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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贞丰县人民法院鲁贡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网络侵权案件
2月22日,贞丰县人民法院鲁贡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快手、抖音视频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韦正龙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原本矛盾尖锐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最终得以化解。双方当事人对承办法官认真负责、耐心调解的工作态度表示敬佩和赞赏,并表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保证不再就此事件发生任何纠纷。
案件原由:
原告杨某与被告潘某均为鲁贡镇辖区内的村民,被告潘某因其自身婚姻问题怪罪于原告杨某,并将载有对原告的负面评价的文字材料通过抖音、快手平台向外发布,给原告杨某的生活造成了困扰。原告遂向贞丰县人民法院鲁贡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潘某删除相关视频,发布道歉声明,并索赔精神损失费2万元。承办法官了解到潘某确有原告所述行为,考虑到本案主体均为少数民族,对自身人格品行等特别重视,若处理不好会导致矛盾升级。因此,承办法官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努力打开双方“心结”,告知被告其对原告的不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其行为确实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要求双方换位思考,相互理解。通过承办法官耐心讲解开导,潘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并重新在自己的快手平台上发布道歉声明,原告也表示谅解,并放弃了精神损害赔偿。最终,双方在承办法官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对此均表示满意。
法官释法析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中,潘某利用微信、抖音等网络平台发布具有对原告负面评价的文字材料,给原告名誉造成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上的诽谤辱骂行为也是我国《民法典》等法律调整的范围。
微信号 : 贞丰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贞丰县人民法院鲁贡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网络侵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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