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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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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16〕7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本溪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1日

本溪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79号)精神,加快推进水环境综合防治,持续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和良好水体,逐步消除重污染水体和城市黑臭水体,协同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科技引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城市发展提供高质量的水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全面实施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现水环境质量改善的核心目标,产业结构布局得到优化调整,环保产业实现长足发展,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流域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实现良性循环,全市地下水质量优于全省平均水平。

第一阶段目标(2015年至2017年):全市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68.2%以上,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全市地下水质量不下降。

第二阶段目标(2018年至2020年):全市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73.8%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稳定在100%;全市地下水质量优于全省平均水平。

远期目标(2021年至2030年):全市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75%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稳定在100%;全市地下水质量优于全省平均水平。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综合防治,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开展重点行业污染整治,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发现一个取缔一个。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专项整治水污染重点行业。2016年底前,排查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水污染重点行业,存在问题的企业要研究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2.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已建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产生工业废水并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企业均要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据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内资格。(市环保局牵头,市科技产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外经贸局等部门配合)

3.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南芬区污水处理厂要进行提标改造,2017年底前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设重点乡(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到2017年底,市、县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0%、80%以上;到2020年底,市、县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以上。(市城乡规划建设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2)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工作。2016年底前完成材质落后、漏损严重、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老旧管网调查;2020年底前完成老旧管网改造。老城区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逐步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城区、城镇、开发区实现排水管网的雨污分流。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2020年底前,全市雨污分流比例达到40%以上。(市城乡规划建设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3)推进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制定污泥处理处置或综合利用规划,建设市污泥处置中心,到2020年全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市城乡规划建设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4.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6年10月底前,市、县(区)环保部门完成辖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或养殖专业户。自2016年起,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粪便污水治理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不得向水体排放。对 2015年前建设的畜禽养殖场,鼓励进行生态化升级改造,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统一规划散养密集区,推广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以及分户收集利用模式。(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2)控制农业面源污染。2016年底前制定实施种植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进、拓展测土配方施肥范围,因地制宜示范推广施肥新技术、高效新型肥料,探索有机养分资源利用的有效模式,推进畜禽粪便等有机肥资源化利用和秸秆养分还田。建立市、县(区,含本溪高新区,下同)、乡(镇、街道)三级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防控体系,整体推进社会化玉米螟生物防治,建设设施蔬菜绿色防控示范区,形成农作物重大病虫害数字化监测预警网络系统。新建高标准基本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90%以上,畜禽粪便养分还田率达到60%以上,机械施肥占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40%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40%以上。力争实现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总量零增长。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生物、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治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比例明显提高,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单位防治面积农药使用量控制在近三年平均水平以下,力争实现农药使用总量零增长。(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3)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各县(区)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

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推进实施“百千万宜居乡村创建工程”,到 2017 年全市要创建本溪满族自治县东营坊乡等6个“宜居示范乡”,创建桓仁满族自治县北甸子乡长春沟村等65个省级“宜居示范村”(美丽乡村)。通过典型示范,带动宜居乡村建设。到2020年,建成一批“环境整洁、设施完善、生态优良、传承历史、富庶文明”的宜居乡村。(市城乡规划建设委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二)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空间布局

1.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各县(区)及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梳理辖区内应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组织企业按规定期限实施设施拆除并做废毁处理。未按要求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区),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要求暂停审批和核准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2.严格环境准入

(1)执行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制定水环境功能区划。从产业布局、园区开发、项目建设三个层次,强化清洁生产、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等环境约束,环境敏感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要重点控制,实施不同区域差别化的环保准入要求,切实保障全市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2)强化环评联动机制。大力开展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环评、规划环评,加强重点区域、流域和行业环境影响评价,完善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建立新建项目审批与淘汰落后产能、污染减排相结合机制,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市环保部门暂停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配合)

(3)依据辽宁省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施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完成全市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建设委等部门配合)

3.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1)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太子河干流沿岸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2)坚持环境优化发展战略。利用环评手段从源头上防止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环境问题。持续推进“绿色钢城、生态钢都”环境优化经济发展战略专项工程,支持以环境优化发展,促进污染减排。(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配合)

(3)推动重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实施产业升级搬迁,市建成区禁止新建能耗高、水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项目。自2016年起,有序推动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4.推进循环发展

(1)加强清洁生产审核。结合主体功能区划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配合)

(2)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快洗煤废水循环利用。达标的建筑施工排水优先用于生态补水。鼓励钢铁、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不断提高中水回用率,提高水循环利用率。引导工业集聚区通过专业化运营模式,加快推进国家级、省级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建设进程,实现统一供水和废水集中治理,实现水资源梯级优化利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水务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等部门配合)(3)促进再生水利用。落实辽宁省再生水回用相关办法,规范、促进全市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钢铁、火电、化工高耗水行业,在未充分利用再生水的前提下,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安装使用建筑中水设施。(市城乡规划建设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5.积极保护生态空间

(1)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执行本溪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环保、水务、国土资源等部门在编制生态保护、水利发展、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划时,密切配合,做好衔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城市河道、水域保护区域纳入规划红线管控范围,制定分区分类管控措施,实施差别化管控,在土地开发利用中实行限批,予以严格保护,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三)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保护水资源

1.控制用水总量

(1)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依法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将全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县(区),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县(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依法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山水工源水泥有限公司等重点用水大户,要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依法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工作,依据《辽宁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的监管。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5.3亿立方米以内。(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农委等部门配合)(2)严控地下水超采。继续实行区域地下水禁采、限采制度,对地下水保护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水库等地表水能够供水的区域和无防止地下水污染措施的地区,停止批建新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再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开展全市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调查。

