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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 员工主张加班工资高于合同约定,该如何认定?
案 情 简 介
陈某于2010年8月入职某公司担任品质主管。2017年10月,因其个人原因,陈某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同年11月24日,公司同意陈某办理离职手续。次日,陈某以在工作期间公司存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及周末单休、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就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纠纷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驳回陈某请求后,陈某便将公司诉至新北法院。裁 判 指 南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对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和双休日加班的时间,陈某与公司经过核对后均予以确认。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中载明以2000元作为加班基数,陈某未能提供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调高了陈某的加班工资基数。因此,陈某提出的以每月3500元作为加班工资的基数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陈某主张公司未足额发放加班工资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法 官 寄 语
加班工资作为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但劳动者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本案中,陈某与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加班工资基数进行了明确约定,且该约定的基数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如果陈某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实就加班工资基数与公司达成了新的约定,则应当及时通过补充协议等形式予以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虽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有其特殊性,但用人单位完成其基本举证义务时,劳动者应就其主张进行举证,否则将面临败诉的风险。供稿:柏 刚
原标题:《法官说法 | 员工主张加班工资高于合同约定,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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