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根据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青建设〔2019〕252号)文件,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应急管理厅青海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工作的通知》(青建设〔2019〕206号)要求完成移交承接工作后,应及时发布公告,公布受理部门、窗口、地址和咨询电话,明确申请材料目录和办理流程。
申请消防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工程消防设施竣工图纸;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5)建设工程消防自验意见表;
(6)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7)施工、工程监理、消防技术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8)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9)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10)消防设计变更文件、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纪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对建筑局部进行变更的,需提供设计单位出具的消防变更文件);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登记并出具受理凭证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窗口人员接收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登记,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受理,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不予受理凭证》。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当于当日或第二个工作日移送给验收承办部门。
三、现场消防验收评定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现场消防验收应由住建部门至少两名人员参加并负责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及监管系统内随机抽取的两名专家进行验收。现场消防功能测试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聘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消防验收暂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 36—2016)为依据,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的程序组织实施,并现场填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具体工作为:
(1)对建筑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
(2)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
(3)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查测试;
(4)对消防产品进行抽查、校对市场准入证明文件;
(5)对其他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进行抽查、测试。
四、拟定消防验收意见
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结束后,由参加消防验收的人员对消防验收情况进行汇总,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16)对消防验收结果进行初步评定,拟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意见。
五、审核报批
意见拟定后,制作《呈请消防验收审批表》,经消防验收人员签字、技术人员复核,部门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逐级审批后,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加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专用章。
六、意见书送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并通过受理窗口向申请人依法送达《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并签收送达回执。
七、档案制作
执法人员应当在消防验收审批完结后30个工作日内立卷,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存档。
八、消防验收流程
消防验收流程图
消防备案工作流程
符合消防验收备案条件的建设工程,自验收合格后,向县(市、区、行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一、受理
县(市、区、行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本方案下发后及时公布受理部门、受理窗口、受理地址和受理联系方式,明确受理的相关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消防备案,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工程消防设施竣工图纸;
(4)建设工程消防自验意见表;
(5)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消防技术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8)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登记并随机确定是否需进行抽查
县(市、区、行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窗口人员接收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登记、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受理,并监管系统内随机确定是否需进行备案抽查,备案抽查项目的比例不少于所有备案项目的5%,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未抽中的项目,视为已办结,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建立档案。对抽中的项目,于当日或第二个工作日将受理资料移送给相关备案抽查部门。
三、现场消防验收评定
县(市、区、行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备案项目,应当在1 5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查工作,制作抽查记录。现场消防抽查应由住建部门至少两名人员参加并负责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参加抽查。现场消防功能测试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聘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抽查暂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 36—2016)为依据,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的程序组织实施,并现场填写《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记录表》。具体工作为:
(1)对建筑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
(2)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
(3)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查测试;
(4)对消防产品进行抽查、校对市场准入证明文件;
(5)对其他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进行抽查、测试。
四、拟定备案抽查意见
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结束后,由参加消防备案抽查的人员对抽查情况进行汇总,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16)对消防抽查结果进行初步评定,拟定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合格或者不合格意见。
五、审核报批
(1)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合格的项目
意见拟定后,制作《呈请消防备案抽查审批表》,经消防验收人员签字、技术人员复核,部门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逐级审批,出具《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凭证》,加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专用章,并向社会公告检查结果。
(2)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不合格的项目
意见拟定后,制作《呈请消防备案抽查审批表》,经消防验收人员签字、技术人员复核,部门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逐级审批,制发《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不合格通知书》,加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专用章。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查,提交《建设工程消防复查申请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复查记录表》,拟定验收意见,制作《呈请消防备案复查审批表》,经消防验收人员签字、技术人员复核,部门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逐级审批,制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六、档案制作
执法人员应当在消防备案抽查审批完结后30个工作日内立卷,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存档。
七、消防备案及备案抽查流程图
消防备案及备案抽查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