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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对群众溺水警情的处置规范,明确不盲目下水!(附:各种自杀警情处置)
面对群众溺水,民警如何开展救援?民警有时因为救援装备不齐,难以有效救援,特别是不会游泳的民警突遇群众溺水,因为现场处置不当或不善于做解释工作,往往使群众误解民警“不作为”“见死不救”,这类情形也是公安执法的困惑之一。公安部曾于2016年7月举办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对公安机关处置群众溺水警情进行了规范,具体要求如下:
处置群众溺水警情的基本要求
规范要求,在处置群众溺水警情时,
(1)110接警后,要立即通知派出所指派会游泳的民警迅速出警。
(2)出警时应带齐救生衣、救生绳等救援装备。
(3)到达现场,积极组织施救,同时通知水警、消防、120等部门以及社会专业力量到场施救。
110警车配溺水施救“五件套”(即:救生圈、救生衣、跟屁虫、伸缩杆、救生绳)
突遇群众溺水 民警不会游泳又无救援装备时的处置方法
巡逻民警突遇群众溺水,如果民警不会游泳,又无救援装备,正确的处置方法是:
(1)保持冷静,注意安全,不盲目下水,以适当方式向群众表明自己不会游泳,消除群众误解。
(2)想方设法积极作为,高声呼救,现场迅速寻找施救工具,充分利用现场船只、救生圈、救生衣、绳索、木板、竹竿等工具开展救援,
(3)同时发动组织现场群众协助施救,并立即报告指挥中心,通知水警、消防、120等部门以及专业力量到场施救。
溺水急救的操作要求
(1)将溺水人员救上岸后背至安全区域,肩背控水后放于平整地面,观察溺水者身体情况。
(2)当溺水者出现没有意识呼吸脉搏时,应当立即采取心肺复苏术,直至复苏、移交120急救人员或是40分钟以上无生命体征才可以停止。
溺水急救操作视频
公安部要求,如果群众对民警现场施救有误解、质疑,投诉民警的,督察部门要立即核查,及时消除误解和质疑,依法维护民警合法权益。
(视频:央视新闻直播间)
旱警遇到溺水的警情处置……
【操作规程】
一、接警
溺水警情虽万分紧急,但也应在接警过程中尽可能的向报警人了解溺水人性别、可能的年龄、溺水原因、水面情况(水深、水域大小)等,并提前准备必要的装备如较长的绳索、救生圈、长竹竿等等。
具体流程为:
1.通过电话、微博搜索和现场观察、访问等,初步了解溺水原因、溺水人数、溺水者年龄,了解水域深浅、宽度、河床形态等。
2.在现场搜寻可利用的救生器材,如船只、救生圈、竹竿、绳子、木质品等。
3.具备专业水警、海警的地区,可视情形请求110报警服务台指令水警或港航公安,通知120急救中心、海事、港监等专业部门协助处置。
4.对溺水者尚未沉入水中的,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组织施救。
5.溺水者已经沉入水中的,根据目击者的指认,在溺水者落水的地点,用竹竿等向水下探索,并迅速报告110报警服务台请求专业部门协助。
6.现场水域宽、深、水流急、水情复杂、河岸陡峭等不可以下水或无法保障施救人员自身安全的,不宜盲目下水和动员组织人员下水,应积极联系水警、海事等部门寻找船只等组织救援打捞。
7.溺水人员被救上岸后,可根据情形采取人工呼吸、倒水等急救措施,并通知120急救中心。
8.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监测网络舆情,及时发现公众对未能成功救人等的质疑炒作,同时被断章取义、故意恶搞炒作。
【注意事项】
1.尽可能利用现场的救生器材合理施救。溺水者尚在水面的,迅速向其抛掷救生圈(衣)或将竹竿、绳索递给落水者;现场有船只的,迅速利用船只实施救助。
2.需要下水施救的,会水的民警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水情下水施救,并可以动员其他在场有救援能力的群众下水施救。
施救时,应尽可能判断落水者的求生意愿、慌乱程度、体力情况,若落水者求生意愿强烈、挣扎猛烈且体力充沛,施救时应静待其体力适当消耗后,从背后接近,避免其猛烈胡乱挣扎将施救者打伤或拖入水底。
不会水民警遇到溺水警情时,千万不要不加选择跳入水中,应在尽量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寻找竹竿、警绳等救人,避免因盲目下水施救引发更大悲剧。
3.携带相应的救生设备,注意自身安全;无论是民警还是参与救援的群众,对不能下水的水域,不要贸然下水;可以下水的,也不要盲目自信,在疯狂胡乱挣扎的落水者面前,务必当心自己成为被死抓不放的稻草,因手脚脖颈被慌乱的落水者死死抱住而不能施展任何技能,最终一同沉没。
4.对于处警民警因不会水未能下水及时施救,引发围观群众和网民负面炒作的,应及时客观合理回应,阐明事件经过原因,合理正确对待舆情(略)。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件,应当及时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1条1款)
依据二:
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及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投案自首人员时,应当做到:
(一)询问基本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填写《接受案件回执单》,并根据公安派出所所长意见交有关民警处理。
(二)对紧急案(事)件,应当立即依法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向公安派出所所长报告。(《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48条)
同时这里还根据实践经验总结了几种自杀警情的处置规范:
概述:关于自杀类警情的处置
(一)接警和指挥调度
1、问清警情:指挥中心接报后,迅速问清人员自杀的时间、地点、人员、行为方式等基本情况。
2、指令出警:立即指令处警单位或处警人员携带相应的救援装(设)备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3、通知救援:根据警情需要,通知消防、120急救中心或相关医疗救护单位等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开展救援。
4、报告领导:视情报告领导,并根据领导指示实施指挥调度。
(二)处警和前期处置1、赶赴现场:处警单位或处警人员接到群众报警或指挥中心指令后,立即赶赴现场,迅速判明现场环境、人员身份、自杀原因、方式等基本情况,并报告指挥中心。
2、前期救援:处警人员到达现场后,要积极开展劝导工作,努力稳定当事人的情绪;问清原由,想办法给予帮助,开展现场救援,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3、维护秩序:及时疏散围观群众,保护好现场秩序,以免再次刺激到当事人情绪,也为后续增援力量到达现场开辟通道。4、配合抢救:入或已采取自杀行为的,要积板配合120急救人员开展急救工作。
法律法规
如因自杀、自残等危险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遇到坠跳自杀如何处置?
