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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有效辩护重罪变轻罪,刑期5年变1年

2019-11-25 00:00:00  浏览:2191

案情介绍:

2016年以来,潘某公司与南京市某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便民疏导点外包管理协议》,负责管理河西南部部分地区流动商贩琉导点。协议规定管理权限为:批评、警告、清理出场和解除合同等。潘某先后招聘了邹某、王某协助管理,并与商贩签订《疏导点经营协议》、《市场食品安全经营责任书》等,协议约定:有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位、在市场内打架斗殴等严重违约行为的,可随时终止协议收回位。2018年5月2019年1月,疏导点先后发生了五起严重违约行为,依照约定应收回摊位将商贩清出市场。潘某等人先后找到五名商贩,告知他们要么清出市场,要么缴纳大额罚款继续经营。商贩经过一番考虑后,纷纷选择缴纳大额罚款来保经营,总金额达3.2万元。不日事发,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立案调查,潘某等人先后被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2019年5月,潘某家属慕名找到“高朋刑事业务部”刘儒香主任。通过初步沟通,刘律师判断本案潘某是否享有大额罚款权,以及罚款依据是本案关键点。接受委托后,刘儒香律师携倪龙梅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潘某,重点询问了潘某的罚款的缘由及过程,了解到原来潘某受委托管理商贩,与商贩间有经营协议。交纳“罚款”的商户均因严重违反了协议约定,应当被清出市场,而商贩不愿意离开才提出大额罚款的意见。抓住这一重要信息后,辩护律师立刻起草了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提交侦查机关,详细阐述了本案并非无事生非、强拿硬要,而是商贩严重违约、扰乱疏导点管理秩序,依约应当请出市场,商贩不愿离开主动要求缴纳罚款“事实”。但侦查机关仍坚持以寻衅滋事罪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当时可以确认的是,如果检察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将潘某批准逮捕,那么潘某或将面临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审查批捕环节也是有效辩护的重要一环,短短7天或许有的人迎来的是柳暗花明艳阳天,也或许有的人继续梧桐深院锁自由。辩护人没有放弃,再次联系审查逮捕的检察官,及时递交书面辩护意见,并多次电话沟通,现有的五次罚款行为有因可循,不存在无事生非、强拿硬要的行为,本案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检察官仔细听取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潘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改变定性为敲诈勒索罪。辩护人甚是欣慰,同样的涉案行为,因为罪名的变更,刑期随之也降到三年以下,这为之后潘某的轻判奠定了重要基础。

罪名变更后,辩护人将工作重点落实到对被害人的赔偿及谅解。对于侵财类案件,被害人的心态以及损失的弥补往往是办案人员关注的重点。律师积极与被害人商谈赔偿事项,经过多次沟通后,终于与全部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综合潘某目前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在征得潘某同意后,辩护人向公诉人提交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辩护意见,为潘某在原量刑情节上再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潘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连同其前罪有期徒刑两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法律规定

一、[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三)江苏省高院《常见罪名量刑指导意见》寻衅滋事罪

1.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众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三次实施前款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敲诈勒索罪]

(一)《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江苏省高院《常见罪名量刑指导意见》 敲诈勒索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按下述敲诈勒索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二年内三次敲诈勒索,数额未达较大起点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次作案,增加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40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2000元,不满40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一)至(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敲诈勒索数额达6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文书对比

(一)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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