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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洪江市法院: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10起典型案例”

2023-06-12 17:4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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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语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洪江市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的独特作用,助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为充分展示洪江市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特开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专栏。

案例1

柔性解纷化干戈 案结事了促双赢

—某公司与某生态科技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生态科技公司于2022年3月7日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的生产车间以及两间办公室,双方就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前,案涉厂房及办公室已交付被告使用。租赁期间,被告某生态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原告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

[审理情况]

该案原、被告均为我市中小企业经营主体,近三年因疫情冲击,双方经营均度日维艰。据了解,被告自租赁厂房后,因种种原因,目前尚未生产营收,自身经营仍面临诸多困难,原告亦因被告失信欠租行为导致经营陷入困境。该案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为纾解中小企业的经营困难与压力,承办法官立足审判工作职能,充分考量原、被告实际经营发展状况,庭前多次通过电话沟通并实地走访,针对被告面临的相关资质不全等生产困境,积极联系环保等政府部门协同解决,为被告实现正常生产经营扫除了障碍,同时耐心释法理、解矛盾,讲明其中利害关系,劝说被告诚信履约,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依约支付租金,双方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该案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均迅速复工复产。

[典型意义]

中小企业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和经济韧性的重要基础,面对过去新冠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冲击,我院因案制宜,柔性解纷,帮助协调被告解决相关经营困难,既保护了原告利益,又让被告企业渡过难关,为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2

准确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帮助企业战“疫”过关

—某金属制品公司与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某金属制品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与被告某建设公司签订了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约定某金属制品公司为某建设公司提供铝板。合同约定了铝板的名称、规格、数量及价格,最终的数量以实际签收数量为准。合同付诸履行后,原告向被告运送了5批货物,前3批的货款已结清。因第4、5批货物未签订合同,且市场价格较之前显著下降,双方对货款产生争议。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诉至法院。

[审理情况]

洪江市法院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同被告取得了联系,告知了被告诉讼事宜,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详情以及企业当前现状。被告对原告的所送货物的数量没有异议,但由于第4、5批货物没有另行签订采购合同,货物的市场价格受疫情影响明显下降。原告坚持按照原合同价要求建设公司支付价款,而被告则认为应当参照市场价,双方就货物的价格发生了争议。同时,由于合同履行期间突发新冠疫情,被告未能收到第三方的工程进度款,导致资金流转不畅,无法及时还清铝板货款。在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前提下,承办法官向原告反馈了被告当前的困境以及其在本院相关的诉讼情况,建议原告遵循市场规律,充分考虑被告目前的经营现状,包括将来的执行能力等因素,建议双方调解处理该案。在法庭调解过程中,鼓励双方企业在特殊时期共克时艰、相互理解、携手共渡难关。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某金属制品公司在其诉讼请求范围内作出了较大的让步,目前被告某建设公司正在按协议履行。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是民法典关于情势变更的适用规则。新冠肺炎疫情给全国乃至全球的经济经营带来了始料未及的市场风险,导致产能骤减、资金链断裂等等让各大小企业措手不及,应当不属于可预见的商业风险。本案如果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对被告某建设公司显失公平。人民法院本着护航社会经济发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充分考虑到新冠疫情这一情势变更事由对于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影响,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最大程度地降低了诉讼当事人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了高效、高质的法律服务。

案例3

妥善化解劳动纠纷 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某鞋服店诉杨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14日起,被告在原告某鞋服店工作并达成口头协议:职位为导购,分为早班、晚班记录考勤,每月15日发放工资。入职后,被告在原告提供的《安江店(3人配置)本份报酬体系2021年6月正式实施》报酬体系表上签字,导购职位报酬体系约定工资、休假、餐补、社保补贴、销售提成等内容。后原、被告通过微信协商,被告于2022年4月26日离职。2022年4月28日,被告向洪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以原、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原告支付其双倍工资。2022年6月 9日,洪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认定被申请人需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15744元。原告于2022年7月8日收到裁决书,对裁决结果不予认可,故诉至法院。

[审理情况]

经审理认定,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安江店(3人配置)本份报酬体系2021年6月正式实施》经被告签字认可,虽然原、被告未订立名称为劳动合同的文本,但签具的该薪资体系表已经包含了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补贴等内容,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明确了双方的主要劳动权利义务,体现了劳动合同本质特征,该表已基本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应当视为双方已经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故对原告无需支付被告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574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法官释法答疑,原、被告均服从判决。