(3)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开采地热水、矿泉水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未经许可严禁开发利用。继续实施《辽宁省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总体方案》,对地表水供水、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能够满足供用水需求的地区,除《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允许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为保证用水安全转为应急备用水源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外,已有的其他地下水取水工程均依法予以关停封闭。发挥水政监察与公安联合执法作用,健全非法开采地下水举报制度,严厉打击盗采地下水行为。(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2.提高用水效率

(1)将全市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县(区),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评。鼓励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将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 24%、20%。(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委等部门配合)

(2)抓好工业节水。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淘汰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在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节水水平与用水效率评估等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用水定额标准。到2020年,钢铁、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重点企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3)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20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24%以内。(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4)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建设滞、渗、蓄、用、排、净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市城乡规划建设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5)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等节水灌溉技术,加快中小型灌区的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推广喷灌、管灌、微灌技术,结合农业水价改革试点和灌区节水改造,加强农田灌溉用水的计量和监测系统建设,配套完善用水计量设施。到2020年,新增节水灌溉面积5.5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0。水务局牵头,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3.科学保护水资源

(1)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完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和考核体系,建立水功能区动态调整机制,强化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和用途管制。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强化重要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严格入河排污总量控制。(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2)根据水资源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水资源配置工程规划,统筹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供水。发挥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

善水质中的作用,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联合调度管理,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保障主要河流生态基流。(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3)科学确定生态流量。配合国家和省级技术部门开展太子河生态流量(水位)基础研究工作。(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四)深化饮用水源保护,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1.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加强河流、湖泊水生态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部门配合)2.持续推进良好湖库(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

(1)落实《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形成“以防为主、慎重开发、绿色流域建设”的湖库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建立全市水质良好湖库(饮用水水源)生态安全调查基础数据库。2016年底前,完成桓仁水库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编制完成观音阁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水源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2)实施引水调水、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工业污染源治理、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农业污染治理、内源污染和旅游污染治理、村镇综合整治(生态搬迁)、安全区建设及河道整治、生态修复、产业转型升级、能力建设等工程。到2020年,桓仁水库污染源基本根治,水域水质达到或好于Ⅲ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水质基本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水务局、市水源办、市林业局、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3.强化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

加快“引观入本”建设工程,对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施水源地隔离、综合整治、生态修复三大工程。2017年底完成观音阁水库等7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勘界立标工程。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快一、二级保护区内违法建筑的清拆工作。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卫计委等部门配合)

4.加强饮用水源风险防范

消除水源安全隐患。每年对观音阁水库等7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建立饮用水水源风险源档案,建立水源上游、左右岸环境保护及供水厂处理全过程联防联控应急机制。新建水源不留隐患,原有水源隐患逐步消除。(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部门配合)5.实现饮用水源全过程监管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建立饮用水源信息反馈机制,实行月度“零报告”制度。建立例行和预警相结合的监测工作机制。自2016年起,市环保局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情况,市水务局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辖区内供水厂出水的水质情况,市卫计委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辖区内用户水龙头水质情况,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卫计委联合开展饮用水安全状况评估;自2018年起,各县(区)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卫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等部门配合)

(五)巩固太子河流域治理成果,全面提升河流水质

1.深化流域污染防治

落实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编制《本溪市储备库总体建设方案》,巩固提升太子河流域治理成果。重点推进卧龙河、溪湖河、南沙河、北沙河整治,确保太子河水质达标。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排污量已超过环境容量的地区,实施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并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范围。(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水务局等部门配合)2.实施控制单元精细化管理

(1)结合流域水质考核断面分布,将全市流域控制范围划分为5个国控单元、2个省控单元及12个市控单元,实施精细化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2)优先控制观音阁及桓仁水库2个重点河、湖(库)源头良好水体和需要提升水质的控制单元。对于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现状良好的凤鸣电站等4个生态保护类控制单元,重点加强水生态保护及风险防范,控制和逐步削减区域内污染物排放量,确保水质不退化。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农委等部门配合)3.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依据《辽宁省水功能区划》和《辽宁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对公众反映强烈和污染严重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流域限批等措施,确保控制单元水质达标。(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等部门配合)4.开展河流综合治理

建立河流河段、入河排污口、重点监控断面全覆盖的市县两级“河长制”、“段长制”管理体系,削减污染负荷,确保水体水质达到目标要求。对全市直排河流企事业单位排污口清理整治,实现“一口一档一策”。(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农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5.整治建成区黑臭水体

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清水补给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根据黑臭水体排查结果,制定黑臭水体整治方案,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到2020年基本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 10%以内。(市城乡规划建设委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6.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

开展典型工业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评估。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到2017年底,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自2018年起,未完成改造任务的加油站应当依法暂停运营,直至改造完成。到2017年底全市地下水质量不下降,到2020年底全市地下水质量优于全省平均水平。(市环保局牵头,市服务业委、市安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六)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1.严格环境执法

(1)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加强对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重点加强对废水直排工业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纳入国控、省控重点监管的废水直排工业企业全部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对超标的排污单位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辖区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等部门配合)

(2)以国家和省关于加强环境监督执法重要部署为指导,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等部门配合)

2.提升监管水平

(1)完善协作机制。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跨流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定期协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市环保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部门配合)(2)完善水环境监管网络。按照分级保障原则将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政府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督、辖区内各职责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全市建立“全面覆盖、分级履职、网格到源、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划分以市、县(区)、乡(镇、街道)为环境监管责任主体的三级网格。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编委办等部门配合)

