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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店家无资质祛痣、去文身,后果很严重!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23日,崔某向武威市卫健委举报称其在某美甲店洗手部文身,造成手部无名指感染留下疤痕,期间该店给予其100多元的治疗费,经多次和店方协商不予赔偿。该店营业执照许可经营范围是美容美发,不能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请求对该美容店进行查处并给予赔偿。武威市卫健委在处理该案期间,该美甲店经营者与崔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对崔某给予补偿。后武威市卫健委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美甲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负责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违反法律规定,决定予以该美甲店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没收器械1件,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该美甲店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处罚决定,该美甲店又提起行政诉讼,经两级法院审理,均认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予以维持。
案件启示
一、法律不讲“不知者无罪”
本案中,美甲店经营者认为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祛痣、去文身等项目属于医疗美容行为,致使自己在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为消费者祛痣、去文身。无论杨某如何辩解自己的行为,其行为在事实上已经违反法律规定,法律不讲“不知者无罪”。
二、和解不能阻却行政处罚
本案中,美甲店经营者认为自己已经与崔某达成和解协议并进行赔偿,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应该再受到行政处罚。但武威市卫健委是针对经营者的无证执业行为作出处罚,并不是对其致害行为进行处罚,和解可以在处罚情节中予以考虑,但不能作为不予处罚的理由。
三、“小”行为隐藏“大”危害
虽然该美甲店经营者只是为几名消费者进行了祛痣,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是杨某的无证执业行为可能会扰乱相关行业的管理秩序,并且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了安全隐患。对广大消费者来说,如果要进行祛痣、去文身,一定要选择正规医院或具有相关资质的美容院,如果让医疗美容的风险危害到自己健康,则得不偿失,安全才是最重要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原标题:《【以案释法】店家无资质祛痣、去文身,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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