[典型意义]

优质的营商环境是经济恢复发展的沃土,而法治是最有力的保障。司法实践中,个体经营者与劳动者因签订劳动合同引发了诸多纠纷,这些问题既需要劳动者加强对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认知,也需要个体经营者提高依法经营的意识,同时考验司法机关如何发挥职能对个体经营者持续发展和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处理个体经营者与劳动者争议时,从实质要件出发,合理运用法律法规与司法政策综合研判妥善处理个体经营者与劳动者争议,构建了良好的用工环境和个体经营户营商环境。

案例4

慎用财产保全措施 远程调解解纠纷

—沧州某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某建筑设备租赁有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在湖南省洪江市承建某项目工程的需要,与第三人广州市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脚手架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为0.4元/天。后第三人与原告沧州某建筑器材有限公司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同时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新的《脚手架租赁合同》,由原告继承第三人在原脚手架租赁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后因双方未及时结算并对合同单价进行确认,故酿成纠纷,诉至法院。原告诉讼中请求对被告进行财产保全。

[审理情况]

本案涉及两企业之间租赁的建材清点及原告的多项诉讼请求,虽然案件事实比较清晰,但双方矛盾较大,诉讼对抗耗时耗力。对于合同中约定的租金单价,双方各执一词,存在40万元租金差价。原告在诉讼中要求对被告进行财产保全,如机械进行裁决,将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时间和金钱成本,对双方的生产经营以及日后的合作十分不利。承办法官在充分熟悉案件情况后,对建筑工地的涉案租赁物进行实地清点、组织双方确认,并通过法院内网查找对比原告公司在该时间段的类似案件,发现合同中将单价0.04元/天误写为0.4元/天。以此为突破口,组织双方通过视频进行了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典型意义]

被告所建筑工程项目在洪江市属于较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受疫情影响,被告作为项目承建公司,在洪江市法院已有多起诉讼。若直接对被告进行财产保全,将使其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而原告债权到期,无法收回,消耗于纠纷之中,生产经营也受到影响。法院平衡各方利益,慎用财产保全,优先考虑调解,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当事人多次沟通,使双方心平气和达成调解协议,最大限度降低了疫情对经营主体产生的不利影响。对于双方争议的单价问题,通过类案检索、了解本地行情后,做通原告的调解工作,让其主动承认当时签合同时存在重大笔误,核减了相应的租赁款,为双方树立了诚信经营的经营理念。同时,远程调解的应用,也降低了企业诉讼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让纠纷更快得到解决。

案例5

放水养鱼活查封 善意执行纾企困

—陈某旭等354名工人与洪江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执行案

[基本案情]

洪江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成立,从事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等经营,建立初期公司运营良好,为地方纳税大户。至2015年左右,该公司扩大经营扩充生产线时,恰逢市场变化,导致亏损,企业停产,先后共拖欠陈某旭等354名工人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共计400余万元。经洪江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后,陈某旭等354名工人向洪江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自2017年起,陈某旭等354名工人陆续向洪江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系列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洪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对354件系列案件合并执行,设立执行专案组,一方面对企业财产进行调查,一方面对工人公开执行程序进展情况,维护稳定。承办法官发现该公司已停业,且已资不抵债。如简单处置公司资产,会导致公司破产,债权清偿率不高,各方利益皆受损。经多次走访、细致调查,公司虽然暂时出现经营困难,但是仍然具备经营价值和市场潜力。同时通过工会组织走访,深入了解到所有工人对某公司充满了感情和希望,同样期待工厂能恢复正常经营。遂决定对公司资产采取“活查封”,用其中一条生产线的租赁租金支付工人工资。经多次组织工人代表和公司协调,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分期执行和解协议。案件终结执行后,洪江市法院执行局坚持跟踪监管,定期回访企业,对工人公开执行进程,进行心理疏导,避免了群体上访。2022年8月,354名工人工资400余万元全部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

