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2019)京73行初4015号是一个专利无效宣告诉讼案件。判决书中与专利无效相关法规论理基本上照抄了行政决定书,论理文字重合度87.13%。而行政决定书存在的诸多事实问题判决书也全盘照收,且判决书拒绝回答任何起诉理由。我作为受过理工科教育的人,感觉还懂一点点技术知识,咱就聊聊基本事实的问题。
共15个问题,没有按照预告的顺序发表文章,这篇文章是清单上的第5个问题,有关专利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审查规则
判决书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规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判决书中的必特规则
事实
专利复审委无效宣告决定书必要技术特征的认定理由
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中经限定了控制器、纸边位置信息检测模块和纠偏机构驱动模块等具体的技术特征对诊疗床床单进行控制,即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其已经包括了如何进行纸件信息采集并通过将采集的纸件位置信息与预设的床单标准位置比较,从而实现对纠偏机构进行驱动来控制纠偏机构工作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其足以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至于请求人认为也属于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的执行机构,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晓的现有技术,进而该特征并不能使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所涉及的技术方案区別于本专利说明背景技术部分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因而该特征不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
决定书权1必特论理
权利要求2
“...其已限定了整个诊疗床控制方法的具体流程,其足以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虽未记载“纠偏机构处于极限位置”的复位步骤,但对于本领城技术人员而言,进行复位或者报错后人工干预是本领域所熟知的现有技术,进而该特征不能使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2所涉及的技术方案区别于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因而该特征不是独立权利要求2的必要技术特征...”
决定书权2必特论理
判决书关于专利必要技术特征的认定理由
权利要求1
“...而权利要求1中已经限定了控制器、纸边位置信息监测模块和纠偏机构驱动模块等具体的技术特征对诊疗床床单进行控制,即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其已经包括了如何进行纸件信息采集并通过将采集的纸件位置信息与预设的床单标准位置比较,从而实现对纠偏机构进行驱动来控制纠偏机构工作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其足以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执行机构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晓的现有技术,该特征并不能使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所涉及的技术方案区别于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因而该特征不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
判决书权1必特论理
权利要求2
“...其已经限定了整个诊疗床控制方法的具体流程,其足以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虽未记载“纠偏机构处于极限位置”的复位步骤,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进行复位或者报错后人工干预是本领域所熟知的现有技术,该特征并不能使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2所涉及的技术方案区别于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因而该特征不是独立权利要求2的必要技术特征。...”
判决书权2必特论理
由上述可见,判决书认定了“执行机构”“纠偏机构处于极限位置的复位步骤”为涉案专利不可缺少的必要技术特征,且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现有技术。
判决书中没有记载的《专利审查指南》内容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2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是指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一份现有技术文件中所共有的技术特征。在合适的情况下,选用一份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进行“划界”。
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必要技术特征中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同的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与前序部分中的技术特征一起,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限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由此可见,审查发明专利必要技术特征的现有技术指的是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选用的与发明要求保护的主题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涉案发明专利选用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涉案专利只有两个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属权利要求。其选用的与发明要求保护的主题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是一份在先实用新型专利文献。
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提到背景技术为“[0003] 中国专利号 :02271093.0 实用新型专利,公开了一种使用一次性床单的医用诊疗床...”
涉案专利说明书0003段
涉案专利说明书[0004]记载的现有技术
“现有技术的使用一次性床单的诊疗床,其控制系统十分简单,仅包括卷纸电机控
制开关,更换床单时,闭合开关控制电机开始工作,将使用过的床单卷起,同时覆盖新床单
在床垫上,卷纸结束断开开关电机停止工作,由于主动滚筒和被动滚筒相距位置较远,在使
用过程中发现,卷起床单时,常发生床单偏移的问题,现有技术的诊疗床控制系统没有床单
纠偏控制模块,无法自动调整偏离床垫位置的床单,...”
由此可见,涉案专利认为背景技术部分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是:控制系统十分简单,仅包括卷纸电机控制开关,没有床单纠偏控制模块。
专利说明书0004段
涉案专利选用的现有技术与判决书认定的现有技术技术特征对比
现有技术对比
对比结果:判决书认定的现有技术不是涉案发明专利选用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分析
判决书认定的现有技术哪儿来的呢?
当事人均未举证
在专利无效宣告行政处理阶段,当事人都未举证这两项现有技术。
专利复审委合议组从未出示
在专利无效宣告行政处理阶段以及行政诉讼阶段,合议组从未出示其认定的两项现有技术。
依职权引入
这两项现有技术,是专利复审委合议组依职权引入的现有技术。
可以依职权引入现有技术吗?
判决书认定专利复审委可以不举证而依职权引入现有技术来说明专利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但是我在《专利审查指南》未找到相应规定。
结论
判决书为涉案专利发明创造了一个“执行机构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晓的现有技术”以及发明创造了一个“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进行复位或者报错后人工干预是本领域所熟知的现有技术”,而无视背景技术中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据此认定专利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为什么专利复审委的刘畅、刘惠萍审查员、北京审协中心光电一室主任兼职本案技术调查官的高虹主任、员额法官李冰青审判长一定要发明创造出两个现有技术呢?
我也不知道!我也很想知道!
但我知道,类似这样的发明创造,不会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