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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或不按约定出资,可以除名吗?丨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六)
为了鼓励创业、刺激市场
从实缴制到认缴制
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并不鲜见
如抽逃出资或不按约定出资
其他股东该如何维权?
能否将这样的股东除名呢?
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关键词
公司决议、召集程序、决议内容、公司章程
基本案情
王某作为海南某投资公司持股比例90%的股东,在公司登记成立后,将其出资的1350万元全部转走,经公司多次催促后仍未将出资额实缴到位。
2019年8月21日,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了自2019年8月21日起解除王某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王某认为,在其未到场进行表决的情形下形成的股东会决议违反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决议属无效决议,应予以撤销,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公司股东会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的解除王某股东资格的决议。
海南某投资公司辩称王某在收到《召开临时股东会通知》后未按要求参加股东会,系王某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公司召开股东会程序合法,作出的决议有效。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或公司章程的问题。本案中,根据公司章程第九条第5款的规定:“股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应按章程规定召开,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全部未出资的股东没有表决权,部分出资股东按已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无表决权的股东可列席股东会议。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提前十五日通知王某参加临时股东大会,王某收到通知后未参加会议,视为其放弃参会的权利。
公司催告王某足额返还出资,王某收到催告函后,一直未履行返还出资义务。林某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有权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除了王某之外的股东均出席参加了该临时会议,出席股东的出资比例合计53.55%。该临时股东会议讨论通过对王某除名的股东会决议,出席的股东均在该决议上签名确认。该临时股东会议召开及表决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或是被告章程的行为,程序合法。
第二,关于临时股东会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股东除名制度设立,其宗旨在于惩罚不诚信股东,维护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海南某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公司注册登记后,股东不能抽逃出资。王某在公司登记设立后,抽逃了全部出资。公司发函催告王某履行返还出资义务,而其在催告函规定的期限内仍未返还出资。王某抽逃全部出资拒不返还的行为,已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故,海南某投资公司召开的临时股东会议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对王某股东除名的决议,不存在违反法律或是章程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裁判结果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9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效力。
典型意义
实践中,存在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以及抽逃出资的情况,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公司可召开股东大会,作出解除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资格的决议。
从保护股东权益的角度出发,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赋予了股东请求撤销公司决议的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时,应当审查:决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本案从决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分别进行了分析,明确了股东大会的决议不符合可撤销的条件,切实维护了公司处理内部事务的权利,保护了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条第二款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七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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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文国琼
整理:任玥文
原标题:《股东抽逃出资或不按约定出资,可以除名吗?丨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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