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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互联网行政审判规程,首份规范网络执法的司法建议......这个双十二,杭州互联网法院干货满满!
余杭区政府行政复议局副局长陈国良、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胡昕出庭履行职务,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章剑生远程点评,余杭区市监局行政执法人员、浙大法学院师生共60余人在线旁听,浙江日报、浙江法制报、人民法治等近20家中央省市媒体现场报道。
发布全国首个互联网行政审判规程1
以典型案例裁判探索互联网行政审判领域新机制、新模式和新手段
网络空间的法治化与建设法治政府之间具有不可割裂的关系,而协助行政治理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互联网行政审判主动适应互联网大趋势,设计与网络审判流程相衔接的网络裁判规则,探索行政审判新机制、新模式和新手段,实现网络空间的法治化治理,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秩序。服务平台的自治性规则问题,在公法领域与私法领域都是十分重要的,在民事审判中已经受到广泛的关注,但在行政审判中,自治性规则与公共行政之间的关系,有待司法实践中在《规程》的指引下,发挥裁判规则补强法律规范体系的功能,促进网络治理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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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互联网行政审判新领域
相对于传统行政诉讼,互联网行政诉讼凸显新类型行政诉讼的特点。互联网行政诉讼管辖因互联网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政府信息公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协议等行政争议案件。《电子商务法》不仅要求对商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还要求“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会产生政府信息公开争议。随着《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的实施,网络行政强监管时代来临,公安机关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市场监管机关对违法经营问题、税务机关对偷税漏税问题行使监管职权,会产生行政处罚、行政监督、行政征收争议。行政征收行为主要指税务机关对应纳税人征收税款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在网络监管过程中采取扣押、冻结、查封等强制措施,会产生行政强制争议。网信机关批准核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核发《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会产生行政许可争议。互联网行政管理会不会出现新型管制手段,以行政协议的方式进行网络治理,在公管制和私管制之间寻求平衡,规制政府与网络平台之间的关系,这些都是实政研究的前瞻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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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在线无纸化审理,高效、快捷、便民地审理好行政纠纷
《规程》根据行政审判的流程和角色,明确规定案件的起诉、立案、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宣判、执行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完成,实现互联网和行政诉讼“无缝对接”。当事人无需到法院出庭应诉,无需提交纸质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互联网法院通过诉讼平台或采用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电子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案件关联码。当事人可以登录诉讼平台关联案件,查阅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告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及当事人提交的案件材料。诉讼网络平台全程留痕,电子卷宗随案同步自动生成。当事人可以随时登录诉讼平台,了解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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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行政争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在立案前、庭前、庭后均力求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互联网行政审判,以网络行政争议调解中心为平台,致力于探索协调化解的路径。确立互联网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在线开展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工作。网络诉讼平台设置调解前置程序,选任特约调解员居中调解行政争议。在审查立案后,各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向的,案件可以转入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由特约调解员开展诉中调解工作。如调解不成,则案件立即恢复到审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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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举证期限特别提示机制
行政案件对举证期限的把握非常严格,被告的举证期限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算只有15天,原告则一般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交证据。鉴于行政诉讼举证期限的刚性束缚,在诉讼平台中设计向各方当事人进行特别提示的功能,明示逾期举证法律后果,以避免当事人因未按时举证而造成失权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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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网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
在互联网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均在线出庭应诉,这为“民告官”提供便利,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根据《规程》的要求,在庭审的各个环节,法庭专门询问负责人的意见,负责人应当亲自陈述意见,避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不出声”现象,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作为全国首个互联网行政审判规程,《杭州互联网法院行政审判规程》具有前瞻性,融合行政审判、网络安全和互联网技术的特点,以探索互联网行政审判规律为主轴,一方面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另一方面引导公民依法维权。”杭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王江桥说。
典型案件观摩庭审
厘清涉电商平台互联网民事、行政诉讼的司法边界
案情事实
2019年6月14日,单某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淘宝公司,举报内容为“举报人是被举报人淘宝网注册用户。今被举报人无故对举报人账户限制交易,导致举报人账户内的积分无法使用,无法在淘宝交易,被举报人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举报人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请求查处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责令被举报人立即回复举报人淘宝账户的交易权利。”同日,余杭区市监局以电话短信方式告知单某已受理案件,并向淘宝公司展开调查。淘宝公司回复称,用户存在滥用购买商品、申请退款、发起投诉等会员权利,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妨害了淘宝运营秩序,故依据《淘宝网市场管理与违规处理规范》,对其账户限制交易。同月25日,余杭区市监局经审批程序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年7月4日,余杭区市监局对举报作出反馈,内容是“账户限制交易,导致举报人账户内的积分无法使用,无法在淘宝上交易的问题,因企业有企业经营权,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行政部门不做过多干涉,如有疑义建议以淘宝网为被诉主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单某不服,向余杭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余杭区政府受理案件并通知余杭区市监局进行复议答复。余杭区市监局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复议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同年10月15日,余杭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余杭区市监局于2019年7月4日对单某的举报作出的回复决定。单某遂诉至法院。
本案看点
网络平台经营者作为网络服务者和平台管理者,如果以签订网络服务合同的方式,对不遵守自治规则的网络用户,根据约定作出限制账户交易行为是公共行政意义上的处罚还是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救济?
如何厘清涉电商平台互联网民事、行政诉讼的司法边界是本案看点所在。
典型案件宣判 明确互联网行政诉讼中违法举报类案件的原告适格认定标准
案情事实
2018年4月18日,郭某在某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六个执法助手记录仪,总价款为4680元。网店网页标示“**高清红外夜视1080p专业现场执法助手记录仪”,在宝贝详情栏亦做相同标示。同年4月22日,郭某在网上又购买5个其他品牌的记录仪(加上赠送总计6个)。郭某与某公司客服人员联系,客服人员告知所售产品品牌是“A品牌”,可以退货退款,郭某则表示“使用了”。2019年1月7日,郭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某公司。因某公司拒绝调解,且发现民事纠纷已由龙岗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2019年1月14日,执法人员电话告知终止调解。郭某提出要求查处某公司的违法行为。2019年1月15日,西湖区市监局向郭某作出告知书,认为该纠纷已经龙岗区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遂决定不予立案。郭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西湖区市监局作出的案涉不予立案决定,判令其对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处法规处副处长周婷婷接受采访裁判要旨
本案的首要问题在于郭某是否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是否与被诉不予立案决定具有利害关系,是判断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关键。郭某非因生活需要购买商品的行为,不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普通消费者权利,故市场监管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的查处,对公民的个体权益并未产生法律意义上的实际影响,郭某提起案涉履职之诉缺乏请求权基础,其与被诉不予立案决定缺乏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首份规范网络执法行为的司法建议
要旨: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的判断标准存在差异。仅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生效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且亦未明示据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虽然原告提起案涉履职之诉缺乏请求权基础,法院判决对被诉不予立案决定不作实质审查。但对于行政执法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仍需限期整改,严格依法查处,以规范的执法行为促成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力保障。
专家点评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章剑生远程点评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的全国首个互联网行政审判规程,我觉得非常有意义,为涉网行政案件审理提供了可遵循的指引规范。
同时,在郭某诉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从最高院司法解释和当前实践来看,很难认定郭某的消费者身份,不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其进行保护。但他虽然不是消费者,但不意味着他没有其他法律权利,比如他可以为了公共利益向有关部门进行依法举报。本案中郭某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所以本案的处理,我觉得是妥当的。
原标题:《首个互联网行政审判规程,首份规范网络执法的司法建议......这个双十二,杭州互联网法院干货满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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