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房管局,局属各单位,各相关金融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领域金融风险维稳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天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水市中心支行
2018年1月31日
天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和融资行为,维护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领域金融风险维稳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范围内新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拨付的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以下称资金监管部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之后,竣工备案之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规定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预售人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
本规定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规定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监管协议签订与账户设立
第五条 预售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资金监管部门、预售人及监管银行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在相关监管银行设立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应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未设立专用账户的监管项目,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等相关事宜。
监管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和楼盘幢号组成。企业名称要与基本账户名称一致,项目名称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中的名称一致。监管账户不得开通任何形式的自助银行服务。
第六条 预售人持资金监管部门出具的《天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已经设立监管专用账户的预售项目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可以申请变更专用账户,变更期间预售范围内的商品房不得销售;已经发生销售行为的,未经资金监管部门同意,监管专用账户不得变更。
第三章 预售款入账
第七条 预售人应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明确购房人缴款的方式及时间、金额,购房人持预售人开具的专用账户缴款单以银行转账方式缴款,并使用购房人的同名银行账户,预售人不得自行收存预售款。
第八条 购房人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由贷款银行负责在发放贷款当日凭专用账户缴款单划入监管银行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第九条 预售人凭购房人在监管银行的缴款凭证为购房人开具售房收款收据。预售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供购房人将购房款存入监管银行资金专用账户的缴款明细。
第四章 预售款使用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必须用于相关的工程建设。资金监管部门、监管银行和预售人签订三方协议时,以预售项目预售所得款确定为监管资金,用于支付该项目建设及配套设施建设等费用。
第十一条 预售人使用监管资金的,需向资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资金监管部门根据该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给预售人出具与工程建设进度相对应的预售资金拨款单。
第十二条 预售人持资金监管部门出具的拨款单到监管银行支付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凭预售人提供的拨款单等单证予以支付。
第十三条 预售人销售中若发生退款的,由预售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资金监管部门审核出具拨款单后,通过监管银行按原支付途径,将资金退回原付款人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资金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管银行应适时将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收支情况提供给监管部门;对于有关部门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应及时书面告知资金监管部门。
第五章 监管账户注销
第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后止。预售人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后,可申请取消该项目预售款监管,并凭资金监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取消监管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预售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以办理会员卡、认购、团购、排号、发放VIP卡、诚义金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费用,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资金监管部门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七条 预售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工程建设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内的款项以及直接收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资金监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商品房预售和预售资金拨付;情节严重的,由资金监管部门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监管银行要依据资金监管部门出具的《天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给预售人开设专用账户,该账户不得收存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的预售款、定金或其他房款。监管银行未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约定及时入账、擅自拨付、超额划拨监管资金或者挪用预售人监管专用账户内款项以及自行收存预售人预售款、定金或房款的,资金监管部门可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的约定取消其从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业务的资格,并应当承担相应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资金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清水县、张家川县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