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疫情之下轮岗降薪如何保证合法、合情、合理
案情简介
申请人称:
小白菜地里黄,拖欠工资没天良!
申请人于2005年2月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先后担任科长、副经理等职务。2016年4月底至2020年4月15日期间,申请人一直担任某仓配中心运营副经理兼运营中心科长,工作地点为XX路,离职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为7927.9元。
2020年1月,申请人工作 22天,被申请人却无故克扣申请人工资661元。
2020年2月,因受疫情影响,申请人居家办公4天、公司办公及外勤18天,共计出勤22天,被申请人无故拖延发放工资,且少发4665.9元。
2020年3月及4月,被申请人一直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
申请人于2020年4月16日填写辞职审批表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在离职原因内勾选“薪酬待遇”,并注明“拖欠工资”。
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未足额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提出解除为由,支付经济补偿金。
疫情难企业苦,降薪你事先也清楚!
被申请人辨称:
申请人2020年1月22日、1月23日未出勤打卡,被申请人据此扣除其两天工资符合法律规定,缺勤工资计算方法为7280/22*2=661.82元。
2020年2月起,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爆发,被申请人作为大型物流企业受到重大影响,为了企业能够顺利渡过难关,在接到上级总公司通知后,经职代会审议,确认在全公司范围内实行集体降薪以保证公司经营。
根据相关文件,2020年2月除一线派件人员外的所有岗位按照12天轮岗降薪;2020年3月副经理及以上干部按照10天轮岗降薪;2020年4月除一线派件员外按照4天轮岗降薪,2至4月工资在原有发放时限标准上延缓一个月。
根据上述原则,被申请人扣除了申请人2020年2月工资 4160元、3月工资3318. 19元、4月工资1327.27元。
被申请人实行降薪制度系受迫于疫情的特殊情况,亦已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通知了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故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拖欠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无法律依据。
仲裁认为
2020年2月起被申请人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亦非其主观原因造成,另本会虽认定被申请人需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但该加班工资之争系因双方各自主张的加班时间、工时制度存异所致, 故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得出被申请人系恶意拖欠工资及加班工资的结论。故申请人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依据不足,对于申请人的请求,本会难以支持。
小壹观点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对全国人民都工作、生活都造成了重大的影响,各行各业也分别受到或轻或重的损失。
对于企业而言,运营停摆、现金流枯竭,是影响到企业生存的重大事项,如企业轰然倒下,受影响的也将不是个别员工。在此背景下,国家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稳岗保就业的政策,更是提出了企业与劳动者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号召。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指导的意见》(沪高法【2020】203号)六、关于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调岗降薪、延迟支付工资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的问题: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保障用人单位有序复工复产复市,尽可能减轻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压力、稳定劳动者工作岗位和保障就业,是当前的首要任务。对于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通过与职代会、工会、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的方式对调岗降薪、延迟支付工资、轮岗轮休、停工停产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且该意见公平合理、仅适用于疫情期间的,可以作为裁审依据。
在无特殊背景的情况下,企业想要调整员工薪资,尤其是涉及到薪资降低,多数需要充分的制度依托,必要时还需与员工达成书面一致方可执行。
从该指导意见当中可以看出,对于新冠肆虐的特殊时期内,企业出于减轻生产经营压力、稳岗保就业的目的,可以就调整薪资、轮岗轮休等事宜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进行统一安排,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调薪的难度。
但是,企业也不能因此就觉得自己拿到了尚方宝剑,可以随意调整员工薪资,对于调薪轮岗方案还是需要充分遵守公平、合理的原则,一方面让员工能够体谅企业的难处,可以通过民主程序的审查,另一方面如果方案过分不合理,如出现领导不降薪,普通员工降薪,或者降薪幅度过大,影响员工基本生活等,即使降薪制度履行了民主程序,也会因不存在合理性而被审判机关认定为无效。
那么关于民主协商程序应该如何履行呢?
一般步骤如下:
1、公司应当制定符合合理性原则的调薪轮岗方案,并注明调薪轮岗的期限、调薪轮岗的实施标准等具体细则;
2、将调薪轮岗方案发全体员工征询意见,因为疫情隔离封控政策,可以通过微信群、电子邮件等电子途径发布送达全体员工,并收集员工的反馈意见;
3、通过收集员工的意见,调整修订调薪轮岗方案,最终定稿的方案:
(1)企业有工会的,应当报工会审议,经全体工会成员或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可以施行,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工会审议手续应当既要满足工会成员会议或工会委员会议召开的条件(如参加人数要求等),又要满足方案通过的标准要求(如多数方案通过要求为过半数成员同意,也有部分工会特别规定要求2/3以上成员同意,视单位工会的具体规定执行);
(2)企业无工会的,应当报职工代表会议,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的,可以施行,职代会审议手续同工会,职代会的召开手续和方案通过手续应当根据单位职代会的具体规定执行;
(3)对于既没有工会也没有职代会的企业,应当召开全体员工会议对方案进行审议投票,过半数以上员工同意的,则可以施行。
因为疫情的特殊性,前述会议的召开均可以通过线上会议、线上投票的方式进行,企业应当保留好会议内容和投票情况;
4、将通过审议的方案,发全体员工知晓,切忌只在系统上公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通过电子邮件、微信告知等渠道将方案通知到员工,履行必要的告知送达义务。
疫情当下,企业与劳动者都面临各种各样的困境,望大家能够携起手来,共克时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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