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法院的判决在内地有效吗?答案是……
前段时间,在澳门当地打官司,法院作出了判决。不知道在内地是否能认可和执行澳门法院的判决呢?
当然可以啦!只要符合条件,你可到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啦!
其实,
内地与澳门的民商事判决
早就可以相互认可和执行啦!
背景小知识读取中,请稍后……
从2006年4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在内地实施。该安排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由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协商而达成的区际司法协助文件。
根据《安排》第一条的规定,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劳动民事案件)判决、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可以相互认可和执行。《安排》在第一条第三款特别指出其不适用于行政案件。
这不,
咱佛山中院民二庭涉外合议庭
近日就首次认可澳门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事情得从澳门法院的一纸判决说起……
回顾
麦某(佛山人)利用一案外人的账户在澳门赌场替他人从事兑码获利。2009年3月,麦某将小陈(福建人)暂存在其户口的400万元港币全部取出,并离开了澳门。
2015年7月3日,麦某因将小陈400万港币非法据为己有,被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刑事法庭认定犯信任之滥用罪,判处2年6个月实际徒刑,裁定麦某给予小陈400万港币以弥补所造成之损失。该刑事案件历经一审、二审程序,二审维持原判。
2017年7月3日,由于麦某仍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小陈遂向佛山中院请求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作出的该案判决。
为顺利推进澳门法院判决的认可审查,佛山中院在受理该案后,依法指引小陈向澳门法院取得符合《安排》要求的材料并补充提交。经审查,该案不存在《安排》第十一条规定的不予认可情形。
2017年11月,佛山中院对澳门两级法院的判决均予认可,并裁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关于麦某赔偿小陈400万港币的判决可予执行。
这是佛山中院对澳门法院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判决的首次认可。澳门法院做出的上述判决民事部分与内地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在获得认可之后,案件当事人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的深入建设,今后,内地与港澳之间的交流将更加频繁。佛山中院此次认可澳门法院刑事案件的民事损害赔偿判决,将有助于为两地交流活动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同时促进两地的和谐稳定发展。
编辑|佛山中院微信编辑小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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