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法关注】“博士”偷菜案不起诉,大家怎么看?
近日,一则“无业博士”偷菜的新闻被网友关注。“博士”缘何偷菜,案件前因后果如何?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网友和法律专业人士怎么看?
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30日,刘某因涉嫌盗窃罪,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决定取保候审。
经查,被害人因摊位门市蔬菜经常被盗,查看监控发现一名男子多次拉开遮盖蔬菜的篷布盗走蔬菜,于2020年10月2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犯罪嫌疑人刘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认定,刘某所盗的蔬菜价值共计人民币46.5元。
“这不是他第一次盗窃。”该案办案民警王警官介绍,刘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5月30日,他再次因盗窃被北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
今年6月2日,北碚分局侦查终结后,将刘某涉嫌盗窃一案移送北碚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6月23日,碚区人民检察院研究认为,多次盗窃是否构成盗窃罪,应当综合考虑涉案人的作案动机是否属于生活所迫或者偶然性实施,是否有前科劣迹,不能唯数额论。
刘某在接受讯问时说,他原来有稳定的工作,偷菜也并非生计所迫。2012年至2018年,他曾先后在两家建筑公司打工。2019年至案发时,就再也没有上班,一直处于无业状态。
案发时,刘某本人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上的钱款加起来有20多万元;之前因涉案花费律师费就达3万元。此外,他还自己首付购买一套商品房。
“之前我看到有人也去偷过土豆,想着这些东西不值钱,所以我就有了顺手牵羊的想法。”刘某在接受讯问时说。
检察机关认为,刘某在20天内5次盗窃蔬菜,既非生活所迫也非偶然作案,且有违法犯罪前科,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多次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
“希望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会在自己心里划条红线,今后不管生活多么困苦,我都不会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了。”刘某向检察官表示。
2020年11月4日,刘某主动赔偿被害人500元并取得其谅解。考虑到涉案数额较小,刘某本人认罪悔罪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检察机关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建议公安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本案被害人:
北碚区某菜市场摊主说,“菜摊是小本生意,一家老小靠这个摊吃饭。那段时间赶上疫情,生意不好做,还被偷了许多菜。”
摊主回忆,事发后,他查看了菜摊附近的监控,看到一个大概30多岁的男子,多次23点左右来到自家菜摊,拉开遮盖蔬菜的篷布偷蔬菜。
“公安机关把嫌疑人抓获后,我和附近摊主、邻居都感觉大快人心。”摊主说,刘某赔偿了500元,后来,检察官反复来做工作,他才不再追究,给予谅解。
法学界专家:
广州大学法学院院长张泽涛认为,该案是一年之内实施3次以上盗窃行为,应按盗窃罪处理。同时,该案不属于刑诉法规定应免除刑责的法定情形,公安机关必须立案侦查再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起诉。在他看来,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正确的。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潘金贵说,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有权视案件具体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非所有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都必须向法院提起公诉。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对于构成盗窃罪的刘某,考虑到其归案后认罪认罚,知错悔罪,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少捕慎诉的刑事司法理念。
网友观点:
网友“逍遥岛主”评论:够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这正体现了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原则。
网友“今天的主要内容有”评论:不会把知识转化成财富,真是悲哀。
网友“myz1951”评论:看他每次的偷菜记录,量都不大,间隔时间也符合日常生活所需。如果不是盗窃成瘾的话,那就是生活所迫了。
网友“Z7vEZj”评论:人为生活所迫,可以见谅。
网友“烟语法明”评论:这就是典型的机械法律理解,忽略的《刑法》总则的“兜底规则”,通俗点讲,就是刑法打击要讲究天理国法人情,不能脱离社会大众的基本常识。
来源:法治日报等
原标题:《【法关注】“博士”偷菜案不起诉,大家怎么看?》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Android版
iPhone版
iPad版
- 澎湃新闻微博
- 澎湃新闻公众号
- 澎湃新闻抖音号
- IP SHANGHAI
- SIXTH TONE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