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未满18岁少女竟强迫他人卖淫!被判刑!
台 州
俗话说:子不教父之过
仅仅是供养儿女吃穿,而不好好教育
这是父母的过错
而在现实生活中
我们身边可能就有很多这样的例子:
有的父母只管生
却没有尽到好好教育子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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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发出浙江首份
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近日,一名未成年人罪犯的母亲
收到了平湖法院发出的
《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这是2022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后
浙江发出的首份《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而这名还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
所犯罪行令人瞠目结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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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平湖一花季少女强迫他人卖淫!
出生于2004年的小莉
如今还未满18岁
竟然成为了强迫他人卖淫的共犯!
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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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莉(化名)出生于2004年。在小莉出生后不久,其父母外出务工并将小莉交由爷爷奶奶喂养照顾。因常年缺少家庭教育,小莉性格叛逆,上初中一年级后经常逃课并最终辍学。辍学后,小莉跟随父母来到平湖居住。
小莉的母亲在工厂上班,早出晚归,叛逆的小莉不服母亲管教,晚上经常不愿回家。而小莉的父亲则在上海工作,其回家居住期间,小莉又因害怕父亲不敢回家。
于是,小莉便经常夜不归宿,与社会闲散人员频繁来往,最终走上犯罪道路。2021年12月15日,平湖法院依法判处小莉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8000元。
平湖法院审理认为
平湖法院在审理该起案件后认为
小莉的父母没有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
疏于家庭教育或是教育方式简单粗暴
放任小莉辍学、夜不归宿等
也未能帮助小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其走上了犯罪道路
2022年1月11日
平湖法院向小莉母亲发出
《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并对小莉母亲开展普法教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来源:平湖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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