在处理涉及企业执行案件过程中,洪江市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探索完善涉企案件执行机制和方法,通过“活查封”的方式达成分期执行和解协议,帮助困境企业摆脱债务危机。在本案处理过程中,既涉及到工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又面临着困境企业若被强制执行,可能导致企业破产。洪江市人民法院一方面加大涉劳资纠纷案件执行力度,向其讲明执行和解工作机制,力争取得工人的理解配合;另一方面,坚持把实质化解纠纷贯穿执行全过程,积极引导企业履行法律责任,给予企业一定的履行宽限期“放水养鱼”,在企业情况好转后,分期支付所有欠薪化解纠纷。该机制有助于引导被执行企业积极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对话沟通,达成互谅互让、协商解决、钝化执行矛盾,以最大限度减轻强制措施、信用惩戒对被执行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促进援企稳岗,实现了促发展、惠民生、保稳定的司法目的。

案例6

日行千里快执行 文明善意解企忧

—湖南某旅游公司诉贵州某园林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2年湖南某旅游公司向贵州某园林公司提供了苗木,但贵州某园林公司拖欠货款不支付,双方酿成纠纷诉至洪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经洪江市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拖欠的货款20余万元于2023年1月15日前全部付清。协议达成并经洪江市法院司法确认后,贵州某园林公司仅支付了协议约定的部分货款,导致湖南某旅游公司出现运营资金困难,后湖南某旅游公司向洪江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洪江市法院执行局受理案件后,立即采取线上财产查询、冻结等强制措施。强制冻结被执行人资金账户后第二日,被执行人贵州某园林公司随即表示愿意主动履行,并将部分货款汇入湖南某旅游公司账户。同时,被执行人请求法院扣划剩余款项后对账户解除冻结。因线上总对总执行系统扣划和解冻账户有15天的异议期,异议期内,无法进行在线扣划和解封,洪江市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急企业之所急,在接到被执行人请求当天,便驱车千里来到被冻结账户开户行柜台进行现场扣划,并对被执行人公司账号解除了冻结。

[典型意义]

2023年以来,洪江市法院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三项专项行动,打造涉企业案件专属“快车道”,建立快执快结机制,推进涉企业执行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执,有效控制诉执各环节办理、周转时间、杜绝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确保企业胜诉权益及时兑现。该案体现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同时善意文明执行,为优化营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7

精准打击高速沿线犯罪 净化接驳服务营商环境

—被告人熊某某、童某某等十八人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一案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被告人童某某、沈某某(夫妻关系)、李某某、熊某某(夫妻关系)四人合伙出资以101800元/年的价格租赁洪江市安江镇高速出口往安江方向约1公里处的“老朋友饭店”, 利用饭店后面的一个室外简易大棚,准备专门做凌晨2-5时不能在高速公路行驶的长途大客车旅客的生意。同年9月下旬,被告人王某某、李某先后来到“老朋友饭店”,与童某某等四被告人商定以每月2万元的租金租赁场地用于“象棋残局”、“抽奖”等娱乐活动。童某某等四名饭店股东在明知王某某团伙、李某团伙在饭店实施的“象棋残局”活动、“抽奖”活动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高价出租场地给王某某、李某二被告团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了非法获利更多,被告人童某某、沈某某、沈某某(沈某某妹妹)通过多个长途客运群为“老朋友饭店”发广告、招揽客源,李某某、沈某某负责出面处理上述两个团伙在作案过程中引发的报警,并在每天凌晨1时许旅客陆续到店后将旅客赶进饭店大厅并关闭饭店卷闸门,为王、李团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经查,从2017年9月至2019年1月案发,“老朋友饭店”共收取王某某、李某租金48万元,王某某团伙通过“象棋残局”活动实施犯罪涉被害人20人,涉案金额为155523元,李某团伙通过“抽奖”活动实施犯罪41起,涉案金额为75978元。

[裁判结果]

洪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以摆“象棋残局”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非法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童某某、熊某某、李某某等人为收取高额租金,明知王、李二团伙在其经营管理的“老朋友饭店”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二团伙作案创造条件,与王某某等人、李某等人是共同犯罪,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且数额巨大。洪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一审判决被告人童某某、熊某某等18人涉恶势力犯罪案,被告人童某某、熊某某、沈某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均获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累犯李某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获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其他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至一万元不等。部分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精准打击在沪昆高速公路沿线针对长途大巴旅客进行诈骗、敲诈勒索的犯罪分子,依法认定恶势力犯罪并从重判决,尤其将与之勾结的餐饮经营者认定为共同犯罪予以刑事追究,净化了高速公路接驳服务的经营环境,为营造公平、稳定的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保障。