(3)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4)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市环保局牵头,市编委办等部门配合)3.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1)防范环境风险。2016年6月底前,市、县完成重点排污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定期评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沿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自2018年起,按照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目录,严格限制其生产、使用和排放,并逐步淘汰替代。(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卫计委、市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2)加强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运输、使用等环境和安全监管。在水源地、跨行政区等敏感水域建设应急防控工程,市、县建立适当规模的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重点提升地表水污染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能力,推动整合应急指挥和视频监控网络,构建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及物资共享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等部门配合)

(3)稳妥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2016年底前,完成《本溪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及《本溪市突发水污染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工作。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卫计委等部门配合)

4.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以点带面逐步实施排污许可的一证式管理模式,将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和企业污染物排放全过程管理要求,综合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做到依证管理、按证排污、违证处罚。逐步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将排污许可证作为污染物排污权凭证。2017年底前,按照辽宁省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规定及工作计划,完成全市水污染源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牵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推动作用

1.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准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修订完善《本溪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本溪市老官砬子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卫计委、市质监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配合)

2.理顺价格税费

(1)落实国家和省收费政策。落实国家和省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2016年底前实现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城市管网区、地表水替代区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城市供水价格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2)逐步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合理疏导城市自来水价格,稳步推进农业用水价格改革,研究建立节奖超罚的农业水价模式。推进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改革,全面实行2015年发布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2016年底前市、县及有条件的重点建制镇要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对高耗水项目、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装备用水,实行特殊行业用水价格,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3)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税收杠杆作用引导企业从事环保产业。(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外经贸局、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3.促进多元融资

(1)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研究水环境保护项目的发展状况和趋势特点,有针对性地研发适应其业务发展的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质押融资担保等新型金融服务产品和信贷支持手段,并运用金融避险工具,加大对水环境保护金融服务的深度与广度。鼓励符合条件的水环境保护项目运用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满足资金需求。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推广PPP模式,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水务局、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配合)

(2)加大市财政资金引导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提高地方投入比例。加强资金统筹和整合,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污泥处理处置建设、饮用水源保护、农业面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领域投资力度。进一步改进和优化财政资金支付方式,优先安排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公益性项目支出。完善“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资金支持机制,对污染严重水体按照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强化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增加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规模,带动社会各方加大水环境治理投入。(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4.落实水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落实辽宁省河流跨界断面流域补偿机制水质考核目标,推进大伙房水源等跨界饮用水水源补偿工作。(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5.建立激励机制

(1)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增加企业治污动力。落实国家和省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相关细则,对节水环保“领跑者”给予适当政策激励,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的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水务局、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配合)

(2)继续推行绿色信贷。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进一步深化市环保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的联动工作机制,强化环境保护治理,对有损水污染防治的行为实行重点监管,严格控制水污染环境违法企业的信贷投放。(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二)强化科技支撑,加强科技成果转化

1.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重点推广重点行业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农村面源治理技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清洁生产技术等适用技术。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快污水厂提标改造、行业废水达标处理技术成果转化,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市科技产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2.加强交流合作

针对焦化废水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生态流量测算、水环境损害评估等领域,加强与国内、省内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等交流合作。(市科技产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卫计委等部门配合)

3.加快发展环保产业

(1)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开展钢铁行业污染源控制,推进先进适用装备产业化发展。(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环保局、市科技产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2)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围绕建设项目环境监管机制、农村连片整治综合环境服务模式等,继续推动促进环保服务业发展的保障政策和环境管理机制试点。以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工业园区及重点行业为重点,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探索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厂社会化运营,创新乡(镇、街道)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模式。探索建立核心环保产业调查统计制度,完善环保产业服务信息平台。(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科技产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委等部门配合)

(三)落实各方责任,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1.强化地方政府责任

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负总责,2016年3月底前,市、县(区)制定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年度流域、区域、行业重点任务和目标。2016年3月底前,公布全市未达标水体达标方案。各县(区)工作方案及水体达标(保持)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水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配合)2.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加大资金投入,加强节水治污设施运行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辽宁华润本溪三药有限公司、本钢集团有限公司、本溪市群山调味品有限公司等在本溪市境内的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市直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国资委等部门配合)

3.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成立本溪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环保、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水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农业、林业、科技、纪检监察、财政、公安、工商、卫生计生、交通、组织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落实工作方案的实施,指导、协调落实水污染防治责任,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并组织开展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协调各部门以及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每季度由市政府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由各责任部门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工作进展。(市环保局牵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4.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每年分流域、分区域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委组织部、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四)强化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本溪新闻网、本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要设立水污染防治专题网页,定期发布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环境信息。国家和省、市控重点监控范围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卫计委等部门配合)

2.加强社会监督

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民心网、微信等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市环保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3.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1)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新闻报道,详细解读水污染防治措施内容,跟踪报道工作成效。以“环境日”、“世界水日”、“地球日”等重要纪念日为契机,结合“中华环保世纪行”在本溪宣传活动,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充分发挥公众的主观能动性,大造舆论,大造声势,在全社会建立起公众参与的水环境保护机制。围绕宣传“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深入社区、学校、企业、乡(镇、街道)、机关,开展群众性环保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引导全民积极参与水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水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2)各县(区)要本着对全市人民群众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把水污染防治作为重大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要求,明确责任主体,依法依规狠抓贯彻落实,适时开展集中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专项行动,做到各司其职、恪尽职守、突出重点、系统治理,全面完成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国家和省机关驻市直属机构。(共印200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

