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 业 标 准 修 改 报 告 书 格 式
( 企 业 发 文 号)
本企业生产的 (产品名称),其标准(标准号)中的 (条款),因(理由),改为 ,并经 (原审查组组长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特此报告,于 年 月 日起实施。
原审查组组长(签字) 申请企业(盖章)
或行业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受理备案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信息管理
企业基本信息(必填)
企业参考信息:
1、 采标情况:无
2、 计量检测体系确认情况: 无
3、名牌产品情况:无
4、质量认证情况: 无
注:详细地址必须写明企业所在乡、镇、街道。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格式
浙江省企业标准备案申报表
本企业生产的以下产品,其标准已经审查,并批准发布,现报备案。本企业负责该标准得到实施,保证产品质量。
标准发布人签字:
申报备案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受理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
企业标准审查纪要格式
审定委员会成员
审定组组长:
年 月 日
第二篇:企业标准格式
Q/***(Times New Roman 52号)
***有限公司企业标准(黑体1号)
Q/***0001S-2010(Times New Roman 4号)
保健食品(无此项删)
产品名称(黑体2号)
注:本标准模板为范例,供参考。其中格式、字体不得变动,内容根据企业自身特点编制。若有附录,其格式、字体同标准内容。
20##-04-10发布(黑体4号) 20##-04-20实施(黑体4号)
****业有限公司(黑体2号) 发布(黑体4 号)
前 言
(宋体5号,单倍行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无此项删掉)
本标准由****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委托单位:名称: 。(无委托关系此项不填)
地址: 。
生产单位:名称: 。
地址: 。
产品名称(黑体3号)
1 范围(标题、顺序号黑体5号,内容宋体5号)
本标准规定了****的术语和定义(此项可无)、分类(此项可无)、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若不添加此项可无)、营养强化剂(若不添加此项可无)、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是以****为主要原料,添加****辅料,经配料****、过筛、混匀、制粒、干燥、压片、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98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钙
GB 2721 食用盐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4789.2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4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1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11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计数
GB/T 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4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4 食品中锌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90 食品中铁、镁、锰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 包装材料
GB 1488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YBB00122002 口服固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年版
注:规范性引用文件应全面,还应包括原辅料、包装材料等引用文件,按国标在前,序号由小到大排列。
标准若有“术语和定义、分类”,则:
3 术语和定义
4 分类 下列序号顺延。若无以上两项,则3为技术要求(如下)。
3 技术要求
3.1原辅料
3.1.1 碳酸钙
应符合GB 1898的规定。
3.1.2 ---
应符合GB 8820的规定。
3.1.3 ---
应符合YY 0035的规定。
3.1.4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5 ---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年版的有关规定。
3.2 生产工艺
配料→粉碎→过筛→混匀→制粒→干燥→压片→内包装→外包装→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3.4 保健功能
(此项可无)
3.4 功效成分指标
(此项可无)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功效成分指标
3.6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理化指标
3.7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微生物指标
3.8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4 食品添加剂(不添加此项可无)
4.1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不添加此项可无)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GB 1488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公告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取10片产品,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6.2 理化检验
6.2.1 水分
按GB/T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灰分
按GB/T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5总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功效成分检验(此项可无)
6.3.1 ---
按GB/T 5009.90规定的方法测定。
6.3.2 ---
按GB/T 5009.14规定的方法测定。
6.3.3 ---
按GB/T 5009.92规定的方法测定。
6.4 微生物检验
6.4.1 菌落总数
按GB/T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6.4.2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6.4.3 致病菌
分别按GB/T 4789.4、GB/T 4789.5、GB/T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6.4.4 霉菌和酵母菌
按GB/T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6.5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7.2抽样
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2瓶,其中8瓶用于检验,其余4瓶留样备查。
7.3.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3.1出厂检验
7.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7.3.1.2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7.3.2型式检验
7.3.2.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7.4 判定规则
7.4.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7718和《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规定。
8.2 包装
8.2.1产品内包装采用---材料,应符合GB**** 的规定。
8.2.2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6543的规定。
8.2.3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8.3运输
8.3.1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8.3.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4 贮存
8.4.1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阿拉伯数字)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