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A: 根据《民法典》之规定,“预告登记”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应对因客观原因未能立即完成物权登记,出于保障不动产买受人或其他物权人的物权权益在将来得到实现的需要,允许物权人预先在登记机构进行“预告登记”。
答:房屋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 债权人 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
答:预告登记是介于债权与物权之间,兼具两者的性质,在现行法上为其定性实有困难,可认为系于土地登记薄上公示,以保全对不动产物权之请求权为目的,具有若干物权效力的制度。 第二种观点认为:预告登记的权利是一种具有物权性质的债权,或者可以说是一种准物权。
答:预告登记与一般的 不动产登记 区别表现在:一般的不动产登记都是指不动产物权在已经完成的状态下所进行的登记,而预告登记则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而进行的一种登记。 预告登记作出后,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动,而只是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