厅 201 6年4月11日印发

辽宁省本溪市水文地质条件简述

辽宁省本溪市水文地质条件简述 发表时间:2018-11-03T12:09:11.740Z 来源:《建筑模拟》2018年第23期作者:张卓[导读] 简单说明本溪市水文地质条件 张卓 辽宁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沈阳 110032 摘要:简单说明本溪市水文地质条件 关键词:本溪地质条件 本溪地处辽宁东部山区,长白山系龙岗支脉和千山支脉自东北向西南斜贯全境,地势东部、中部较高,西部、南部较低。境内山峦相接,连绵起伏,千米以上高峰有花脖子山、老秃顶山、草帽顶子、韭菜顶子等,素有辽宁屋脊之称。最高峰在脖子山,为辽宁省最高山峰,海拔1336米。境内平均海拔在400至600米之间,太子河与细河的汇合处,为全境的最低处,海拔在85米左右。在低山丘陵地区,有些小面积平原。境内有浑江、太子河、草河、细河4条水系。太子河和浑江两大水系通过的地方,形成一些河谷盆地。地下水分布不均,山区多为岩层裂隙水,充水溶洞较多,河滩冲积层赋存潜流地下水。境内山多林密,森林覆盖率达75%。本溪矿产资源丰富,以煤、铁和有色金属为主,非金属矿产有石灰石、方解石、耐火粘土、石膏、大理石、花岗岩、硅石、滑石等储量非常可观。 本溪属中温带大陆季风气候,因地形高差悬殊,气候差别较大。年均气温6.2℃至7.8℃之间。年平均降水量在800至900毫米之间,降水量分布自南向北递减,多雨中心在草河口、草河掌地区。 1 气象与水文 本溪市地处北中温带湿润区,属大陆性季风气候,境内气候温暖,四季分明,日照充足。年平均气温6.9℃,一月气温最低,平均气温-13.2℃,最低为-37.9℃;七月温度最高,平均气温23.1℃,最高气温35.5℃,年降雨量850—900mm,且分配不均,大气降水多集中在六、七、八月份,占全年降水量的60%以上,多为暴雨;区内夏秋季多雨,春冬季多风,全年主导风向春冬为西北风,夏秋季为东南风。无霜期为110—150天,年平均湿度为0.64;冻土深度通常为0.5-1m之间。区内水系发育,河流较多,主干河流为太子河,另有细河、北砂河等,均属于太子河水系。地形地貌 本溪市位于辽宁省东部,属辽东山地丘陵区,为长白山山系千山山脉的东南延续部分。山脉走向为北西—南东向,地势上呈南高北低,东部略高于西部的特点;按地貌形态划分,区内大致可分为:构造剥蚀中低山区、剥蚀构造低山区、构造剥蚀丘陵、剥蚀堆积山间谷地。 1、构造剥蚀中低山区 分布于工作区东南部的歪砬子、大峪岗,老母岭、松树底下等地区,为区内高海拔地区,标高在600—950米左右。区内最高峰老母岭海拔953.9米。本区地形切割较强烈,切割深度在400—500米左右,使山势陡峻,沟谷狭窄,多呈“V”型谷,坡度20—30°,谷宽小于百米,谷长一般在1 —2公里,山顶多呈尖顶状。区内植被发育,灌木丛生,岩性主要为太古界茨沟组片岩、角闪岩、变粒岩及部分元古界南芬组、桥头组、康家组的砂岩、粉砂岩、页岩。 2、剥蚀构造低山区 分布于工作区西部的歪脖子山、平顶山至中部火莲寨骆驼砬子等地区,标高在300—600米,切割深度较小,一般在±300米;山顶形状较中低山浑圆,山体多数独立分布,沟谷有的呈V型谷,有呈U型谷,坡度一般在20°以下。构造地貌多为平顶山、断层谷等。岩性主要为古生界寒武系、奥陶系、石炭系、二迭系的灰岩、砂岩、页岩夹煤层。构造剥蚀丘陵 分布于工作区的火莲寨、高台子以北广大地区,标高150-300米,丘陵顶部多呈浑圆状、馒头状。山坡较缓,坡度多在10°以上,沟谷较宽敞。岩性主要为太古界的混合岩(M)混合花岗岩(Mr)。剥蚀堆积山间谷地 呈长条状、带状或树枝状分布于太子河、细河、北砂河及其支流的山间沟谷中,标高在150米以下,沟谷开阔,宽度一般在500-1000米,岩性主要由第四系与更新统及全新统坡洪积、冲洪积的亚砂土、亚粘土、砂砾石组成。地质岩性与构造 工作区大地构造位置处于华北地台北缘胶辽台隆之上,次级单元属太子河—浑江台陷和辽阳—本溪凹陷,具有二元型结构特征,具体表现为: 地层 本区地层在区域划分上属营口—丹东地层小区。区内各时代地层发育较齐全,由老至新有太古界下元古辽河群、中上元古青白口系、震旦系;古生界寒武系、奥陶系、石炭系、二迭系;中生界侏罗系、白垩系及新生界第四系等。其各组段的岩石类型、岩性组合、厚度及分布范围各不相同,各有特点,详见表1-1。 侵入岩 工作区内侵入岩比较发育,侵入时代主要集中在太古界和中生界两个时期。 a、太古界混合岩(M)及混合花岗岩(Mγ) b、中生界侵入岩 本区大地构造位置处于华北地台北缘胶辽台隆之上,横跨多个三级大地构造单元,工作区北部属铁岭-靖宇台拱龙岗断凸,中部为浑江-太子河辽阳-本溪凹陷,南部则为营口-宽甸台拱凤城凸起,构成“两拱夹一陷”的大地构造格局。区内褶皱构造和断裂构造较发育,新构造运动明显。褶皱构造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8.03.01

