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3月女神季,女性维权我来说 || 前夫不按时支付未成年女儿抚养费,前妻有权主张违约金吗?
一加一等于二!
一加一等于三?
一加一等于无限可能?
题目简单,家庭复杂!
一男一女组成家庭,生育子女成为三口之家,家或许和睦,或许争执,或许破裂……但子女却是一生的牵绊。
案情回顾
2020年1月,小刚与小梅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9岁女儿小花由妈妈小梅抚养,小刚从2020年1月起每月15日前将生活费1200元存入小梅指定银行账户……关于抚养费用,《离婚协议书》还约定以下“细则”:
1、小刚每年需按工资条的当年1月对上一年1月的增涨幅度相应增加生活费,如小刚不能提供工资条给小梅,则按5%幅度计算当年应增加的生活费。
2、小刚据实支付女儿教育费(含学杂费、兴趣班、培训班、辅导班、午晚托班等)及医疗费的50%,小刚在收到支付凭据10日内存入小梅指定银行账户。
3、单项教育费(一个兴趣班、培训辅导班等)超过2万/年的,需征得小刚同意。
4、小梅在2023年前给女儿报一个游泳兴趣班。
5、旅游费。女儿每年的旅游费由双方各承担50%,支付方须在收到对方传递支付凭据电子版之日起10日内将钱存入对方指定银行账户。
6、共同承担费用的旅游天数每年累计不超过20天。
7、如女儿单次旅游费用金额超过一万元时,须提前告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后方能出游。
8、跟团游金额的确定。凭旅游合同及支付凭据(发票、收款收据、转账记录、支付宝和微信转账等)确定金额。
9、自由行金额的确定。自由行金额包括出行费用、房间费用、杂费。(1)出行费用。凭机票、火车票、船票、路桥费、ETC扣款记录等;(2)房间费用。凭网上订房截图或发票、收款收据等;(3)杂费。包括伙食、门票、游乐费、景区往返车费等。杂费按出游天数计算,广西区内每天50元,广西区外每天100元,中国境外每天130元。
除此,《离婚协议书》还约定了违约金:小刚未按期支付女儿的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旅游费,则每逾期一天须支付给对方逾期支付金额3%的资金占用费。
2020年6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女儿小花诉小刚抚养费纠纷案件,小花要求小刚支付2020年2月至5月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旅游费以及资金占用费,小梅作为小花的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小刚认可小梅出具了支付凭证的教育费、医疗费、旅游费,却对资金占用费提出了异议。
小刚
她违反离婚协议,不协助我履行监护人义务和行使探视权,使我无法了解女儿的情况。
他说话难听,总是无故谩骂、侮辱我,我才把他拉黑。
小梅
小刚
她发的支付凭证、计算表不清楚,我要她解释,她既不回复也不解释,我只能暂不支付费用。
我已尽到告知义务,他应该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费用,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小梅
法院裁判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且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因此,女儿小花有权要求小刚给付必要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按照离婚协议书确定的抚养费标准和数额认定。本案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抚养费涉及到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旅游费等费用的支付,其支出的必要性、明细清单、如何分担、支付、转账、到款等各细节均需要双方本着有利于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相互沟通,协商一致。但小梅作为费用请求方,除了发出要求对方支付的指令外,对对方提出询问和核实所请求费用具体情况,小梅均通过拉黑的方式拒绝回复,且不履行配合小刚探视女儿的义务,因小梅不能说明和举证证明其不配合行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此种情况下,法院认为小刚不履行给付抚养费用义务系因对方未尽配合义务所致,并非单方恶意不履行,故对协议约定的资金占用费不予支持。
妇女儿童维权岗点评
夫妻离婚后,双方在处理子女抚养、探视、教育等问题时,应从子女利益出发,充分协商、互谅互让,尽可能避免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矛盾纠纷,正确履行自己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3月女神季,女性维权我来说”
妙龄女子,交通事故造成的修复面部瘢痕损失如何维权?
下期预告
原标题:《3月女神季,女性维权我来说 || 前夫不按时支付未成年女儿抚养费,前妻有权主张违约金吗?》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Android版
iPhone版
iPad版
- 澎湃新闻微博
- 澎湃新闻公众号
- 澎湃新闻抖音号
- IP SHANGHAI
- SIXTH TONE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