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巢湖这些商家因销售不合格、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被行政处罚!
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尚酷汽车用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巢开市监处罚〔2021〕21号
当事人: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尚酷汽车用品经营部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11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的汽车防爆隔热膜开展抽检,经检验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扣押的汽车防爆隔热膜,没收备样的汽车防爆隔热膜;2、没收违法所得1433.5元;3、罚款26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10月19日
巢湖市华美实木家具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巢开市监处罚〔2021〕26号
当事人:巢湖市华美实木家具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茶水柜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备样1台茶水柜;2、没收违法所得40元;3、罚款3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10月19日
巢湖市四海百货便利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巢开市监处罚〔2021〕25号
当事人:巢湖市四海百货便利店
主要违法事实:根据消费者投诉,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对外销售的卫生巾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扣押的卫生巾;2、罚款5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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