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建设用地 (3) 第三章建筑间距 (9) 第四章建筑退让 (14) 第五章空间形态 (18) 第六章公共空间 (23) 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 第八章特别规定 (44) 第九章附则 (48) 附录1名词解释 (50) 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 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 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 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 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 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 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 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 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 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 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 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 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

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 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 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 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318 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 2018 年1 月23 日 ― 1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 定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本政发[2016]2号 【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2.24 【实施日期】2016.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本政发〔2016〕2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调整行政职权事项共计244项,其中:取消98项,下放101项,合并28项,增加17项;调整管理方式13项(改为后置审批9项、调整为内部审批2项、暂停审批2项)。同时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41项;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61项;保留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194项,其中专业技术人员48项,技能人员146项;确定37个部门393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2437项(该目录在本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doczj.com/doc/9f11336777.html,另行公布)。 各县(区)、本溪高新区、各部门要全面落实《中共本溪市委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

发〈本溪市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的通知》(本委发〔2014〕8号)要求,严格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全面公开各部门本轮简政放权调整后的权责清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市政府第四批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职权目录 2.市政府有关部门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职权目录 3.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职权目录 4.市政府第一批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5.尚在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6.尚在组织实施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4日 附件1: 市政府第四批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职权目录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住房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住房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7〕129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城市住房保障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本溪市城市住房保障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本政发〔2 007〕2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基本原则。立足实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分层次实施;政府总负责,部门抓落实。 (三)总体思路。按照建房市场化、补贴货币化、租购多元化、管理规范化工作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 (一)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1.2007年底前,对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符合廉租住房补贴条件的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本溪、桓仁两县要在2008年底前对符合廉租住房补贴条件的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2.2008年至2009年,通过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重点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3.从2010年起,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低收入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力争5年内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2平方米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二)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1.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由市民政部门按照城市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的相关政策规定确定。 2.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产部门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年

重庆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清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 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 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

本溪市档案管理规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本溪市档案管理规定》业经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九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尉端恩 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 本溪市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强化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自治县(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并对违反《档案法》及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条档案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置适宜保存和利用档案的专门库房、装具等必要的设施; (二)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应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三)按规定的时间将文件材料立卷后交本单位档案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将应当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 (四)按规定向档案馆(室)移交档案; (五)科研成果、新产品鉴定,基建工程、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竣工验收和设备、仪器开箱,必须同时验收档案; (六)档案的保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 (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必须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八)向社会开放档案,必须执行国家档案局《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通报批评仍不改正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议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对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一)未配置保存档案设施的; (二)未指定档案收集、整理部门和人员的;

2015年辽宁省本溪市中考数学试题及解析

2015年辽宁省本溪市中考数学试卷 一、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共3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3分)(2015?本溪)实数﹣的相反数是() B 2.(3分)(2015?本溪)如图是由多个完全相同的小正方体组成的几何体,其左视图是() B B 5.(3分)(2015?本溪)为迎接“六一”儿童节,某儿童品牌玩具专卖店购进了A、B两类玩具,其中A类玩具的进价比B类玩具的进价每个多3元,经调查:用900元购进A类玩具的数量与用750元购进B类玩具的数量相同.设A类玩具的进价为m元/个,根据题意可列 B C D 6.(3分)(2015?本溪)射击训练中,甲、乙、丙、丁四人每人射击10次,平均环数均为8.7环,方差分别为S甲2=0.51,S乙2=0.41、S丙2=0.62、S丁2=0.45,则四人中成绩最稳定的是()

7.(3分)(2015?本溪)在一个不透明的口袋中,装有若干个红球和4个黄球,它们除颜色外没有任何区别,摇匀后从中随机摸出一个球,记下颜色后再放回口袋中,通过大量重复摸 8.(3分)(2015?本溪)如图,?ABCD的周长为20cm,AE平分∠BAD,若CE=2cm,则AB的长度是() 9.(3分)(2015?本溪)如图,在平面直角坐标系中,直线AB与x轴交于点A(﹣2,0), 与x轴夹角为30°,将△ABO沿直线AB翻折,点O的对应点C恰好落在双曲线y=(k≠0)上,则k的值为() 10.(3分)(2015?本溪)如图,在△ABC中,∠C=90°,点P是斜边AB的中点,点M从点C向点A匀速运动,点N从点B向点C匀速运动,已知两点同时出发,同时到达终点,连接PM、PN、MN,在整个运动过程中,△PMN的面积S与运动时间t的函数关系图象大致是()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渝府令第 202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一月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发展环境,切实推动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创建,按照市委、市政府开展“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部署,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333项市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以下同)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取消、停止实施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一)取消或停止实施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共57项,具体项目见附件1。 (二)拟取消或停止实施22项行政审批项目,具体项目待国务院批准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另行公布。 二、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 (一)改审批项目为备案项目。将12项许可审批项目改为备案项目(即告知性备案)。具体项目见附件2。

