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瓶对瓶倒气,你知道有多严重吗?
〓案情简介〓
(图片来自网络)
近日,某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公安局移送的案件线索,联合当地派出所、安监所对L某(下文简称当事人)住宅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的住宅院子里堆放有大量的液化石油气气瓶,当事人在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情况下,将50公斤规格的大瓶液化石油气擅自灌装到15公斤规格的小瓶液化石油气瓶中,再将该部分擅自灌装的液化石油气出售给当事人住宅周边的用户。
〓处理结果〓
当事人在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情况下,采用瓶对瓶倒气充装的方式擅自充装液化石油气,属于《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禁止的气体充装行为的一种,该行为违反了《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七条、《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5.7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当事人违法充装的气瓶及处30万元罚款的决定。
〓瓶对瓶倒气充装的危害〓
非法倒气窝点和流动倒气贩一般流窜活动在城镇居民区聚集区和农村集市等人员密集场所。气贩子通过简易的倒气装置,多数用导管将气瓶连接、瓶对瓶倒充液化气,为获取最大利润,不惜短斤少两、使用超期、报废气瓶进行充装销售,整个倒气过程中没有任何安全防护设备和措施,一旦操作不当,极易造成气体泄漏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危及周边居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液化石油气气瓶爆炸威力〓
据统计,一罐家用液化气爆炸就相当于约145千克TNT炸药的威力,而一千克TNT炸药差不多能炸毁一栋两层的平房,145千克TNT当量的液化石油气爆炸的威力可想而知。
瓶对瓶倒气,触犯了哪些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呢?
⒈《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气瓶使用者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
⒉《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5.7。气瓶充装还应符合如下要求:禁止在充装站外由罐车等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对气瓶进行充装;禁止将气瓶内的气体直接向其他气瓶倒装;
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㈠ 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㈡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㈢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瓶对瓶倒气的违法行为,应该给予什么样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提醒广大液化石油气气瓶使用者】
⒈自觉抵制瓶对瓶倒气的违法行为,发现瓶对瓶倒气违法行为,请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拨打12365进行举报。
⒉使用带有二维码的有效期内的液化石油气气瓶。
气瓶二维码管理小常识:我市已经全面实行气瓶二维码管理,气瓶用户只要通过手机微信“扫一扫”功能扫描气瓶上安装的二维码,即可在手机上轻松查看气瓶档案、气瓶状态(包括是否过期、报废)、充装单位等信息。如气瓶未安装二维码或者气瓶为过期、报废瓶,用户可以拒收此钢瓶,并拨打12365热线举报。
审核:阙红祥 编辑:商燕
资讯来源:法规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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