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
编者按
随着移动网络的普及,大部分人成为手机重度依赖者,所有想要知道的信息,手机上下一滑,全部知晓。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带给人们生活方便的同时,也成为了部分人侵权的工具。与传统侵权案件相比,网络侵权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诉说君梳理了网络侵权案件中比较常见的问题,在今后的系列文章中,会为大家一一解读。今日第二篇来谈一谈网络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地域管辖。
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确定的原则为: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侵权行为地的解释,2015年2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该解释第二十五条专门就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行了更为明确的界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2006年修正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2013年1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 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2014年10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网络侵权地域管辖依据有些复杂,为简便大家理解,诉说君整理出下图:
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地域管辖
在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主体涉及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和平台用户,若侵权主体为平台或网站经营者,平台法定住所地为管辖权发生的依据。若侵权主体为平台内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法定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来确定管辖权。
依据侵权行为地确定地域管辖
若将侵权行为地作为法定管辖的依据时,侵权行为实施地比较容易判断,即侵权人实施网络侵权行为时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人实施网络侵权行为时有意利用的互联网内容提供商服务器所在地。
而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结果地的判断,一般是指被侵权人住所地,若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难以确定或在境外,则被侵权人获知网络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或被侵权人获知网络侵权内容时有意利用的互联网内容提供商服务器所在地。在这里就出现一个问题,以网购为例,若消费者购买了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那么消费者购买的计算机终端、消费者收货地,是否都可以视为网络侵权行为结果地?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就造成这样一个结果:发生购买行为的地方都可以视为管辖地,管辖地遍地开花。在实际操作中,要首先适用与发生侵权行为最紧密的地域管辖,如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被侵权人住所地等。只有在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时,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才得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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