附件2所列项目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改为备案项目的生效时间,以国务院批复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为准。 (二)明确备案项目的性质。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在我市实施的所有备案项目,法律性质均为告知性备案,不再具有许可审批的性质。实施部门在接件后只对送备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查验,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只能要求补正备案材料,不得以备案为名行许可审批之实。 三、对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合并审批 (一)实行合并审批。将11个部门的108项行政审批与本部门的其他审批项目进行合并。对合并的多个审批项目,由审批部门按照“同时申请、同时审查、同时批准”的原则,一并予以实施。实行合并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3。 (二)实行并联审批。以4个部门(主办部门)的8项行政审批为主体,将其他14个部门(协办部门)的24项行政审批与其进行并联,由主办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组织相关协办部门实施并联审批。实行并联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4。 四、授权或委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权限给区县(自治县、市)行使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16个部门的89项行政审批权限,以授权(限非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或委托(限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方式下放给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行使。授权或委托的具体项目及其权限见附件5。 除附件6所列项目及其权限外,市人民政府对万州、黔江、涪陵、江津、合川、永川6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有关行政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附件5所列项目,市级部门采用授权方式下放的,其授权应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采用委托方式下放的,委托的市级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并对受委托方实施审批的行为负责监督;受委托方应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市级部门的名义实施审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五、简化行政审批的办理程序 (一)创新建设项目审批方式。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4项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片区办理了审批手续的,片区中的具体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但若具体建设项目位于片区内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以上区域的,该项目仍需单独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手续);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具体建设项目未取得该审批手续为由,对项目业主、开发商、施工单位等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有关部门也不得以此为由拒办项目的相关后续手续。

美丽的家乡——本溪

美丽的家乡——本溪 计信学院 09计3 邓婧文 09509093 本溪是一座闻名遐尔的煤铁之城,是国家重要的原材料工业基地。这里峰岭耸翠,重峦叠嶂,山地约占总面积的80%。本溪市依山建城,群山环绕,又有太子河穿城而过。登高俯瞰全市,楼群在高岗低丘间鳞次栉比,街道于山岭之中纵横交错。山中有城,城中有山,构成独特的城市景观。 本溪市地理位置优越,交通十分便捷。东与吉林省集安、通化为邻,距通化市150公里;南临凤城、丹东,距丹东市198公里;西和辽阳、鞍山接壤,距辽阳市46公里;北靠沈阳、抚顺,距沈阳77公里,距抚顺79公里。本溪交通四通八达,实现了村村通公路。沈本、沈丹高速公路的开通,使得本溪的交通更为便捷。大连港、营口鲅鱼圈港、丹东港,桃仙国际机场,北京至朝鲜平壤的国际列车拉近了本溪与海外的距离,增进了与各个国家和地区以及国内各城市间的友好往来、经济协作与人才交流。 本溪被称之为“山城”,自有其独到之处,多处景观美不胜收,让每个本溪人自豪。 本溪水洞 本溪水洞介位于辽宁省本溪市东郊,距本溪市中心28公里,是目前发现的世界第一长的地下充水溶洞。本溪水洞于1983年对外开放,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1997年被国际洞穴协会接纳为亚洲首批会员;2002年3月被国家旅游局评为AAAA级名胜风景区,并通过ISO9002质量认证。每年来本溪水洞游览观光的中外游客近百万,被誉为“北国一宝”、“天下奇观”、“亚洲一流”、“世界罕见”。2004年5月25日“中国第一横渡勇士”张健成功挑战“世界第一长地下暗河”——本溪水洞。本溪水洞风景名胜区以水洞为中心,包括温泉寺、庙后山、关门山、汤沟、和铁刹山五处重要景点,是集山、水、洞、湖、林等自然景观和寺庙、古人类遗址等人文景观于一体的风景名胜区。本溪水洞洞口坐南面北,呈半月形,上端刻有薄一波手书“本溪水洞”四个大字。进洞口是一座高、宽各20多米,气势磅礴,可容纳千人的“迎客厅”。大厅向右,有旱洞长300米,洞穴高低错落,洞中有洞,曲折迷离;古井、龙潭、百步池等诸多的景观,令游人遐想联翩,流连忘返。大厅正面,是通往水洞的码头,千余平方米的水面,宛如一座幽静别致的“港湾”,灯光所及,水中游船、洞中石景倒映其中,使人如入仙境。从护岸石阶拾级而下,通过长廊从码头上船,即可畅游水洞。水洞地下暗河全长2800米,面积3.6万平方米,空间40余万立方米。最开阔处高38米、宽50米,洞内水流终年不竭。河道曲折蜿蜒。"三峡"、"九湾"清澈见底。故名"九曲银河"。银河两岸石笋林立,千姿百态、光怪陆离,洞顶穹窿、钟乳高悬、晶莹斑斓、神趣盎然,沿河百余处,景点各具特色,新开发的"源头开地""玉女宫"等500米暗河景观别有天地,神秘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减轻农民负担 【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07]46号 【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5.21 【实施日期】2007.05.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7〕46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已经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7〕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就业和医疗等问题所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规划区域内,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年龄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籍农业人口。 (一)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或征用的建制村的农民; (二)经县、区政府批准“村改居”的居民(原建制村的农民); (三)由于土地被征收或征用而“农转非”的农民。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补偿和安置。 第四条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是:坚持生存和发展相结合、公平和效率相统一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

