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被罚40万元,看看这家医疗机构干了什么?!
任何医疗机构应当对所发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宣传,更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虚假宣传被罚款并不稀奇,但是被罚款40万元就少见了!
到底怎么回事?
这个事情涉及到大众点评网,相信很多人都上过这个网站,里面有很多的商铺,我们可以在上面看到去过这些商铺的人给这些商铺的评论。
我们可以根据这些评论来提前判断这家商铺好不好,值不值得我们选择。
好了,这家上海的医疗机构也在大众点评网上,而且有四家商铺。
然后进行虚假宣传,方法是什么呢?
共计撰写虚假用户评价39条。
单看数量39条,并不是特别的多。
记得有个案子,宁鼓市监处字〔2021〕15176号,虚构交易23笔,被罚款3万元。
然后看看这家被罚款40万元,给人的感觉就是39条并不算多。
那么为什么罚款这么多呢?
行政处罚决定书里并没有把裁量的细节明说出来,笔者这里谈谈自己的观点。
首先这是一家医疗机构,事关人民群众健康,而且之前那个被罚款3万元的,所涉及的是红外检测仪,和健康比较起来,医疗机构的虚假宣传,带来的社会危害应该更大。
其次还要看价格,医疗服务的价格应该比红外检测仪的价格更高,从经济的角度上考虑,给消费者带来的经济损失应该更大。
总之从古至今健康和富裕都是大家积极追求的,并且极为重要,网络上也是这样,财经类和健康类信息发布的审核都是很严格的,所以这两样是我们思考的重点。
法律小贴士:那么,究竟医疗机构发布什么样的医疗广告不违法呢?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 (二)医疗机构地址;
- (三)所有制形式;
- (四)医疗机构类别;
- (五)诊疗科目;
- (六)床位数;
- (七)接诊时间;
-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此外,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不得出现极限词汇
关于极限词汇,首先在广告中不能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类词语,对于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威胁到社会公共利益、色情暴力、散布恐慌、泄露个人隐私的词语也要坚决避免。
在这方面,上海远大心胸医院微信朋友圈广告“日本为什么无条件投降?因为没有远大心胸!”涉嫌恶搞历史、伤害民族感情,被罚70万元的事件就是一个例子。
总结一下,该类“极限词语”包括但不限于:
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等。
医疗机构在发布广告时必须要多加小心。
★引用数据资料要注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同时,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小心涉嫌“变相广告”
现在大家做广告普遍喜欢通过一个小故事或是一个短篇视频、养生课程先吸引观众,再引入广告,然而这很可能就会涉及“变相广告”。
目前,我国对变相广告的界定还比较模糊,“报道一个新设项目”、“一家新建医院”算软文广告还是算新闻也很难说清楚。
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不得含下列内容
第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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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监宝/《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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