁,女非管理岗位年满50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三、申报材料。正常退休基本材料为职工档案、《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等。按非管理岗位办理退休的女职工需提供本人退休申请及劳动合同书、岗位协议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目前判断女职工退休年龄,不再按照干部、工人的身份来确定,而是按照管理岗与非管理岗的岗位区别来判断。以退休前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的岗位和工作职责为标准,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55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非管理岗位5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据目前北京市人社部门实践中的做法,判断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应根据退休前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约定,区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非管理岗位,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55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非管理岗位5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关于管理岗位与非管理岗位的甄别

目前关于管理岗位与非管理岗位这两个名词的含义,仅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中规定: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担任各级行政领导职务的人员、各职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各生产经营单位中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目前国家各类规范性文件中针对退休条件中所指“管理岗位与非管理岗位”没有准确定义或列举式定义。实践中管人可成为管理岗,管事也可称为管理岗,主要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劳动者从事岗位是否具有管理性质进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岗位架构等文件中规定也可以。既无约定也无规章制度规定,则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岗位性质。

本院认为,粮油公司主张的免去苏怀柔管理岗位并无书面通知,亦未明确苏怀柔身份转变为工人身份,双方未就退休时间问题达成书面协议,因劳动者的退休年龄、退休待遇问题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关系重大,在粮油公司未就其主张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粮油公司主张免去工会主席即恢复工人身份,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仍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判断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应根据退休前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约定,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为55,非管理岗位为50

高院经审查认为,目前判断女职工退休年龄,不再按照干部、工人的身份来确定,而是按照管理岗与非管理岗的岗位区别来判断。以退休前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的岗位和工作职责为标准,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55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非管理岗位5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依据目前实践中的做法,判断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应根据退休前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约定,区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非管理岗位,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55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非管理岗位5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目前国家各类规范性文件中针对退休条件中所指“管理岗位与非管理岗位”没有准确定义或列举式定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劳动者从事岗位是否具有管理性质进行约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岗位架构等文件中也可以作出规定,既无约定也无规章制度规定,则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岗位性质。

本案中,公司主张免去苏怀柔管理岗位并无书面通知,亦未明确苏怀柔身份转变为工人身份,双方未就退休时间问题达成书面协议,公司主张免去工会主席即恢复工人身份于法无据。一、二审根据在案证据所作认定和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号(2022)京民申1286号(当事人系化名)

来源:劳动法库
发布于 2024-05-09 09:46
女职工退休年龄50还是55?“女工人”“女干部”身份的规定废除了。
100 播放 · 1 赞同
女职工退休年龄50还是55?“女工人”“女干部”身份的规定废除了。
有关退休年龄,大家对男性满60岁没争议,但是女性到底是50还是55呢?
以前的规定是女工人50岁,女干部55岁,不过大家要注意啦!有关“女工人”“女干部”身份的规定,已经废除了,现在最新说法是管理与非管理岗位,管理岗位年满55岁、非管理岗位年满50岁。您,明白了吗?
那么怎么区分管理和非管理岗位呢?陈律师的下一期视频告诉大家。
关注陈律师,一天一个知识点,劳动争议无难点
#退休年龄#女职工#女工人#女干部#管理岗位#非管理岗位#
发布于 2024-05-02 16:44· 75 次播放

江苏省是看身份,由岗位性质来辅助身份判断: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苏人社规〔2022〕1号

第13条:参保人员的退休年龄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灵活就业人员满55周岁。以下情形从其特殊规定:

1、女工人,50周岁时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或者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累计满5年且45周岁后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按照女干部退休年龄执行;

女干部如何认定,需要用管理技术岗位辅助判断,管理技术岗位如何认定?

第14条: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岗位目录(包括岗位名称、岗位性质等),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确定女职工退休年龄和办理退休手续的依据之一。

关于这个条文应作如下理解:

第一:岗位目录(岗位名称、岗位性质)的制定由企业自己完成,最重要的是岗位性质是管理技术岗位还是非管理技术岗位由企业自己认定,而非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第二:需要企业制定过程中走民主程序;

第三,企业制定的岗位目录需要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备案;

第四,为什么说只是作为依据之一,因为有些情况下还是按照干部身份还是工人身份进行认定,比如以前是大中专毕业生拥有干部身份,这个还留在档案中,所以说岗位目录并非作为确定女职工退休年龄和办理退休手续的唯一依据。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岗位目录,确定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不任意变更,给职工出具书面文件时应与岗位目录一致

在为女职工办理退休时提交的文件中的岗位名称、岗位性质应与备案的一致,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确定女职工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会与当初备案的岗位目录进行比对,从而予以确定。

发布于 2022-08-08 23:20
女职工年满50周岁被退休,单位被判赔46万!
3530 播放 · 1 赞同

女职工年满50周岁被退休,单位被判赔46万

编辑于 2021-09-04 10:54· 1902 次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