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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生产性外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吕产值达到当年企部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按以上有关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5、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其被认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由国务院批准的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对于在农业、科研、能源、交通运输以及在开发重要技术领域等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还可以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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