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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中介公司需要退回收取的定金吗?
“中介公司共收取了我10万元整,任何事情都没有办理。我找中介公司解决此事,公司均推脱拒绝,甚至躲避不接我电话。现在房子也买不到,钱也拿不到,我要求解除买卖合同,中介公司把我的钱全退给我。”阚某某在法庭上激动的说到。
那么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中介公司需要退回收取的定金吗?
案件详情
2020年10月8日,阚某与某地产经纪公司及房屋所有人包某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三方在《房产买卖合同》约定:双方商定该房屋的成交价为人民币370800元。签订本合同当日内,阚某向包某支付购房定金50000元,该定金由某地产经纪公司代管,包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及有关房屋过户资料原件交给某地产经纪公司保管,某地产经纪公司出具收件收据,该定金在过户时应优先支付某地产经纪公司佣金后,多余款项可转为过户费或按揭费用。权证办理及房屋交接方式约定,包某阚某双方共同委托某地产经纪公司协助办理。补充约定:房屋成交总价370800元,因包某银行有贷款,等待包某不动产权证下来以后,阚某出资50000元协助包某还清银行贷款,拿到不动产权证书后,三方约定时间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书,拿到公证书当日,阚某一次性付清包某所有房款。
在合同签订期间,阚某在2020年9月22日、9月26日、9月30日、11月1日转款给某地产经纪公司共计95000元。
阚某在将95000元交付给某地产经纪公司后,包某的银行贷款迟迟未能还清,致使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不能取得,双方的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阚某遂要求某地产经纪公司退还购房定金。但该公司迟迟不解决问题,无奈之下,阚某将某地产经纪公司诉至沾益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房产买卖合同》中包含了阚某和包某的买卖合同,也包含了阚某、包某与某地产经纪公司的中介合同。由于包某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至今不能够与阚某办理公证手续,阚某与某地产经纪公司、包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阚某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因此,阚某请求解除合同的主张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该主张成立。在合同解除时,某地产公司应当退还阚某交付的购房定金。法院最后判决解除了《房产买卖合同》和由某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阚某交付的购房款95000元。
法官说法
房屋中介公司是为了给房屋交易双方提供房屋交易信息和促成房屋交易的平台,房屋中介公司不是房屋买方或者卖方。本案的房屋中介公司收取的房屋买方交付的定金是买卖房屋的价款,不是买方与中介公司为了履行中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中介公司对买方交付的购房款仅仅只有保管的权利,因此,在合同因不能履行解除时,中介公司应当向买方返还已经交付的购房款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文:陈焱 图: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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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普法】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中介公司需要退回收取的定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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