本溪的历史

本溪的历史 据《史记·匈奴列传》载,战国时期。“燕亦筑长城,自造阳至襄平。置上谷、渔阳、右北平、辽西)辽东郡以拒胡”。是时本溪市区、本溪县(指今所辖境域,下同)为燕国辽东郡襄平境内;桓仁县(指今所辖境域,下同)属燕国辽东郡外徼,为高夷部族辖地。 公元前221年,秦灭燕统一中国后,将全国划分36郡,本溪市区、本溪县属辽东郡襄平县;桓仁县属辽东郡外徼。 汉代,本溪市区、本溪县属幽州辽东郡襄平县。公元前108年(汉武帝元封三年)灭卫氏朝鲜,增设乐浪、玄菟茧、真番、临屯4郡,桓仁县属玄菟郡;公元前37年(汉元帝建昭二年).扶余王子朱蒙避难逃亡至纥升骨城(即今桓仁县五女山,有旧城遗址),建国立都号称高句丽,为中国少数民族政权:公元3年(汉平帝元始三年,高句丽琉璃明王二十二年)移都国内城(今吉林省集安县),纥绝升骨城做为高句丽都城长达40年;之后,桓仁地域一直为高句丽部族政权辖地,直至唐代。 三国时期,本溪市区、本溪县属幽州辽东郡襄平县。 西晋时期,本溪市区、本溪县属平州辽东郡(国)襄平县。 东晋十六国时期,本溪市区、本溪县属平州辽东郡襄平县。 南北朝和秦朝时期,本溪市区。本溪县属高句丽部族政权所辖。公元668年(唐高宗总章元年),唐灭高句丽,收复辽东故地,置安东都护府,本溪市区、本溪县属河北道安东都护府辽城州都督府;桓仁县属河北道安东都护府哥勿州都督府。 公元820年(唐宪宗元和十五年),大柞荣建立渤海国,桓仁县属渤海国西京鸭渌府桓州。 公元909年(辽太祖三年),契丹占据辽东,本溪市区、本溪县属契丹部族辖地;公元919年(辽大祖神册四年),契丹修辽阳故城,改名为东平郡,本溪市区、本溪县属东平郡。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299号令-2016.3.1起实施)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99号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2016年1月4日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第四条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车场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编制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自治县)停车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科学评估、动态调整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 第八条新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新建写字楼、商铺、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建停车场。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修建停车场。 第九条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的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体系。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08]98号 【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0.10 【实施日期】2008.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8〕98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征兵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日

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征兵工作改革,提高新兵征集质量,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63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全日制高中以上层次各级各类院校(含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毕业生入伍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优待安置政策 (一)入学前属农村居民的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初中、成人教育等毕业生,入伍后(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标准按当地上年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倍确定,增加资金部分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承担,省财政将对贫困县(区)给予适当补贴。入学前属城镇居民的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含成人教育等),入伍后(义务兵)应对其家庭发放优待金,标准不低于每年2000元,增加资金部分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承担。 (二)入学前属城镇居民的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含成人教育等)和入学前属农村居民的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毕业生,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的,享受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城镇退役士兵有关安置政策,采取政府扶持自谋职业为主与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选择自谋职业的(以下统称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命名更名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命名更名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本政发[2011]2号 【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2.10 【实施日期】2011.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命名更名的通知 (本政发〔2011〕2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历史沿革和现状出发,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街路名称标准化、科学化管理,方便人民生活,市政府决定对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柳路等30条路(街)予以命名更名。新路(街)名为法定标准地名,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使用原名称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继续沿用原地名,待换发证件时陆续更正。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抓紧做好街路牌设置工作。各单位、各部门在使用地名时都要按本通知的标准地名进行规范。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附件: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街路命名更名表 街路 名称 红柳 路 Hongliulu 沈本交界处 松北街、枫叶路、张仲景大街、李 时珍大街、药都大街、华佗大街、 神农大街、孙思邈大街、枫叶路、 木兰路 与高台子镇 交界处 部分待 建,沈 本产业 大道 枫叶 路 Fengyelu 红柳路 与松北街交汇处东 张仲景大街、李时珍大街、药都大 街、平台二街、平台一街、华佗大 街、神农大街、孙思邈大街 红柳路桥 北端 香槐 路 xianghuailu 药都大街 平台二街、华佗大街、滨河西路、 春安街、石桥街、神农大街 孙思邈大 街与枫叶路交汇处 延长 木兰 路 Mulanlu 沈本交界处 张仲景大街、李时珍大街、药都大 街、滨河东路、平台二街、香樟路、石桥街、神农大街、火炬路、红柳路 火连寨镇 交界处 304国道本溪 经 济技术 开发区 段(更名) 火炬 路 Huojulu 李时珍 大街 丹阜高速、木兰路 红柳路、 枫叶路交汇处 张石线 张 仲 景大 街 Zhangzhong jingdajie 红柳路 枫叶路、苏边线、木兰路、丹阜高速 李时珍大街 规划待建 李时 珍大 街 Lishizhen dajie 红柳路 枫叶路、苏边线、木兰路、丹阜高 速、张仲景大街、火炬路、药都大街、 小小线 规划待建 药都 大街 Yaodudajie 小小线

中共本溪市委办公厅、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本溪市

中共本溪市委办公厅、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本溪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本委办发[2016]20号 【发布部门】中共本溪市委本溪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12 【实施日期】2016.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本溪市委办公厅、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本溪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的通知 (本委办发〔2016〕20号) 各自治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省、中)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2016年本溪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本溪市委办公厅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2日

2016年本溪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要点。 一、深化决策公开 1.推进公众参与。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前要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再通过听证会、座谈会或问卷调查等方式公开征求群众意见。群众意见征集及重要意见采纳情况必须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反馈或公布。(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组织专家论证。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必须对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等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书。同时将专家论证结论以及采纳情况在《本溪日报》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3.开展风险评估。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成本效益、融资情况、社会稳定、环境生态、廉洁性或者可能引起的法律纠纷等进行风险评估,并向社会公开风险评估报告。(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4.实施合法性审查。全面公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的主体、程序、要件和最

