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情摘要
董某为朝阳某建筑设计公司员工,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董某应遵守和服从《劳动合同》的条款以及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度和程序手册》、《公司员工手册》等。
2019年10月24日,公司向董某发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经查证,您在2019年9月1日至10月16日,工作时间未经公司批准且未告知直接主管及前台,擅自离岗30分钟以上高达10次,擅自离岗25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高达40次。
根据公司2013年6月24日发布的《关于工作时间管理的相关通知》以下条款明确规定:前台每天都会在Outlook系统中记录公示人员出勤及外出记录,超过半小时离席(包括因公外出开会)请务必通知您的直接主管,并向前台说明事由及预计归来的时间。
根据公司2018年1月4日发布的《关于外出管理的相关通知》以下条款明确规定:如果您因为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外出(开会、会面、参加会议、去效果图公司等),应事先发邮件给您的直接主管(在邮件需注明去处和预期的离开时间和归来时间),并抄送给人事行政部,获得您的直接主管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
如果您外出未通知您的直接主管和人事行政部或未获得书面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将按无故旷工处理。
根据公司2018年1月4日发布的《关于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罚的相关通知》以下条款明确规定,您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给公司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现依据员工手册相关条款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02仲裁委
董某向朝阳仲裁委申请仲裁。朝阳仲裁委裁决:
一、确认双方2012年3月26日至2019年10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公司支付董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56000元;
三、驳回董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双方均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03一审法院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朝阳某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争议焦点一,董某虽不认可监控视频的真实性,但未说明理由,亦未申请鉴定,一审法院对朝阳某公司提交的监控视频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董某未在一审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就朝阳某公司提交的擅自离岗情况统计表与监控视频是否一致发表意见,故一审法院对朝阳某公司提交的擅自离岗情况统计表予以采信。根据朝阳某公司统计的擅自离岗情况统计表,董某在2019年9月1日至10月23日期间确存在多次离岗的行为。董某未对此进行合理解释及提交任何证据,故朝阳某公司依据《员工手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其公司要求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
双方对裁决书第一项均未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被告)董涛与被告(原告)自2012年3月26日至2019年10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公司无需支付原告(被告)董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56000元;
……
董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
04二审法院
董某在二审中辩称自己不存在旷工事实。从未迟到早退,更不存在旷工情况,即便有工作时间离席均为往返卫生间、与客户沟通等正常活动范畴。按照公司对于旷工的累计计算方式,把所有员工往返卫生间的时间相加均满足旷工情形,明显不合理甚至可以说是荒谬的。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董某认可《员工手册》及规章制度确认书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朝阳某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关系,故应认定董某是否存在违反相应纪律的行为。《员工手册》2.16.2条规定,未事先提出申请或未经领导及公司审批,工作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累计旷工三天或收到3次书面警告公司将有权解除和您的劳动关系。本案中,董某是否存在上述行为,对此本院认为:
第一,公司提交监控视频、考勤记录等为证,上述证据显示的内容与朝阳某公司关于董某短期内多次、长时间离开工作岗位的主张相互印证。董某虽不认可其存在上述行为,但是其在一审中认可某个时间节点的视频中的人物系其本人,且其在一审法院释明可能的不利后果的情形下,仍然未对全部视频中的人物是否系其本人、离岗情况统计表与视频能否对应作出说明和解释,故董某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对朝阳某公司提交的监控视频及离岗情况统计表予以采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第二,董某短期内长时间离开办公区的次数过多,已经超出合理范围,在此情形下,董某虽一再否认其本人没有旷工行为、离开办公区系合理外出,但其不仅未能提交任何证明证据其系合理外出,甚至不能合理解释、说明其外出的情形及原因,故本院难以采信董某的相应上诉主张。董某的行为违背了单位规章制度,一审法院认定朝阳某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05 老曾观点
本案是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辞退董某,企业在规章制度中对脱岗视同旷工,累计次数或时长累计达到一定标准后视同严重违法劳动纪律有明确规定。
从企业的证据看,制度公示、辞退流程、辞退依据等是相对完备的,因此一审、二审均认为企业为合法解除,未支持董某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求。
这其中还有一个关键点,董某说自己脱岗是因为往返卫生间、与客户沟通等,但是公司录像显示董某是离开了公司,但是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如果员工每天真的上好几次厕所,并且每次都半小时以上,算不算脱岗?算不算严重违法劳动纪律?公司能辞退吗?
这个问题需要看具体情况,如次数,时长,是否频繁,是否确实去了厕所。这些最终如果被判定为非正常,且公司制度有明确规定,则很有可能被判定脱岗旷工,从而存在被单方辞退的风险。
大家应该还记得,鹅厂曾经通过录像监控到某位员工每天工作不足8小时被辞退,案子打到深圳中院最终员工败诉。
以上案例都告诉我们一个职场真理:摸鱼需谨慎,脱岗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