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保险故事案例100个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保险案例,以下6个关于保险案例的法律问题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问题。
重大疾病保险案例分析
重大疾病 保险 (简称重疾险)一直是深受人们欢迎的人身险产品之一,自从1995年引入我国以来一直是保险公司的销售 热点 。随着现代社会发病率的日渐提高,以及医疗费用的不断攀高,很多人看不起病,尤其是在一些城市低收入阶层和广大农民群众中,“因病致贫、一病返贫”的现象还很突出,重大疾病保险作为一个转嫁风险的有效途径。以下是我分享给大家的关于重大疾病保险案例分析,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重大疾病保险案例分析篇1:
被保险人何某,女,1962年6月出生,投保康宁定期保险,保额为10万元,生效日期为2000年8月16日。
被保人何某因“发现右乳腺肿物半年,疼痛10余天,切除病理乳腺浸润性导管癌3天。于2011年8月28日至9月20日住院治疗。现病史:患者于半年前发现右乳房肿物,位于外象限,无疼痛不适未予重视,肿物逐渐增大约2*3cm大小,10天前自觉肿物疼痛至我院门诊进行肿物切除,3天前病理报案示右乳腺浸润性导管癌,为进一步治疗收入院。2011年9月2日住院病理 报告 示:“右乳腺浸润性导管癌”。
经调查核实及审核,被保人在保险有效期间诊断为“右乳腺浸润性导管癌”,符合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保险金由本人领取。
重大疾病保险案例分析篇2:
2005年3月,投保人黄女士为其本人投保我司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50万元,投保年龄34岁,如实告知健康情况,核保同意加费承保。
2007年初,被保险人无意发现右甲状腺结节,大小约15*12mm,当时未予重视,肿块无伴随症状。8月份在上海瑞金医院门诊查B超示右侧甲状腺低回声,右侧颈部淋巴结肿大,CT示右侧甲状腺冷结节。入院行甲状腺切除术,术后病理:甲状腺乳头状癌并淋巴转移。经委托上海分公司调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保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案例分析篇3:
2005年11月,王女士与沈阳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5万元。双方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对王女士有无重大疾病进行了询问,王女士称没有之后,保险公司同意承保。
在购买了保险近一年后,王女士被确诊为患慢性粒细胞白血病,但是保险公司在2007年拒绝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称:王女士违背了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王女士在办理保险前患有冠心病,故意隐瞒病史,故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只同意退还部分保费。
王女士则认为得冠心病是几年前的事,而且在投保时已经好了,所以觉得没必要说。即使自己未告知患有冠心病,但自己现在得的是白血病,两者并不相干。
2007年4月,王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4万元。
重大疾病保险案例分析的相关搜索内容:
1. 保险经典案例分析之一字之差
2. 医疗保险报销案例
3. 保险案例分析报告
4. 社会医疗保险案例
5. 人寿保险纠纷案例
保险近因原则经典案例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有在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为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才承担保险责任,对承保范围外的原因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近因原则经典案例:2011年永发公司作为投保人为该公司所有的一辆奔驰轿车在人保锡山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及相应的不计免赔险。在保险期间内,永发公司法人耿荣法驾车行驶至某隧道内时,因隧道内有积水导致车辆被淹熄火,发动机进水受损。当日,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耿荣法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永发公司与人保锡山支公司对于事故当日无降雨,事故路段隧道中的积水系之前降雨造成的事实无异议,但永发公司与人保锡山支公司对造成涉保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的原因存在争议,永发公司认为导致涉保车辆受损的“近因”是暴雨;人保锡山支公司认为导致涉保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的“近因”是耿荣法驾车涉水行驶的行为,而非暴雨,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决认为:涉保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并非因暴雨造成,涉保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的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是原告的涉水行驶行为,而涉水行驶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辆损坏并不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付责任。
测一测你的抗风险指数,专家为你免费解读!
保险公司追偿不成功的案例
保险公司追偿不成功的案例如下:某特材公司发生石蜡原料堆垛起火,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该特种材料公司经保险公司索赔2000多万元后,取得代偿权。而后该保险公司起诉并要求致害人承担500多万元的赔偿责任。法院根据各种证明资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当事人不承担重大责任事故罪,更不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裁定被告不予赔偿责任,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即保险公司追偿失败。
测一测你的抗风险指数,专家为你免费解读!
保险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的主张不正确。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我国《保险法》第11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维持原有的利益。对于人身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我国《保险法》第52条作了列举规定,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具有保险法所规定的关系,在法律上视为有保险利益。 赵为公公投保时有保险利益是无疑的,后来虽然离了婚,但赵是指定受益人C的母亲,这种血缘关系并不因婚姻变更而终止,所以仍然存在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与财产保险有些不同,国际上习惯是要求在订约时必须有保险利益,而事故发生时万一保险利益已不存在,也不影响要保人的保险权益。因为人身保险中有储蓄的因素,投保人最后所得,是他自己交纳保险费的积累,所以合同订立之后,即使保险利益灭失,也不应影响要保人的权益。 人身险因保期长,最长的达二三十年,在这么长的保险期限内家庭成员关系发生变化是难免的。保险合同订立后,只要要保人履行交纳保险费等义务,保险合同就有效。赵为公公投保后,尽管中途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但她能继续按月交纳保险费,至被保险人身故,从未间断,所以这份保单是有效的。因此,赵某有权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儿了,关于本篇《(保险案例)保险故事案例100个》,是否是您想找的法律问题呢?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敬请关注www.wangtuisuo.com,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
相关推荐
-
(工伤赔偿标准2020最新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跟老板谈话技巧
-
(当事人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期限从)环境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是
-
(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的溯及力规定
-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可以要求哪些赔偿)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可以要求哪些赔偿知识分享
-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协保人员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
(贩卖毒品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是多少)2022禁毒考试全部答案
-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知识分享
-
(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2021)1—10级伤残赔偿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