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办事指南(告知承诺方式)
2021-07-26BSZN-5162-2021/00
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
业务审批办事指南
(告知承诺方式)
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
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告知承诺方式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业务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5162)
三、办理依据
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2.《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沪财发〔2019〕4号)
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机构所在地的区财政局(以下简称主管财政局)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负责本区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管理
2.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会计科具体负责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管理工作
(二)审批内容
机构是否具备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条件;
(三)法律效力
经审批批准后可以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
(四)审批对象
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条件:
1. 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 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未同时满足前款四个条件。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并按照规定顺序排列;
2.需要填报申请表格的,填报内容完整、清晰;
3.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
4.需要附送电子材料的,与纸质材料核对一致;
5.有申请人或单位的落款、签字和盖章。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数量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内容填写完整并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2 |
专职从业人员书面承诺 |
原件 |
各1 |
纸质 |
含业务负责人 |
3 |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
原件 |
1 |
纸质 |
应包括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等内容。 |
4 |
《杨浦区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内容填写完整并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注:1. 有关证明材料应在申请时快递原件,以便核对;
2.提交的原件,应加盖机构公章,且(1)和(4)项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 提交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
(三)申请文书名称
1. 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
2.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书面承诺
3.杨浦区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办理期限: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0.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九、审批证件
(一)审批证件: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二)有效期限:长期有效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享有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权利;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有平等获得审批的权利;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监督救济的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申请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申请人应当履行配合开展行政审批工作、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
接收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街道济宁路252号C座101室(近江浦路),会计事务服务点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
通讯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街道济宁路252号C座101室(近江浦路),会计事务服务点
邮政编码:200082
(二)接收时间
工作日 9: 00~17:0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会计科
(二)电话咨询
(021)25032911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
(二)电话投诉
(021)65632591
(三)网上投诉
http://www. czj.shyp.gov.cn
(四)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
通讯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街道惠民路800号区政府2号楼1703室
邮政编码:200082
十五、办理方式
(一)业务描述
1. 申请:申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
2. 受理: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 审核: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受理以后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审查。
4. 决定: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0.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5. 送达: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机构发放批准决定书和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申请机构。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申请机构应当在上述决定文书的《送达回证》上履行签收义务。
(二)适用情形
申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
十六、信息公开
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上海市杨浦区政府网站上公示。
申请机构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十七、实施时间
本指南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附件2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承诺书.docx
- 附件3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docx
- 附件4杨浦区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docx
- 附件5审批办理所依据的法律文件目录.docx
- 附件6财政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docx
- 附件7财政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执.docx
- 附件8财政行政许可决定书.docx
- 附件9财政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docx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流程图(告知承诺方式).jpg
- 附件1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