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分离”有用吗?为什么这么多地区推行“评定分离”?
近日,浙江省发布了《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试点定标操作指引(试行)》,这也代表着又一省开始全面推行“评定分离”措施。
除了浙江省以外,以下这些地区也明确发布了“评定分离”的推行措施。
2021年9月,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施工招标全部实施“评定分离”。
2021年4月,河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实施“评定分离”。
2021年4月,江苏省发布《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明确全省范围内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推行采用“评定分离”方式。
2020年12月,四川省发改委、住建厅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全省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决定在全省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
2020年7月,广东省住建厅印发《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针对招标、评标、监管三个环节,实施16项改革,试行“评定分离”制度。
2020年6月,河南省住建厅印发《全省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支持洛阳市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改革试点,探索推行评定分离、简化招标前置条件、取消招标文件事前备案、优化评标导则、建立标后评估和社会监督机制等措施。
2020年11月,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探索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评定分离”有关操作的指引(试行)》。指引招标人科学制定“评定分离”方案。
2020年11月,广东梅州发布《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可以看出来,实行评定分离已经成为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的一大趋势了,那么什么是“评定分离”呢?为什么要强调实行评定分离的措施?
评定分离指的是招投标项目在招标过程中,将评标和定标环节作为两个独立的环节,进行明确分离。事实上在现行招标投标制度中,评标和定标本来就是分离的。
关于项目招投标,我国有一个专门定制的法律叫《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其中关于评标环节。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在现实情况中,招投标项目评、定标有一个惯例,那就是由评标委员会形成评标报告,并按照顺序推荐候选人,招标人取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现行的评、定标程序虽然也会产生一些行业乱象,比如拉关系、走后台等等,但是由于评标专家基本上是随机抽取,各地区的评标程序也比较完备,所以至少从程序上讲,这一评、定标方法也没有太多可指摘之处。最重要的是,评标委员会定的标,是由随机抽取的行业专家共同做出的。招标人按照第一候选人定标。所以无论如何,招标人都没责任。
简单来说就是原有的评、定标方案中,评标委员会具有评标裁量权、定标推荐权,招标人具有评标参与权、定标决策权,两者相辅相成。而在实际操作中却出现了评标结果等同于中标结果、以专家定标取代业主定标的倾向。评标委员“权大于责”容易产生一些不公正的结果,也容易成为招标人逃避责任的“挡箭牌”。
而实行评定分离以后,评标委员会不需要再排序了,只需要推荐3-5名合格的候选人,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定标。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根据规则定标等等,说白了,招标人可以自己在一个范围内自己确定投标人,也就是说突出了招标人的自主定标权,而评标委员会将被大大的弱化,更多的承担其专业顾问的本职角色。
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善建筑领域招投标的一些乱象,但实际上也会产生部分投标人的“公关对象”从评标专家转向了招标人,招标人的定标权面临监督挑战等问题。而且对于招标人来说,更高的权力意味着更大的责任,定标责任偏大也是招标人目前不愿意拥有过多自主定标权的原因。
尽管“评定分离”争议很大,但还是有很多地区开展了推广,现在更重要的是要教招标人怎样用好“评定分离”,真正选到履约能力强的中标人,并且还要防范廉政风险。也期待未来有更合理的监管机制、信用体系、招标人责任及监管办法出台。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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