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您在房屋买卖或租赁中发生法律纠纷;您在家庭婚姻生活中亮起红灯;您在劳动维权时遭遇困惑…… 当您需要法律上的专业指点,或者希望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时,请给我们来信。“我要找律师”栏目特意为您搭建起寻觅律师的桥梁,只要您将求助事项详细写下来,并说明需要什么样的律师提供什么帮助,然后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传递给我们,我们将免费为您刊出。请在来信或者电子邮件中注明您的详细联络方式,以便律师及时和您联系。 婚姻家庭 想要收养孩子,咨询相关条件 我叔叔因为身体原因,婚后一直无法生育,家里人都劝他趁年轻收养一个孩子。 请问律师,法律对于收养人的条件有哪些规定?——唐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未尽赡养义务,是否能够继承 王老伯的老伴早年离世,他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儿子长期对他不闻不问,平时生活都是女儿在照顾。 请问律师,对于这样的子女,法律上是否会剥夺其继承权?——王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从伦理道德来说肯定是应当遭受谴责的,但一般来说还未达到丧失继承权的程度。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民法典》还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如果王老伯仍在世,可以订立遗嘱决定遗产的分配方式,剥夺儿子的继承权。但必须注意遗嘱要满足生效要件,避免订立一份无效的遗嘱。 字条交待遗嘱,是否具有效力 方某有前后两任妻子,各为他生下一个儿子。近日方某意外去世,前妻拿出一张字条,上面是方某亲笔写的“遗嘱”,提到一处房产由前妻所生的儿子继承。 请问律师,这样的遗嘱是否有效?没有提及的其他财产该如何继承? ——周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该遗嘱如果确定是方某亲笔书写的,那么可以认定为自书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方某死亡时,没有对其他财产作出处理,方某的其他个人财产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 立有多份遗嘱,应以哪份为准 我姑父曾经先后订立过两份遗嘱,早年先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他离婚再婚后又订立了一份手书遗嘱。 请问律师,如果我姑父去世的话,继承应当以哪份遗嘱为准?——吴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据此,如果你姑父手书的遗嘱效力没有问题,那么继承应以这份遗嘱为准。 丈夫犯罪服刑,离婚能够获赔 我丈夫因为故意伤害罪入狱服刑,为此我想要跟他离婚。 请问律师,离婚时我能否向他主张损害赔偿?——郑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你丈夫因为故意伤害罪入狱服刑,是否属于“其他重大过错”,相关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 从相关规定来看,这里的“重大过错”一般是直接针对配偶或者婚姻关系的,犯罪虽然属于过错,但不能据此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债权债务 借款已经逾期,利率如何计算 我向何某借了一笔钱,借款协议中约定了利率、逾期利率和逾期的违约金,其中违约金特别高。当初我认为到期能够还款,因此并未在意。 现在因为各种因素我需要逾期半年才能还款,请问律师,届时约定的所有费用是否都必须支付给对方? ——黄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了上限,超过上限法院是不支持的。 法定代表借钱,起诉应当告谁 许某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去年以公司资金周转遭遇困难为由向我借了一笔钱。 请问律师,现在我打算起诉要回这笔钱,能否将许某和他的公司都列为被告?——孙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在起诉阶段你完全可以将许某和他的公司同时列为被告,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未写向谁借款,能否要回欠款 我爸爸两年前曾经借了一笔钱给朋友张某,借款期限已到,张某却躲着不肯还钱。我们想要去起诉时,才发现当初张某写的借条上,并未写明是向我爸爸借的钱,这是写了借款金额和期限,最后有张某的签名和日期。 请问律师,凭这样的借条我们能够要回钱么?——赵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因此,即便借据上没有注明债权人,你父亲作为持有人也是可以去起诉的。 相比是否注明债权人,更重要的是你父亲是否有借款交付的证据,比如银行的转账凭证等。 如果有转账凭证,且金额与借条上的金额能够对应,那么你们去起诉要求还款应该是能够胜诉的。 但如果没有借款交付的证据,比如当初是现金交付的,那么就面临比较大的困难了。 劳动工伤 社保尚未缴费,能否享受待遇 我公司有一名新入职的员工,我们在给他办理完入职手续后,他即到公司报到并投入工作。然而才工作了一个星期,他就在工作中不慎受伤。 我们认为他确实属于工伤,但是由于刚刚入职,尚未给他办理社保缴费。 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他能否享受社保和工伤待遇? ——朱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我国的《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的缴费义务有履行期,并非职工入职当日或者入职之前。只要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缴费,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确认职工作为被保险人自入职之日起即与社会保险机构建立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并享受相应的社保及工伤待遇。 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我表哥春节前持续多日加班,一次加班后回到家不久,他就在家中突发疾病,经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 请问律师,这种情况能否认定工伤?——徐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据此,职工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的前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如果是在下班后突发疾病死亡,一般来说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此是不能视同工伤的。 春节期间加班,能否仅给补休 我在春节期间按照公司的要求加了2天班,春节过后公司说安排我2天补休,绝口不提加班费的事。 请问律师,春节期间加班,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郭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加班的,优先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今年春节是2023年1月21日至1月27日放假,共7天,其中1月22日至24日(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是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1月22日至24日法定休假日上班,应当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不得以补休代替。 安排劳动者在1月21日、1月25日至27日加班的,必须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解除劳动合同,能否变更理由 我弟弟在春节前被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给出的解约通知上标注的理由是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但其实公司并没有这方面的证据,因此在他提出异议,并表示要去劳动仲裁后,公司又罗织了新的“罪名”,指责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并表示这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且公司有相关证据。 请问律师,公司能否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又改变解除合同的依据和理由?——罗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果公司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你弟弟的劳动合同,就必须对此举证。 如果没有这方面的充分证据,即便解除合同后,又发现你弟弟“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但这并不是公司据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换句话说,公司不能先单方解除合同,再不断地寻找理由。 如果你弟弟提起劳动仲裁,公司必须举证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否则就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合同。 纠纷已经调解,能否再次起诉 我由于和原公司存在劳动争议,经行业组织调解和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调解协议签订后,公司提议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随后制作并送达了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公司按协议支付了赔偿。 但现在我觉得公司给的赔偿过低,请问律师,我能否就此事再去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姜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首先,你们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 其次,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关于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指出:“对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审查调解协议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规定,劳动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本案中,你和公司共同就调解协议提请劳动仲裁机构审查确认,劳动仲裁机构经审查后出具了仲裁调解书,该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因此你不能再反悔。 最后,对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反悔,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因此,你即使到法院起诉,法院也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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