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刘某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根据宁德市蕉城区七都镇公安派出所电话移送线索,2021年3月,宁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联合宁德市蕉城区七都镇公安派出所民警,对位于宁德市蕉城区七都镇X村X弄X号的场所进行检查中发现,刘某涉嫌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经调查,当事人刘某以宁德市蕉城区七都镇X村X弄X号的X层为经营场所,未经文化行政部门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规定。宁德市文化和旅游局在调查取证后,责令当事人刘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查处结果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宁德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取缔当事人刘某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给予当事人刘某 没收违法所得2381元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 12台电脑设备,并处 150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评析
本案当事人刘某未经文化行政部门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俗称经营“黑网吧”。 “黑网吧”场所内缺乏消防设备,安全隐患大; 电脑没有安装正规的监管软件,不良信息随意传播;且学生和未成年人可随意进出, 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
宁德市文化和旅游局积极回应对“黑网吧”的社会关切,回应群众诉求,切实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执法监管,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宁德市文化和旅游局
编辑:影子
审核:蔡述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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