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坠楼:医院应承担何种责任
编者按
这些天,最热和最痛心的莫过于陕西省榆林市产妇跳楼自杀事件!目前,事件陷入罗生门,家属和医院双方各执一词,广大网友们情绪忽左忽右,舆情跟着不断反复。
不管怎么说,这都是一起谁都不愿意看到的悲剧,也应该是一起完全可以避免的悲剧。
在这起事件中,产妇、家属和医院,到底谁具有决定剖宫产的权力?谁的签字才有效?如果谁都不同意和签字,医院是否就可以放任产妇的疼痛、使其绝望进而选择自杀?
一位产妇,历经令人绝望的疼痛,几番请求剖腹产遭拒,终从医院窗口一跃而下“自杀”身亡,不仅引起了众多网友对家属无情和医院不负责任的声讨和指责,也在法律界引发争议:榆林“产妇坠楼”事件中,医院到底应付什么样的责任?
事件回放8月31日,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里,产妇马女士跳楼身亡。
根据院方声明,该产妇26岁,因停经41+1周入院待产,医院多次建议行剖宫产终止妊娠,家属均明确拒绝,并在《产妇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顺产要求。“最终产妇因难忍疼痛,导致情绪失控跳楼。”
孕妇丈夫延先生否认了院方的说法,称家属曾先后两次同意实施剖腹产,但医院回说“快要生了,不用剖腹产”。
医院、家属各执一词,产妇坠楼真相陷入“罗生门”。谁真谁假,或者对同一事件的不同解释,主要是关系到责任认定的问题。
9月7日,榆林市官方公布了产妇坠楼事件初步调查结果。初步调查认为,产妇入院诊断明确、产前告知手续完善、诊疗措施合理、抢救过程符合诊疗规范要求。
官方表示,产妇跳楼事件暴露出了医院相关工作人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不强,监护不到位等问题。
两点质疑按照官方的说法,医院仅仅只承担了患者死亡的监护责任,但“诊疗措施合理”“抢救过程符合诊疗规范要求”,这一点小编是不认同的。
小编认为,医院并未尽到其应有的职责,不是全力而为地救死扶伤,而是出于某种现实因素的考量,为了规避风险而采取消极被动的医疗措施,侧面上推动了产妇坠楼悲剧的发生。
(一)仅仅患者本人签字,就不能进行剖腹产等手术吗?
《侵权责任法》第55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上述规定表明,患者本人有权知道病情和医疗措施,并有权自主作出决定。即使某些病人在入院时将此知情同意权委托给了家属行使,但家属代做决定的权利仍然来源于病人,二者矛盾时,医生应尊重病人自己的意愿。
患者的自决权是极其重要的权利,表明毎个个体都是独立的、自主的,尤其在生病时,这一权利依旧属于自己,而不能被家属剥夺,由家属代为决定生死。作为医生,应当知晓并充分尊重患者的自决权。
(二)为何医院要家属的同意才能做手术?病人意识清醒就不能做决定吗?
小编认为,对于是否施行手术,享有最终决定权的既不是病人,也不是家属,而是医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该规定虽需经患者同意了,但还要亲属或关系人同意,本案中出现的是丈夫签字,根据公开信息披露,但丈夫的意见最初与患者是相反的。
但《条例》第三十三条后面还增加有这样一句:“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这告诉我们,当亲属无法与患者达成一致时,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病情及危险性做出判断,更应当尊重患者的意见,采取紧急治疗措施。
不仅如此,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发布之后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冷静思考法律其实早已明确规定,是否做手术,最终决定权不在家属手里而在医院手中,并为医院实施合理的抢救措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现实中,为何医院还一再把家属签字看得如此重要,越过了意识完全清醒的病人本身?
小编认为:一方面,医院在规避风险,把手术的责任巧妙地“转移”到家属身上;另一方面,层出不穷的医闹让无过错的医院动辄数百万赔偿,以至于每家医院每个医生都心有戚戚。
手术是有风险的,也可能会有一些并发症;一旦没有家属签字而出了意外,对于医院来说就是巨大的风险——哪怕从医疗上来说,医院没有过错。
也正是因为这样的先例太多,普遍来说,医院都是“十年怕井绳”,有事没事、先签字再说。
也正是因为这些客观事实的存在,不以真相为准绳、不以法律为准绳、不以产妇的生命权为准绳,而是男方家属的意愿为准绳、以撇清责任为准绳、以无需负责为准绳的“家属签字”,才成为一种客观的现实。
应当说,此次“产妇坠楼”案件,家属和医院双方都有莫大的责任:一方面,家属出于某种利弊权衡,或省钱,或保证胎儿的健康,或其他原因,始终拒绝产妇进行剖腹产;另一方面,医院的各种顺产指标引导医院盲目拖沓、不及时采取正确措施,实际上为变相地把选择的责任转移给产妇家属,暴露出医疗制度的缺陷。
不管怎么说,该案件不仅是对社会上的婚育女性的警醒,也是对当今医疗制度的审判。
小编认为,医院应用于承担起作为社会医疗机构的责任,无论有何种顾虑,都应以患者的生命为重。毕竟痛苦是痛苦,对痛苦的思考才是财富。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 吴悠/文)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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