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三天即被认定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导语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连续旷工三日为由,依据未送达的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未获支持。
基本案情
杨某于2014年11月17日入职某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担任团队总监,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4年11月17日至2017年11月16日的劳动合同,其中未约定工资金额。
2015年5月25日,该公司向杨某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杨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通知杨某当日解除劳动合同。
离职后,杨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该委支持其请求后,该公司不服,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诉称:2015年5月19日,杨某向公司多名职工,发送主题为“揭露望京财富中心经理段某的丑陋行为,希望大家认真阅读”的电子邮件,其内容主要为宣称段某滥用职权、贪污克扣员工工资,称其本人的团队这两个月业绩较差,其决心离开公司。杨某恶意中伤、侮辱诽谤领导;2015年5月20日至22日连续旷工三日,构成严重违纪,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辩称:段某克扣我2015年3月、4月工资,其找段某理论,段某口头说你别来了,以口头形式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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