案例8

严厉打击重点领域行贿犯罪 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

—被告单位长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某单位行贿一案

[案情简介]

2004年至2014年,被告单位长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长沙市雨花区某村开发某某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期间,该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刘某某违反国家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须进行项目法人招标的规定,未通过项目法人招标而直接取得了某某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权。随后,又违反国家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商业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的规定,以及违反国家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严禁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的规定,将某某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部分划拨土地未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而以直接补办出让手续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以此获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被告人刘某某为感谢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原党组成员、总经济师孙某(已判刑)、长沙市某区某某镇原党委书记杜某某(已判刑)利用职务便利给其公司提供的帮助,送给孙某及其情妇段某(已判刑)以及杜某某和其弟弟杜某甲(已判刑)共计505.8074万元的财物。

[裁判结果]

洪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长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被告人刘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对被告单位长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对被告单位长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某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因未通过招拍挂而直接协议出让土地应补缴未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519259349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长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某某小区商品房”项目违法所得66154759.9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房地产行业贿赂犯罪典型案例。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领域贿赂犯罪已经成为一种高发经济犯罪,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市场交易规则,诱发了多种犯罪行为。本案被告单位长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招、拍、挂等法定程序投标竞争,而是以行贿的方式为自身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市场环境。本案的裁判引发了房地产开发领域的广泛关注,为相关从业人员敲响了警钟,以刑罚重器维护房地产开发领域的正当竞争秩序,有利于倡导“政商亲清”的营商环境。

案例9

刑事审判护航营商环境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被告人杨某某串通投标一案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湖南某传播有限公司二级经销商林某某找到时任洪江市某局局长的被告人杨某某,请求承揽中小学水溶性粉笔和仪器药品器材教学用品项目。被告人杨某某同意后便安排该局工作人员傅某某,要求将采购项目交由林某某承揽。傅某某将林某某公司产品的产品参数提供给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招标文件采购参数,最终使林某某顺利承揽该采购项目。经鉴定,林某某从该项目实际非法获利146.425861万元。

[裁判结果]

洪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作为招标方负责人,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集体、公民合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此类案件一般由招标方、投标方相互串通,以投标方产品参数作为项目招标标准,从而保证特定的投标方中标,使招投标过程流于形式。该行为过程中经常会涉及政府相关单位,涉及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其他公平竞争者带来巨大损失,扰乱正常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本案裁判的意义在于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积极创设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节,有力斩断了潜藏在招投标领域中的黑色利益链条。

案例10

善用破产援助资金 帮助僵尸企业退出市场

—洪江市某硅业恒茂冶炼厂执行转破产清算案件

[案情简介]

洪江市某硅业恒茂冶炼厂于2007年11月30日在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是一家出资100万元的普通合伙企业,主要从事工业硅生产销售,硅冶炼原材料的购销。后因经营出现困难,经债权人提起诉讼案件后进行执行程序。洪江市人民法院执行审查后,发现企业已资不抵债,经债权人申请遂作出执行转破产决定。

[办理情况]

经审查,洪江市某硅业恒茂冶炼厂截至2021年11月26日的资产为0元,负债总额2952992.61元,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市场清出条件,裁定宣告洪江市某硅业恒茂冶炼厂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经管理人调查和债权人会议确认,该破产企业名下确未登记任何不动产、车辆,无存款和现金,无法清偿破产费用。面对无产可破的情况,本院于2022年4月7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同时,我院使用破产援助资金向破产管理人支付了2万元的破产费用。

[典型意义]

通过“执转破”程序,用破产程序可集中、高效、有序清理涉企业的所有债权债务纠纷。实现财产公平分配,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执转破”对于畅通执行结案出口、提升执行效果、解决破产启动难、实现破产审判常态化具有重要作用。通过破产程序清除完全没有生机的僵尸企业以淘汰落后产能,充分发挥破产程序的制度优势,实现执破工作共赢。促使失败企业规范退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通过发放破产案件援助资金,保障了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提升了破产案件办理质效,助推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原标题:《【优化营商环境】洪江市法院: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10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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