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旅游投诉案例分析:游船公司虚假宣传,不现,再游一遍
时间:2009-01-03 11:03:00 来源:无忧考网 [字体: 小 中 大]1999年“五一”黄金周期间,安徽省张先生等13名旅游者乘坐武汉某游船公司的游轮游览长江三峡。该公司重庆售票点在销售宣传时说:“在重庆—武汉段可安排游览丰都鬼城、张飞庙、白帝城、大小三峡、岳阳楼等七个旅游景点,船上住宿三等舱为6—8人间,配有空调和彩电。然而,实际上游客住的是10人间,没有空调和彩电,仅有的两台电扇还是坏的,且安全、卫生条件很差。整个旅途过程只游览了丰都鬼城和小三峡,其余的景点均没有组织游客游览或观看。当得知最后一个景点(岳阳楼)也不能游览时,整个游轮上的游客表示强烈不满,纷纷要求船长出面说明情况。而船方仅派出一名服务人员出来稍作解释,答应给每位游客退还 25元人民币的景点门票费作为补偿。
旅游者一致认为在“五一”期间挤出宝贵时间,并每人花费570元,慕名而来,游览长江三峡。实际却在船上熬过了三天四夜,除了吃饭和睡觉就是看江水,时间和精神上的损失是25元钱远远不能弥补的。游船公司虚假宣传是对消费者的欺骗行为,故联名对此进行投诉。
处理结果:
质监所经调查核实,被诉方游船公司售票人员在宣传中夸大其辞、误导旅客,虚假宣传,致使游客享受不到应有的服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质监所要求该公司对其内部各项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整改。责成公司领导亲自带队前往淮北市向张先生及所在单位赔礼道歉,以求得游客谅解。根据双方协商,达成了如下补偿协议:1.游船公司免费安排投诉人乘坐游船再次游览三峡。2.船费及武汉—淮北返程硬座火车票由游船公司承担,其他费用由投诉人自行负担。投诉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行家点评:
旅游企业对其服务项目、服务质量的说明及所售各类票据等,都被视为与旅游者所签订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应,应依照条款,严格履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国家计委最近出台的《禁止价格欺骗行为的规定》中,也明确指出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属于价格欺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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