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和不再受理?
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六、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
(2)正在进行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
(3)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4)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5)属于其他行政机关受理的,但不属本机关受理的;
(6)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有关事项。
直接收到信访事项的信访工作机构、行政机关,以及有权处理的机关或单位可以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和国法函[2005]2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下列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1)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复核结案的;
(2)信访人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示的;
(3)信访人在2005年5月1日前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经办结,信访人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不再重新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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