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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一商业街现不良广告?回应来了 | 关注广告中的未成年人保护
来源:微信公众号“共青团中央”(ID:gqtzy2014)综合整理自“南国早报”(ID:ngzbnews)、《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微博@南京轨道交通、微信@"共青团中央"
据网友称
近日,在疑似南宁市一地铁出入口
朝阳广场一地下商业场所墙面上
出现一幅低俗广告
涉及未成年人
并@南宁地铁公安
其文案中带有的诱导意味和暗示
令人感到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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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轨道交通 回应:该广告图片发布位置不在该司广告经营范围内,该商业街负责单位已将广告撤除关于疑似南宁地铁发布不良广告的情况说明
2020年4月8日晚,有网友发布微博称,南宁地铁站出口出现涉及未成年人不良广告,该信息在网络上引起热议。
接到报告后,我司立即对广告、商业等地铁经营范围开展全面排查。经核实,该广告图片发布位置不在我司广告经营范围内,为临近商业街经营管理范围。
目前,该商业街负责单位已将广告进行撤除。
4月9日中午11时许,南国早报记者致电拥有南宁地铁1、3号线全媒体独家运营权的乐达传媒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称,他们查看了公司审核的广告内容,该广告不在列;不是公司的租赁范围,与他们无关。该灯箱广告管理方为百佳汇商场。对此,商场一负责人称:该广告已被拆下,其他内容不便回应。
▲ 涉事广告已被拆除涉事广告发布前,是否经过审批呢?4月9日下午,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应称,广告位于朝阳商圈某地下商业街,将依法查处该地下商业街责任单位。
目前,南宁市正在开展为期3个月清理整治含有“软色情”等低俗庸俗媚俗广告的行动,市民、网友发现类似涉嫌违法的广告,可通过12315举报投诉。
《广告法》规定: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根据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五十七条:工商管理部门除了可以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外,还可以处以20万以上100万以内的罚款。如果认为情节比较严重,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广告法第九条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相关案例:鸭脖广告带有性暗示,罚款60万
2017年11月1日,某鸭脖在网店上,推出了一张内容不当的海报。遭举报后,该网店撤下海报并致歉。工商部门对这家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60万元。团团有话说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保护未成年人,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增加了多条保护未成年人的条款。
广告法规关注未成年人、强调对未成年人加以特殊保护不是偶然的,未成年人士作为商业广告的信息接受者,因其不成熟,尤其是儿童极易受到广告潜移默化的影响。
关注每一个成长的心灵,给予他们健康成长的环境,我们都应行动。广告发布平台、企业都要担负起相应的责任。无论是网站、客户端,还是电视台、报纸,公共场所、电视剧等,都不应该为了眼前的利益而违背法律规定,逾越法律规定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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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 | 李明哲(中建铁投团委)校 审 | 任晓蓉
原标题:《南宁一商业街现不良广告?回应来了 | 关注广告中的未成年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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