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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权利也有“保质期” ,主张权利要及时
近日,石屏法院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因原告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被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13年,原告为被告建设的小区供电工程进行设计,双方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设计费。2015年,该供电工程投入运行。2022年5月,原告向石屏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被告在庭审中提出了原告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的抗辩。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2015年已经知晓其提供设计的供电工程已投入运行,约定的请求支付设计费的条件已经成就,但其至2022年5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且未提交引起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相关证据,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官提醒
►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意在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权利人应当牢记诉讼时效期间,及时有效地行使权利,否则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并且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亦将失去获得法律保护的机会。
原标题:《【以案说法】权利也有“保质期” ,主张权利要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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