2017年辽宁省本溪市中考数学试题(Word版附答案)

2017年辽宁省本溪市中考数学试卷 一、选择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共3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在1 3- ,1,0,3-中,最大的数是( ) A .1 3 - B .1 C .0 D .3- 2.下列运算正确的是( ) A .4 3 a a a ÷= B .() 4 26a a = C .222a a 1-= D .3263a 2a 6a ?= 3.下列图形中既是轴对称图形,又是中心对称图形的是( ) A B C D 4.关于x 的一元二次方程x 2 ﹣3x ﹣a=0有一个实数根为﹣1,则a 的 值是( ) A .2 B .﹣2 C .4 D .﹣4 5.小明同学中考前为了给自己加油,课余时间制作了一个六个面 分别写有“17”“中”“考”“必”“胜”“!”的正方体模型, 这个模型的表面展开图如图所示,与“胜”相对的一面写的是( ) A .17 B .! C .中 D .考 6.已知一组数据1,2,4,3,x 的众数是2,则这组数据的中位数是( ) A .2 B .2.5 C .3 D .4 7.下列事件为确定事件的是( ) A .一个不透明的口袋中装有除颜色外完全相同的3个红球和1个白球,均匀混合后,从中任意摸出1个球是红球 B .长度分别是4,6,9的三条线段能围成一个三角形 C .本钢篮球队运动员韩德君投篮一次命中 D .掷1枚质地均匀的硬币,落地时正面朝上 8.四月是辽宁省“全民阅读月”,学校阅览室将对学生的开放时间由每天的4.5h 延长到每天6h ,这样每天可以多安排2个班级阅读,如果每个班级每天阅读时间相同,且每个时间段只能安排一个

(完整版)本溪简介

本溪简介 名称由来:本溪得名于本溪湖。本溪湖位于市内,湖面不及15平方米,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小的湖了。别看湖小,却也小有名气,曾被列入关东十景。清代同治年间处士高升先所书"辽东本溪湖"刻石于湖口,湖旁筑有慈航古寺,建于明末,梵音香火曾盛极一时。此湖四周峰峦回抱,外阔内狭,极似犀牛角做的酒杯,故称“杯犀湖”,谐音“本溪湖”。从此,以湖名市。1939年正式设立本溪湖市。新中国成立后,才去掉"湖"字,定名为本溪市。

比较充足,年平均降水量为800-900毫米,其中一半集中在夏季的七、八月份。综观全年,春天风和日丽,夏季稍热多雨,秋季天高气爽,冬天冰封雪飘。最佳旅游季节为秋季。 经济发展 截至2010年末,本溪已完全年850亿元GDP的总量,人均5.5万,增长16.3%。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完成75亿元,增长27.4%。本溪县8000人口的高官镇,以一镇之力单独创造了43.2亿的GDP量值,人均52.3万,相当于深圳市人均GDP的五倍。 历史文化1644年(清顺治元年),本溪市区、本溪县属于辽阳府;清康熙年间桓仁一带被列为封禁地;1928年(民国17年)张学良在东北易帜后,改奉天省为辽宁省,本溪、桓仁两县仍属之。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东北沦为日本帝国主义殖民地,翌年3月,建立伪“满洲国”,本溪县隶属于奉天省,桓仁县隶属于安东省。1945年”八·一五”日本帝国主义宣告无条件投降。9月18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冀热辽军区十六军分区部队进驻本溪。10月8日和10月18日,先后成立本溪市、本溪县民主政府,均隶属于辽宁省。1948年本溪全境解放,成立本溪市人民政府。 河流水系:境内有大小河流200余条,其中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27条,主要有太子河、浑江、草河三大水系。年水资源总量39.23亿立方米,年平均地表径流量35亿立方米,可利用水量29.76亿立方米。 自然植物天女木兰,又称天女花、小花木兰。由于天女木兰不仅有观赏价值,而且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市政府将该花确定为本溪市市花。 旅游资源拥有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26处,景点近千个,国家、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5个,各类景区与风景资源保护区总面积1080平方公里。其中著名的有世界文化遗产—桓仁五女山高句丽山城,亚洲最大的天然溶洞—本溪水洞,东北道教发祥地—九顶铁刹山,国家森林公园—关门山等,集山、水、林、泉、洞为一体,素有“燕东胜境”之称。 本溪水洞是四、五百万年前因地壳变迁而生成的大型充水溶洞,位于本溪县境内,距本溪市区东三十五公里的太子河畔。洞口在太子河岸畔,洞口座南面北,依山傍水,高七米,宽二十五米,呈半月形。在洞口上端的悬崖峭壁上,刻有薄一波手书的“本溪水洞”四个大字。关门山景区位于本溪满族自治县境内,距市区48公里,于本溪水洞南十三公里处,因双峰对峙,一阔一窄,一大一小,其状如门,故称关门山。五女山曾名“五龙山”,“五余山”。在桓仁北浑江西岸。坐落于桓仁县县镇内,距县政府仅八公里。相传古时有五女屯兵其上,修城筑堡,抵御外侵。之后,自命五女山,故而得名。至今仍有五女庙遗址。五女山是历史名城,现为辽宁省省级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民工 【发文字号】本政发[2017]30号 【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29 【实施日期】2017.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2017〕30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本溪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省政府令第22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市政府负责城区范围内市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跨地区建设的公共设施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 各级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并设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 人社、财政、住建、规划、发改、交通、水务、公安、工商、司法、信访、人民银行、工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 本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本系统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任何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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