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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检护未|南平首例!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涉嫌犯罪获判
南平检察“夷树光”未爱联盟
延平检察“延检护未”未检团队
近日,由延平区检察院
提起公诉的李一涉嫌组织未成年人
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一案
延平区法院依法采纳
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量刑建议
判处李一有期徒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该案系南平市首例
把未成年人作为违法犯罪工具
组织未成年人
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刑事案件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
在提前介入“李一、苏二非法拘禁詹詹案”的过程中发现了李一作为“组长”,利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上的不成熟,以能轻松赚快钱为诱饵,让未成年人成为其犯罪的工具,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牟利活动,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案件承办人就案件的法律适用、侦查取证等问题引导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根据案情,李一、苏二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但李一的行为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故对李一依法批准逮捕,对苏二以无犯罪事实不批准逮捕,并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对苏二终止侦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条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款对该罪“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范围,采用“列举+等”的方式,明确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四种情形,同时未排除“等”外情形。由此可见,该罪主要评价的是被组织者所从事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娱乐场所及从业人员不得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陪侍以及实施贩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因此,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能力弱等特点,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获取非法利益,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范畴。因此,李一的行为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使未成年人在陪侍过程中面临人身被侵害的现实风险,也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原标题:《延检护未|南平首例!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涉嫌犯罪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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