【操作规程】
1.观察现场环境,访问知情人或围观群众,了解当事人的身份和自杀原因等情况。
2.先期到场的民警对事件难以处置的,及时报告单位领导或所属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请求水上、消防、医疗、供电等相关部门增援。
3.划定现场警戒区,防止当事人的情绪受到围观群众的影响和刺激,同时为后续增援力量顺利到达现场打开通道。
4.搜寻并利用棉被、网状物等现场物品准备救援。
5.开展现场劝说,稳定当事人情绪;选择有经验的民警在适当位置与当事人进行交流劝说,摸清当事人的要求;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或能够帮助解决问题的人员尽快到场,帮助劝说。
6.合理分工,开展救援;可采取部分人负责与当事人保持对话,设法吸引当事人的注意力,部分人负责靠近施救。
7.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沟通中要耐心听其诉说,一般不要反驳当事人的观点,以取得其信任,便于开展劝解工作。
2.当事人对民警的劝说不予理睬的,要耐心沟通,不可操之过急,不可轻易放弃。
3.相关人员无法及时赶到现场的,可通过电话等形式联系,进行沟通劝说。
4.当事人情绪未得到缓解的,救援工作须在相关保障措施到位的情况下进行,以提高安全性。
5.接近途中被当事人发现并不让靠近的,可视情后退,再作打算;行动前要做好充分估计,要充分考虑到施救对象和施救人员的安全。
6.对身处高位的当事人,一般不宜实施强行救援,应在做好安全防护准备的基础上,立足于通过耐心细致的劝说,促使其放弃自杀的念头。
7.施救人员应选择当事人不易发现的角度接近,力求出其不意、一举成功。
2、使用易燃易爆气体自杀该如何处置?
【操作规程】
1.到达现场后,尽快判明气体来源,以及现场还有无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等情况。
2.及时疏散群众,划定警戒范围。
3.设法关闭气体总阀,并请求消防、天然气等专业处置队到场处置。
4.在不刺激当事人的前提下,采取用竹竿、木棍等推开门、窗等相对安全的方式,稀释室内易燃易爆气体的浓度。
5.选择室外安全站位积极劝说。
6.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入室救人。
7.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开门开窗应充分考虑是否可能引起火花,严禁使用可能引起火花的金属物操作。
2.先期处置民警没有安全保障,不得进入室内,不得进入中心现场。
3.现场禁止使用手机等易引起火花、燃烧的电器、物品。
3、用刀具或服毒自杀该如何处置?
【操作规程】
1.查明现场是否确有人用刀具或服毒自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自杀的地点、方式、身体状况等情况,并联系其亲属、同事和相关人员到场。
2.对于民警敲门后无人应答,无法确定是否发生自杀警情时,经与接警人员核对报警线索,确定所到地点是报警地点,且现场情况与报案情况一致的,可破门入室处置。
3.对企图用刀具或者服毒自杀的,民警到达现场后,可通过劝说,稳定当事人情绪,并伺机夺下刀具和药物,制止自杀。
4.对伤者立即采取止血措施,并通知120急救中心;情况危急时,可用警车直接将当事人送就近医院抢救。
5.原位保护事主自杀所用的器具、药品、包装物等,切忌直接用手触碰。
6.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对服毒的,应在现场查找毒物的包装物或了解毒物的种类,便于医生抢救;如初步判断当事人已经没有生命迹象的,应保护好现场,待120急救中心到场做出死亡结论后,通知刑侦部门派员勘验。
2.民警应避免直接接触当事人的血液、呕吐物等,必要时,应戴上橡胶手套等防护器具,防止感染病毒。
3.对事主已经明显没有生命迹象的,要开展必要的调查,排除伪造、伪装现场的可能。
4.对于谎报警情的,除对其依法处罚外,还应当责令其赔偿当事人被破坏的门的经济损失。
原标题:《公安部:对群众溺水警情的处置规范,明确不盲目下水!(附:各种自杀警情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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