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建筑建设施工企业,这份《意见》为建筑工人筑牢“保险绳”
建筑施工有保障
工伤保险保民生
联合出台此《意见》
筑牢坚实“保险绳”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设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工作,全面推进房屋建筑、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行业的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切实维护建设施工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
去年12月,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出台 《十堰市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此举为我市建筑工人系上一条坚实而有力的“保险绳”。
问:《意见》规定,工伤保险办理范围主要是哪些?
答:本市所有房屋建筑、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水利、能源等行业的建设施工企业,均应为本企业用工人员(覆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建设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建设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应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建设施工企业或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问:《意见》对参保缴费作出规定,不同情况又是如何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呢?
答: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以项目工程总造价3‰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方法为:工伤保险费=项目工程总造价×3‰;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的在建工程项目,以剩余的项目工程总造价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方法为:工伤保险费=剩余工程总造价×3‰;剩余工程总造价难以确认的,参照实际剩余工期计算工伤保险费,计算方法为:工伤保险费=工程总造价×3‰×(剩余工期天数/总工期天数);建设项目追加预算的,以追加预算额追加工伤保险费,计算方法为追加工伤保险费=追加项目工程总造价×3‰。
(若您在工伤保险方面有什么疑问,敬请咨询十堰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工伤科:8629011)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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